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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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时间:2004-12-07当事人:张黎辉、梁迪湖法官:文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8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反诉被告)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郊北区13号。法定代表人:梁迪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学、洪少雄,均系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恩宁路钟巷59号。法定代表人:张黎辉。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兰宗麟,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住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3日、2002年11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2年11月18日、200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住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学律师、洪少雄律师,宝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律师、兰宗麟律师和原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大,提交证据材料繁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建公司起诉称:1998年8月25日,我公司与宝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承建宝源公司多宝路商住楼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按《广州地区1991年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表》、《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预算价》及建委有关文件按二类工程计费标准,造价暂定为4200万元;总工期600天;宝源公司根据我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审核后按工程量75%支付工程款,未依约付款的,拖欠期间应支付13%的利息;竣工验收后,宝源公司按总结算数付至95%;一方逾期结算工程款的,从逾期次日起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支付违约金。1998年12月2日,我公司进场施工。2001年9月25日,工程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经我公司结算,工程造价为44901332.85元,扣除在施工期间已付的23685795.19元和供应材料折价款5947615.21元,宝源公司尚欠15267922.45元。诉请判令:1、宝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267922.45元及违约金(从2001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工程款日止);2、宝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186653.64元并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误工窝工损失3726395.21元;3、确认我公司对宝源公司的多宝华厦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宝源公司答辩称:1、工程竣工后,我公司积极与住建公司核对结算,但住建公司经催促却不提供相应施工资料和凭证,对数人员也经常缺席,致使结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至今尚未完成。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我公司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更谈不上逾期付款违约金;2、我公司不存在延期支付进度款的情况,工期延误是由住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3、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由法院依法认定。综上,请求驳回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宝源公司反诉称:双方当事人1998年8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住建公司1998年12月2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我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但住建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七、九、十条和《补充协议》第四、五条的约定并造成我公司损失如下:1、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地下室连续墙分包谋取不当利益,依法应将不当利益抵扣工程款;2、在建造化粪池过程中施工不当损害邻近房屋,导致我公司为补强、修理及临时安置住户共支付363954元;3、工程延期14个月完工,造成我公司因此赔偿小业主逾期交楼违约金和多支付拆迁安置费;4、在竣工验收后不提交合格的工程资料给城建档案馆,致使我公司的保证金300000元至今未能退还。此外,我公司还代宝源公司垫付了施工违章罚款。诉请判令:1、住建公司返还我公司代其支付的危房维修和临迁赔偿费363954元;2、住建公司赔偿延期完工造成我公司实际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拆迁赔偿金4534136.86元;3、住建公司返还我公司代垫的施工违章罚款136823.50元;4、住建公司支付因未提供合格工程资料导致的保证金损失300000元。住建公司答辩称:1、本案工程周围有多栋危房,对危房的加固是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并非工程施工不当的后果;而化粪池施工中造成房屋开裂和人员临迁原因在于宝源公司擅自改钻孔桩为钢板桩且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我公司不存在施工不当的行为,且事后双方当事人也对相关维修费用的负担作了约定,故化粪池施工引致的补强、临迁费用应由宝源公司承担;2、工程延期完工原因是因宝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将部分水电安装和木门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未及时办理消防、绿化、人防等配套设施的单项验收手续等原因所造成,且工期依约应从办妥《施工许可证》的1999年4月1日起计;3、罚款是宝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加建货梯机房和封闭阳台所致,我公司只是按图施工且封闭阳台也非我公司施工范围,故违章被罚的责任应由宝源公司承担;4、宝源公司没有要求我公司提供工程资料,导致其保证金被扣是由于其没有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用所致,与我公司无关;5、我公司不存在擅自分包行为,只是为施工的需要向广东省水利水电二局租用设备和人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宝源公司的反诉请求。住建公司为证明其本诉起诉和反诉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住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宝源公司的工商注册基本资料;2、住建公司与宝源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3、住建公司陈述:宝源公司在起诉前合计我公司支付工程款23685795.19元(1999年至2000年合计支付进度款21560000元、2001年合计支付2125795.19元);4、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审批材料;5、住建公司2001年2月26日致宝源公司《多宝华厦本月用款计划》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6、住建公司陈述:宝源公司施工期间供应钢材折合价款5947615.21元;7、住建公司陈述:我公司已退回劳动保险金1387805元给宝源公司;并提供《关于多宝华厦劳动保险金报告》及相关支付凭证佐证;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抽查情况通知书》、《中庆约6号、6号-1房屋补强及维修报价表》和宝源公司2001年3月14日致住建公司的《关于多宝华厦化粪池施工的明确》;9、住建公司陈述:我公司依据图纸对阳台除铝合金外的其他部分和电梯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12份佐证;10、穗建(筑)证字(99)第125号《施工许可证》及《申请审批表》;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12、住建公司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13、宝源公司1998年12月5日审批确认的《多宝华厦商住楼±0.00以上主体分部施工方案》,用以证明实际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数量;14、住建公司自编的《工程误工窝工结算书》和穗建价(2000)128号、穗建价(2000)236号等文件。宝源公司为证明其本诉答辩和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住建公司与宝源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住建公司和宝源公司1999年5月25日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及1999年11月19日的《会议纪要》;3、双方当事人1998年12月11日的《会议纪要》;4、宝源公司1999年至2001年期间支付工程款23685795.19元的申请审批材料、付款凭证和发票;5、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在诉讼期间另行支付工程款690241元;并提供2002年9月、2003年7月和2004年3月分别支付该款项的付款凭证和发票佐证;6、双方当事人2002年3月26日的《会议纪要》和2002年4月5日签订的《室内装修阶段已完成工作的明确》;7、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曾多次催促住建公司进行结算;并提交宝源公司2002年5月17日、6月17日、7月12日分别致住建公司的函件佐证;8、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为维修因住建公司不当施工损害的房屋支付了维修费260514元、赔偿费28000元和临迁费63360元;并提交《中庆约6号、6号-1房屋补强及维修报价表》、宝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管理局新风房管站(下称“新风房管站”)2002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新风房管站2001年4月19日出具的发票和支付危房赔偿金28000元、临迁费63360元的相关临迁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等佐证;9、穗规决[2001]187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宝源公司2001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缴纳罚款136823.55元的凭证;10、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曾催告住建公司交付工程档案案卷材料;并提供宝源公司2002年10月15日致住建公司的函佐证;11、广州市城建档案馆收取宝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的凭据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案卷名称表》;12、穗建开验字第(荔)2001004号《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13、住建公司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14、宝源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金山安装工程公司(下称“金山公司”)1998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用电安装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表》;15、宝源公司1999年3月缴纳工程劳保金165万元的《预收款凭证》及穗建劳办[1999]4号《通知》;16、宝源公司陈述:住建公司擅自分包地下连续墙工程;并提交《地下连续墙工程平面布置图》佐证;17、宝源公司陈述:因住建公司延期完工导致我公司赔偿违约金3512470.06元给购房业主;并提交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和付款凭证佐证;18、宝源公司陈述:因住建公司延期完工14个月导致我公司至今实际赔偿拆迁户安置费1274686.53元;并提交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付款凭证佐证。经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如下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均无异议:1、住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宝源公司的工商注册基本资料;2、双方当事人199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3、住建公司在开工前已缴纳工程保证金300万元;4、双方当事人1998年12月11日的《会议纪要》;5、宝源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合计支付工程款23685795.19元(1999年至2000年合计支付进度款21560000元、2001年合计支付2125795.19元),诉讼期间合计支付690241元(2002年9月172256元、2003年7月330000元、2004年3月187985元)给住建公司;6、住建公司2001年2月26日致宝源公司《多宝华厦本月用款计划》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7、双方当事人1999年5月25日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和1999年11月19日的《会议纪要》;8、宝源公司向住建公司供应钢材折合价款5947615.21元;9、宝源公司与金山公司1998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用电安装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表》;10、宝源公司1999年3月缴纳工程劳动保险金165万元的《预收款凭证》及穗建劳办[1999]4号《通知》;11、住建公司向宝源公司退回劳动保险金1387805元的付款凭证和《关于多宝华厦劳动保险金报告》;12、化粪池的桩工程由宝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施工;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抽查情况通知书》和宝源公司2001年3月14日致住建公司《关于多宝华厦化粪池施工的明确》;14、《中庆约6号、6号-1房屋补强及维修报价表》;15、宝源公司与新风房管站2002年7月24日签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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