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背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黑格尔:“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19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表现: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转变。2:法学与政治学。形象的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法律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政治和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3:法学和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4:法学和社会学。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5:法学和历史学。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在于经验。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6:法律与逻辑学。法律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分析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法哲学:从语源上:“法理学”来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原指“法律的知识”或者“法律的技术”。“法哲学”源自德国的近代哲学。莱布尼茨首次使用“法哲学”—以法律为内容的哲学部门。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权利—基石范畴。托马斯.库恩:“范式”的概念。科学理论的发展、飞跃,以至科学革命就在于(表现为)范式的更替。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1:前科学时期(科学范式尚未形成)2:常规科学时期(形成了某种成熟的科学范式)3:反常和危机时期(既有的科学范式受到怀疑以至于发生动摇)4:科学革命时期(旧范式被抛弃、新范式被采纳)5:新的常规科学时期(新范式确立之后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实证主义:特点: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知识。——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相对)主义。1、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2、经验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前实证主义:区分经验观察与非经验的陈述,强调经验的唯一作用。后实证主义:强调经验与理论的统一。科学论据不仅从经验获知,也直接从理论获知。哈特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的概括: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义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评价的方法区分开来。(然而绝非是敌对的)4:一个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先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结:边沁和奥斯丁坚持1、2、3的观点,不同意4、5的观点,凯尔森坚持2、3、5的观点,不同意1、4的观点。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稍微区别但基本一致。社会学法学:引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但仍是法哲学中的一个流派。法律社会学则是一门学科。法社会学的理论焦点是法律的实然性:1:对法律必然性的研究。即揭示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走向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2:对法律的应然性的研究。即主要研究法律的价值,揭示出法律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判法律的价值标准,为改良和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3:对法律实然性的研究。法理的实然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实然性(法律的静态);二是法律运行的实然性(法律的动态)。也就是所谓“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分析法学的关注点在法律的静态,而社会学法学派则关注法律的动态。部门法哲学的属性:张文显:倾向于将部门法哲学界定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或法哲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就是说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律学相对应,属于法哲学的范畴。理由:法哲学是“反思法学”,而法律学则是“注释法学”,法哲学是“论理法学”,而法律学则是“实证法学”。法哲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代表性表述:1: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2:法哲学是以揭示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目标、关于法律的抽象的、一般的理论研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