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三项保险制度商务部经济合作局风险管理处2017年2月成套风险分担机制01成套项目保险制度架构02三项保险制度03目录投保和理赔机制04Part1成套项目风险分担机制项目管理模式成套项目管理模式中方代建: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简称PC)设计-采购-施工(简称EPC)备注:中方代建两种管理模式差异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的深度不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不同项目实施流程PC模式实施流程EPC模式实施流程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方案招标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深化设计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期质量保证期配套技术服务期签订立项协议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工程招标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对外移交可行性研究立项编制招标方案专业考察、勘察深化设计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期质量保证期配套技术服务期签订立项协议招标确定项目管理公司工程招标签订EPC工程合同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对外移交技术准备阶段项目各方职责7风险类型与承担机制风险类型风险内容承担主体承担方式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经营性风险指政治外交变动或政策性调整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指由于商务部的责任或经商务部同意承担的受援方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指因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管理失误、缺陷、错漏等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是指因市场变动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商务部商务部商务部相关企业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合同补款合同补款工程险超出部分自担职业险承担、质量险优先赔偿损失自担使用阶段的部分损失由质量险优先赔偿超出部分自担Part2成套项目保险制度架构三项保险制度基本定义职业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及其相关代表提供专业服务(根据委托合同范围)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以及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标的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经质量检验合格,自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保险标的存在质量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含工艺缺陷、措施缺陷等)或建筑材料缺陷】造成本身及除本身以外的保险标的损坏或损失,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重建或重置的费用。各险种衔接(PC模式)项目管理公司: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前投保“职业责任险”;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投保“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商务部工程险投保通知函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各险种衔接(EPC模式)项目管理公司: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前投保“职业责任险”;EPC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前投保“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商务部工程险投保通知函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Part3三项保险制度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PI)一、保险设计的目的1、风险保障2、市场准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PC模式:项目管理企业EPC模式:项目管理企业项目总承包企业二、PI保险相关主体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益人——商务部(赔款第一受益人)14三、PI保险费率职业责任险(PI)职业责任险-适用项目管理公司适用模式基础费率概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项目概算金额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项目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二项目类型三PC模式(原DB模式)0.25%0.35%0.39%人民币6亿元以上项目的计费基础按照人民币6亿元计算,不再额外收费。但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项目费率另议。EPC模式(不含工程勘察)0.075%0.105%0.117%EPC模式(含工程勘察)0.1%0.14%0.156%浮动因素(根据投保企业以往发生事故情况,适用该投保人投保下一个项目时适用)浮动因子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基础费率上浮30%发生两次(含)以上保险事故基础费率上浮50%或拒绝承保15三、PI保险费率职业责任险(PI)职业责任险-适用施工总承保企业适用模式基础费率概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项目估算金额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项目项目类型一项目类型二项目类型三EPC模式(包含工程勘察)0.175%0.245%0.273%人民币6亿元以上项目的计费基础按照人民币6亿元计算,不再额外收费。但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项目费率另议。EPC模式(不包含工程勘察)0.15%0.21%0.234%浮动因素(根据投保企业以往发生事故情况,适用该投保人投保下一个项目时适用)浮动因子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基础费率上浮30%发生两次(含)以上保险事故基础费率上浮50%或拒绝承保四、PI保障责任被保险人委托的顾问、承包人、分包人或代理人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法律费用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职业责任险(PI)五、PI专业服务PC模式项目管理企业勘察设计配合工程招标详图审批全过程项目管理现场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审批权限EPC模式项目管理企业设计审批或审查、全过程项目管理现场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审批权限EPC模式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职业责任险(PI)六、PI赔偿范围与限额(1)建筑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2)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为修补建筑工程缺陷的费用;(4)造成工程延期产生的误工费、机器设备闲置台班费用、工程物资设备维持/保管费用;(5)产生的清理残骸费用。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因被保险人专业考察工作失误、不细、搜资不全、价格资料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失准、项目投资失控等应承担赔偿责任;(2)因被保险人勘察、设计工作错误、失误、缺陷、遗漏等导致经济损失或成本增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因被保险人项目监管不力导致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或投资等控制失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扣除与企业专业服务无关的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RMB2亿元;免赔额:本保单项下不设免赔额职业责任险(PI)七、PI除外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损毁、灭失、删除、误置或遭盗窃抢夺的,但由此产生的恢复费用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三)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被保险人之间提出的赔偿请求;职业责任险(PI)八、PI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起期保险止期运营/使用可行性报告地质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建工期签署项目管理合同完工交付12个月发现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期以项目管理合同生效之日为准,至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之日截止;遇项目延期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止期相应顺延。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提供自保险期限到期日第二天起十二个月的免费发现期。职业责任险(PI)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ConstructionAllRisksInsurance.CAR)自1997年开始执行工程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较为完善。目前执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实施协议(2013年-2015年)》,由人保PICC独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CAR)一、CAR保险相关主体被保险人--商务部、总承包企业、分包商及其它相关利益方投保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CAR保险费率成套项目工程险采用固定一揽子费率1.75‰,且该费率不受保险标的大小、项目的类别、工期的长短、风险的高低、所处国别及项目性质变化等的影响。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CAR)三、CAR保障范围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财产损失施工责任工程物质损失物质损失相关费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扩展承保内陆运输货物清残费用承保范围工地外储存物相关费用专业费用…….扩展保证期责任施工责任释义:基本条款本意为“与工程施工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一般可附加扩展至“工程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相关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核心是“被保险人对此类事故负有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CAR)四、CAR赔偿范围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1、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常规赔付范围)2、保险合同同意赔付的相关费用(施救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清理残骸费用、特别费用、空运费用、修理/保护费用、文物维护/照管费用等);(扩展赔付范围)3、停工责任:因保险责任造成7天(含7天)以上、180天(不含180天)以下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看管费用、中方工作人员停工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扩展赔付范围,相关费用为非常规扩展责任)4、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正式起运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等因素)及扩展风险造成上述运输物资运输中断或中止,由此而造成被保险人为恢复运输或规避前述风险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如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转运费用、运输物资处置损失等);(扩展赔付范围)5、本保险项下实行无免赔赔付。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1、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常规赔付范围)2、仲裁或诉讼费用或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常规赔付范围)3、本保险项下实行无免赔赔付。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CAR)五、CAR保险责任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下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给被保险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1、火灾:2、爆炸: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偷盗、抢劫;5、被保险人雇佣人员(被保险人的代表除外)或其他人的恶意破坏;6、被保险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出现的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7、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9、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不包括为换置、修理或矫正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10、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其本身以外的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常规承保责任);11、突然和意外发生的泄漏或污染;;1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了意外事故从而导致了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13、其它不属于除外责任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14、扩展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CAR)五、CAR保险责任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自然灾害(非基本条款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