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的释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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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的释梦理论千百年来,人们或把梦当作一种无关生活意义的现象对其“存而不论”,或只把它当作一种神秘的异己力量而心存敬畏。殊不知,正是在梦中,隐藏着人类解开自身心理之谜的金钥匙。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关于梦的心理学研究,始于弗洛伊德。作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弗洛伊德开创了人类文化史的新纪元。而其划时代的作品《梦的解析》和后期著作《精神分析引论》,便是在这种开创中凝聚的最具标志性的成果代表。弗洛伊德在1900年出版了《梦的解析》一书,他把梦看成是人的本能欲望的满足,尤其是性本能欲望的满足。最简单的梦是欲望的直截了当的满足,这种梦的含义不言而喻,因而无须分析。弗洛伊德所关注的是另一类的梦,即梦的隐义(内容)大多是本能欲望,但由于意识或内心中道德观念的检查作用,梦中的欲望满足方式以象征性的方式表达出来。就是说,这种梦与神经症症状一样,是本能欲望的象征。弗洛伊德的梦论起初是为其治疗神经症服务的,弗洛伊德认为:心理疾病往往是性压抑的结果。性本能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在有的人身上,其性能量就可能退行,向童年方向倒退。而人在睡眠时,意识(超我或道德)并未完全放弃对本能欲望的监视作用,所以潜意识的欲望要通过化装、象征的方式来加以满足。要理解梦的意义,就要分析梦境象征什么,而要弄清梦的象征意义,就要把梦与梦者的生活经验结合起来。什么是梦?弗洛伊德认为:“梦,并不是空穴来风,它不是毫无意义的,不是荒谬的,也不是一部分意识的昏睡,而只有少部分是乍睡乍醒的产物。它完全是有意义的精神现象。实际上,是一种愿望的达成。它可以算作是一种清醒状态精神活动的延续。它是由高度错综复杂的智慧活动所产生的。”[1](第35页)具体来说,梦的发生包括以下一些要素。首先,梦的发生有一个心理内驱力,即趋向于愿望的达成。一般来说,人在清醒状态下遭到压抑的心理愿望,一直在寻求其达成的途径。当人在睡眠状态下时,意识的层面放松了其警惕,那些受到抑止的愿望不断通过改装,从潜意识层面浮到意识层面,以概念梦的形式实现其达成。其次,“梦”具有“显”和“隐”的区分。弗洛伊德把梦中所叙述的事物称作“梦的外显内容”,而把那他认为体现着愿望,而只能通过意念的分析才能达到的隐藏着的东西,称为“梦的内隐思想”。他认为梦不能公然代表那些本身是禁忌的、特别是和性欲有关的愿望。因此,便通过“梦的工作”,变梦的内隐思想为外显内容;而“释梦”,则是要对“梦的工作”进行还原重构。这样可以使梦的内隐思想不再难以了解,使外显内容返回到其内隐思想。再次,梦的发生运用了独特的形式与手段。此处弗洛伊德提出了两个假设:“我们须假设每个人在其心灵内,均有两种心理步骤(Psychicinstance)[或谓倾向(tendency)]、系统(system)、心理力量(Psychicalforces),第一个是在梦中表现出愿望的内容;而第二个却扮演着检查者的角色,而形成了梦的‘改装’。”[1](第52页);“凡能为我们所意识到的,必得经过第二个心理步骤所认可,而那些第一个心理步骤的材料,一旦无法通过第二关,则无从为意识所接受,而必须任由第二关加以各种变形到它满意的地步,才得以进入意识的境界。”[1](第53页)也就是说:每个人在其心灵内,均有两种心理倾向。第一种要在梦中表现出愿望的内容;而第二种却扮演着检查者的角色。凡在意识中显示出来的内容,必得经过第二种倾向所认可;而那些由第一种心理倾向产生的材料,一旦无法通过第二种倾向的检查,则无法为意识所接受,而必须任由第二种倾向加以各种变形到它满意的地步,才得以进入意识的境界,否则这些内容只能隐藏起来。这就是梦的改装。那么梦的改装是如何运作的呢?弗洛伊德认为,依靠五种作用。第一,梦的凝缩作用,即以简缩的形式表达复杂的隐意。其凝缩方式有三:或完全消除隐意成份;或只允许某一隐意进入显构;或使某些同质性的隐意在显梦中合为一体。第二,梦的移置作用。即以隐意元素取代或置换另一隐意元素。其方式有二:或使某一隐意元素不以自身显现,而以另一些似乎无关的元素来代替;或是将某些不重要的元素置于重要元素之上,使本来的隐意更为突出。第三,梦的表现作用。即“将思想变为现象”,用幻觉的形式表达某种心理意识和观念。第四,梦的润饰作用,即对梦的产品进行重新排列,使其原有的构成秩序变得交错杂乱。第五,梦的象征作用,即梦利用象征来表现其伪装的隐匿思想。梦通过这五种手段对自身进行改装。如果能安全通过第二个心理步骤的检查制度,就会在意识层面显现出来,实现其愿望的达成;此即概念式(对话式)的梦的发生。但是,不是所有的梦都这样运作。另外还存在着一种情况,即幻觉式的梦的发生。其中,梦的表现作用是其主要的改装手段。弗洛伊德推断:与梦通过检查制度,前进到意识层、形成概念式的梦不同,潜意识中的有些梦思由于受到检查制度的阻抗作用太强,无法通过,又加上记忆复活的吸引,于是产生一种“后退”现象,从潜意识层退到记忆层,进而在感觉端产生了记忆式的幻觉,从而导致幻觉式梦的发生。对于梦的材料,弗洛伊德认为就其来源,大致可分为三类:1、一般性来源:包括4种。(1)最近发生而且在精神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并不直接表现于梦;(2)几个最近发生而且具有意义的事实,在梦中凝合成一个整体;(3)一个或数个最近发生且具有意义的事件,在梦中以一个同时发生的无足轻重的印象来表现;(4)一个对做梦者本身极具意义的经验(经过回忆及一连串的思潮),却经常在梦中以另一个最近发生但无甚关系的印象作为梦的内容。2、孩提时期经验形成梦的来源:那些在醒觉状态下所不复记忆的儿时经验可以重出现于梦中。3、肉体上的刺激(包括由外物引起的客观上存在的感官刺激、仅能主观觉察到的感官内在的兴奋状态,以及由内脏发出的肉体上的刺激)形成梦的来源。但是肉体刺激并不能单独起作用,它只有通过与精神所具有的其它事实综合,才能完成梦的材料。以上即是导致梦的发生的一些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紧密相关又相互作用。由于潜意识中愿望达成的心理内驱力的驱动,才导致梦思及其载体向意识层面渗透,而人的第二理步骤的严格检查制度,使得梦思不得不进行改装,以便通过这种检查,或者后退,在记忆复活的吸引下,找到其实现的途径,于是最终形成了表面上与梦思本来意义看来似乎并不一致的显梦,有时这种不一致性甚至达到非常奇怪的程度。此即梦的发生机理。梦的发生机理是如此奇异且难以把握,那么,在它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呢?弗洛伊德认为:它是一种压抑愿望中体现出来的道德意义。正是由于压抑愿望中道德意义在梦前梦中的不断作用,才导致了梦的发生。在醒觉阶段,社会的人受到外在的或内化的道德规范的制约,其许多愿望无法得到满足,因而遭到抑止。而在梦前的睡眠阶段,这些遭到潜抑的愿望产生心理刺激,开始寻找其达成的途径,从而形成了梦的心理内驱力。梦的心理内驱力的形成是人的本能欲望及其自发利己性作用的必然结果。它是人在睡眠状态中对醒觉状态时所遵循的道德规范的决然反叛。但是,与此同时,内化于人心中的道德规范——良心,在人的睡眠阶段仍未完全放弃其职责。正如前面所述,它在前意识层和意识层形成了较为严格的检查制度。不过,比之于醒觉阶段而言,这种检查制度的严格程度已明显削弱。醒觉阶段,良心的力量占绝对优势,不道德的欲望刚露头或露头不久即会遭到压抑;而在睡眠阶段,欲望的力量大大增强,它以梦思的形式,或通过梦的改装,小心翼翼的躲过良心残余意识的检查,或直接呈现,形成显梦,从而最终实现愿望的达成。就睡眠阶段特别是梦阶段而言,梦的实现就是:人在醒觉阶段时的道德与欲望的冲突在人的睡眠阶段的延续。这揭示出了人性在睡眠状态时仍保有其社会性的一面,仍自发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人自身固有的自然性与其社会性的冲突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之中。回顾历史,不可否认的是:弗洛伊德是第一位系统地以科学的态度研究梦的学者,他最大的贡献之一是揭示了梦的形成机制。但他对梦的内容的理解似乎太过于狭隘,他过分关注梦中的性内容,尤其是被压抑被遗忘的童年性经验,所谓的梦的分析就是去挖掘这些经验。由此,他将自己关于梦的内容的解释视为普遍的解释,认为所有具有象征意义的梦都应从性,特别是从童年性经验来加以理解,这就未免太极端了。而且,作为一位开创者,弗洛伊德的理论具有更多的思辨成分,还缺乏足够的科学实验和有效检验机制,所以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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