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复习提纲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掌握风险的概念、特征和性质1.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2.风险的特征和性质:(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4)可预测性:就风险总体而言,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统计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化不确定为确定。(5)发展性:人类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1)风险因素概念: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分类: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②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人的恶意行为)③心理风险因素(侧重人的疏忽行为)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后两者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概念: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有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绝对。判断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3)损失概念: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分类:①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②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二、理解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的意义1.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①静态风险(自然力)②动态风险静态(社会政治因素)③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a损失与否不同;b影响范围不同;c发生特点不同;d性质含量不同。(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①纯粹风险②投机风险③其区别在于:a有无规律性;b损失影响范围不同;c损失导致后果不同(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信用风险④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政治风险④经济风险2.意义: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们发生的条件、形成的过程和对人类造成的损害是大不相同的。为了便于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保险的经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①风险识别②风险估测③风险评价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⑤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三、掌握风险处理方式,并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1.风险处理方式: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1)避免: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高时,或处理风险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2)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程度和频率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3)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4)抑制:通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5)转嫁: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分为:出让转嫁、合同转嫁)。四、掌握可保风险的条件1.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2.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性质和功能3.功能(1)保险功能说评介:①单一功能论②基本功能论③二元功能论④多元功能论(2)保险的基本功能:①分散危险功能②补偿损失功能(3)保险的派生功能:①积蓄基金功能②监督危险功能第三章保险合同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2.特性:(1)双务性。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但又有不同: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2)射幸性。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全部承保的合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3)补偿性。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由此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5)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也并不绝对。(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陈静本科教学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保险人②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②保单所有人③受益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4.保险费5.保险期限四、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2(1)缴纳保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①基本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②附加责任。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附加在基本责任上。③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使责任范围更明确。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a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b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c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①赔偿金的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定损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五、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4)合同的终止六、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通常有以下几种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3)保险利益的要件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主要内容:①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②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③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④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3.近因原则(1)基本含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2)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情形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4.损失补偿原则(1)基本含义: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a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是无法估价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b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2)基本内容:①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以实际损失为限b以保险金额为限c以保险利益为限③损失赔偿方式a第一损失赔偿方式b比例计算赔偿方式陈静本科教学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①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②物上代位: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①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②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③顺序责任制二、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应用上有何不同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表现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具体包括: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①人身关系②亲属关系③雇佣关系③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1)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2)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