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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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2.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3.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4.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5.CNCA-C03-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6.CNCA-C04-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小功率电动机7.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8.CNCA-C0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9.CNCA-C07-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0.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11.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2.CNCA-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13.CNCA-C1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14.CNCA-C14-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15.CNCA-C1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16.CNCA-C1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盗报警产品17.CNCA-C19-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防实体防护产品18.CNCA-C2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国家认监委2014年7月16日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1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涉及新版规则中非量产车认证模式、车辆改装、油耗管理规定变化的汽车整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其他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以下调整:一、“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车辆尾部标志板”;二、“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三、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并依据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微调。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附件: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2.CNCA-C11-01:2014汽车3.CNCA-C11-02:2014摩托车4.CNCA-C11-03:2014摩托车发动机5.CNCA-C11-04:2014汽车安全带6.CNCA-C11-05:2014机动车喇叭7.CNCA-C11-06:2014机动车制动软管8.CNCA-C11-07:2014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9.CNCA-C11-08:201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0.CNCA-C11-09:2014汽车内饰件11.CNCA-C11-10:2014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2.CNCA-C11-11:2014汽车燃油箱13.CNCA-C11-12:20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4.CNCA-C11-13:2014车身反光标识15.CNCA-C11-14:2014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认监委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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