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办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办理机制,规范部门在并联办理中的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并联办理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的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审批和并联竣工验收。第三条参加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办理资料审查联席会议的人员,应是代表本部门在联席会议现场提出审查意见的首席代表或项目经办人。人员应相对固定(可设A、B岗)。审查工作应当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第四条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必须按照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的通知,按时参加会议。不能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会议期间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第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当场或会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字迹清晰,内容明确,能够清楚地指出项目需补充资料的内容、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第六条联席会议原则上在工作日的上午召开,下午由综合窗口组织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部门不得无故缺席。参加联合现场踏勘部门应当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踏勘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把踏勘意见填写入本部2门的一次性告知单中。参加现场踏勘人员因故确实不能参加需要调换人员的,须经综合窗口同意。第七条各部门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将审查意见填写入一次性告知单,经办人、首席代表签字后送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将各部门的一次性告知单反馈给项目单位。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联席会议情况实行评价制度。每次联席会议后,由综合窗口组织项目单位对参会部门、人员的工作态度、审查情况进行书面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评价结果作为对并联审批部门考核内容之一计入总体考核中。第九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提出审查意见。做到公开、透明,杜绝提出恶意、不负责任的审查意见。鼓励参加会议人员提出可推动项目进展的建设性意见。第十条除参加联席会议的固定人员外,鼓励部门局级领导参加会议,并对项目提出具体、确定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综合窗口负责项目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承担通知部门窗口参会人员、项目单位及相关设计人员,会场准备、向参会部门发放一次性告知单等职责。会后负责项目单位对参会部门的评价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办理中,确需进行二次现场踏勘的,必须经3综合窗口同意后,由综合窗口组织进行现场踏勘。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后,各参与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一次性告知的情况,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根据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完成补充资料后,经项目单位申请,综合窗口征求部门是否受理、对项目总平面图是否符合要求的意见后确定项目的受理时间。第十五条项目受理后,综合窗口组织规划、园林、人防、消防、环保等并联前期参与部门开展项目总平面图的联合审查工作,确定本部门的审查意见。不参加联合审查总平面图会议的,视为该部门没有异议,同意审批。审查地点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第十六条审查工作完成后,并联前期参与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函并在项目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鼓励部门在审查会议当日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属于处级签署项目总平面图审批意见的,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属于局级签署审批意见的,鼓励局级领导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审批意见的签署工作。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持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函、签署审核意见的项目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综合窗口提出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项目报建的申请。综合窗口将项目单位申请及相关资料转市建委窗口进行审查。4第十九条市建委窗口收到综合窗口转交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项目报建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要求的项目,由综合窗口组织、市建委窗口配合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会议由市建委窗口负责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能够提出项目设计专业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部门首席代表或项目经办人。第二十条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的部门应当当日或者会后二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字迹清晰,意见明确,能够清楚地指出项目设计中需要注意完善的内容。综合窗口组织项目单位对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的情况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并联审批部门考核内容之一纳入总体考核中。第二十一条市建委窗口接到项目单位工程项目报建申请后,由审批办主任或首席代表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对项目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发放《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及其他审批表格。项目单位当场填写登记表及其他表格后再次递交市建委窗口。第二十二条市建委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实行内部并联办理的工作机制。接收《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由市建委审批办主任或者首席代表在5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本部门涉及城建费用缴纳、城建档案协议、建筑节能备案、施工图审查、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核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合同、建设监理备案、建设装饰装修申报、工程招标监督手续等事项的处室及下设机构同步办理。办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内部办理的上述事项除质量监督申报和工程承接登记要在工程招标结束后办理外,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其他事项办理意见的签署工作。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结束后,市建委窗口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申报和工程承接登记两个事项的办理意见签署工作,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在综合窗口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综合窗口配合。第二十五条市建委窗口全部完成《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涉及意见的签署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窗口,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制作和在综合窗口的登记及发放工作。第二十六条综合窗口统一组织实施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建委等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其中需要专业机构审查意见基础上再次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部门,应当在综合窗口进行项目登记,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及审查意见出具的时间。6第二十七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在项目办理过程必须按照行政审批系统的程序,受理事项必须进入审批系统。办理过程中按照办理环节的时限进行办理和系统点击,接受电子监察的监督。第二十八条除在项目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外,需出具审批文件和证照的,在全部事项办结后,由综合窗口和项目单位确定时间,组织部门现场向项目单位发放审批文件和证照。第二十九条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竣工验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竣工验收工作的联席会议总体要求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席会议后,需要开展联合现场踏验的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环保等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分批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综合窗口收到部门开展验收工作的书面报告后,开始进行部门专项验收计时。部门验收时间不能超过十个工作日。验收中需要项目单位整改的,应及时将整改内容及时限要求告知综合窗口,该部门专项验收进入暂停计时阶段。第三十三条项目整改结束后的再次验收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部门验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结果7交综合窗口送达项目单位。第三十五条所有验收部门结束验收工作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一阶段结束。项目单位应向综合窗口提出该项目的综合验收申请。第三十六条综合验收由市建委窗口会同综合窗口共同组织实施。进驻中心需要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由综合窗口负责通知,未进驻中心需要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由市建委窗口负责通知。综合验收时间由市建委窗口、综合窗口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第三十七条市建委窗口应将项目综合验收后出具的综合验收意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反馈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