建设法规习题课上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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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A、制定机关B、地方人民政府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A、无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某单位出2000元运费委托某运输公司将一批货物运往海南,此类合同的客体是()。A、非物质财富B、行为C、财D、物答案:A答案:D答案:B1、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2、建设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3、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4、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5、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1、何谓建设法律关系?答: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什么是建设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4、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是如何构成的?答:建设法的表现形式有下列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6)、技术法规;(7)、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建设法的构成:(1)、建设行政法律;(2)、建设民事法律;(3)、建设技术法规5、建设法规由哪些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1.建设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矛盾,指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所以需要国务院裁决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也没有高低之分,所以也要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因为制定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是向地方人大负责的,所以是可以区别高低的。1、城乡规划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住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乡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2、城乡规划包括哪些规划?何为规划区?答: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村庄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3、什么是“城乡规划管理”?什么是规划条件?答:城乡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审查的行政管理活动。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地域适用范围是指规划区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4、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有哪些?答: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环保节能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体现地方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答: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除此,还有: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该有哪些内容?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答:控制性规划主要是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的强制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形、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所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做标及标高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7、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答: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制定的用以指导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具体安排。它一般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地块,能够直接应用于指导工程施工。8、什么是强制性内容?答:强制性内容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规划图上有标准标明,并在规划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历史文化保护遗产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9、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遵守哪些原则?旧城区的改建应遵守哪些原则?答:新区开发: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旧区改造: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应当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建10、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答:应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的原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原则11、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合法权限是怎样规定的?答: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时间,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被批准或核准之前进行。12、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程序:用地申请初步确定位置和界限征求意见提供规划设计文件提供规划设计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文件。(办理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程序:提出建设申请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何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固性、内容的可分离性。2何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何获得?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占有、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特征:派生性、独立性。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单位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报批乡政府批准。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3、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哪些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制度?答: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监察制度4、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原则是什么?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包括国家、省、地、县、乡5级)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和开发复耕地相平衡5、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的开发、整理、复耕6、在哪些情形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答: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人应当给于适当补偿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7、国家征收土地要做哪些赔偿,其标准如何确定?答: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偿费。以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偿费,不得超过前三年的15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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