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监管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税收一、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监管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主要的监管方法政府监管的机制主要保险市场的监管概况政府监管的领域1.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哲学观点在20世纪的经济思想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在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很多国家从限制性市场走向更为自由的市场。它们接受了资本主义模式,为的是获得更多的增加消费者福利的机会。保险市场也存在这种趋势。1.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1.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2.主要的监管方法我们可以把所有市场对各种保险品种的监管分为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或二者的组合。“事后监管”是指在侵害已经发生之后所实施的监管,所有的矫正措施都是侵害事实发生之后进行的救济活动。“事前监管”则谋求通过在侵害事实发生之前进行规范和限制,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3.政府监管的机制立法监管司法监管行政监管3.1政府监管的机制—立法监管•各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设立和执照许可•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保险费率的登记和批准•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和批准•未经授权的保险和不公平交易行为•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人的整顿和清算•保证基金•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税收3.2政府监管的机制—司法监管法院是政府监督的第二层机制。司法部门在保险监督活动中有三方面的作用:(1)解决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2)通过颁布支持保险监管者的命令和判定违反保险法律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保证保险法律的实施。(3)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推翻武断的或违宪的法案和保险监管者所颁布的规章或命令。3.3政府监管的机制—行政监管第三个层次的政府监管由国家行政机构来完成。由于保险所具有的复杂性,政策制定者通常授权由具体的行政官员监督保险业。经立法机构授权执行保险法律的机构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4.政府监管的领域(1)政府作为保险供应者的职能应当是什么?(2)谁可以获准加入市场竞争?(3)如何平衡竞争的作用和好处与对消费者的保护?(4)采取何种方法监督保险人的偿付能力?(5)保险人面临财务困境时所应采取什么适当措施?(6)对无偿付能力保险人的保户应当采取何种保护措施?4.政府监管的领域—保险监管有关事宜之间的关系4.1作为保险提供者的政府社会保险不易分散的风险政府垄断性保险4.1作为保险提供者的政府社会保险:只有在某种首要的社会问题有此要求时,或者市场未能对某种被察觉的需求作出充分的反应,而且没有任何可行的市场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政府才应当直接成为保险的供应者。这一观点成为大多数社会保险体制的基础。社会保险体制往往提供基本的退休、伤残、老年和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另外,多数的社会保险还包括职业性和非职业性的健康保障。4.1作为保险提供者的政府不易分散的风险:如果政策制定者认为私营保险机制未能对需求作出充分的反应,政府将直接提供社会所需要的险种。私营保险市场往往不能为不易分散的风险提供保险。举例来讲,农作物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核责任保险和征用风险的保险等都属于这类保险。4.1作为保险提供者的政府政府垄断性保险:尽管从世界范围来看,更多地依靠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某些市场上政府还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垄断着某些险种的供应,而这些险种在其他多数国家通常是由私营保险人提供的。4.2市场中的竞争者保险人能否进入一国保险市场取决于政府有关的批准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包括六个方面:•执照许可。•允许采取的组织形式。•所有权限制•对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分业经营。•申诉权。4.2市场中的竞争者—执照许可要求执照许可是控制一国保险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它还是监管者迫使保险人遵守东道国法律的有力的杠杆。如果取消执照许可制度,保险购买者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竞争也可能遭到扭曲。该制度同其他有关制度一起确立了可接受的保险人财务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最低标准。另外,在各种互相冲突的公共利益之间还要进行平衡。如果标准过高,可能会造成市场进入障碍,抑制竞争,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如果标准过于宽松,则实力较差的保险人和失德的个人可能获准进入市场,通过保险市场所固有的复杂性,损害“单纯”的消费者的利益。4.2市场中的竞争者—执照许可要求大多国家和地区,对申请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开业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要求。为了获得执照,保险人必须满足政府规定的法定财务要求。各国法律往往要求公司的高级经理、董事和公司创办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籍贯或国籍要求。在多数国家,申请执业的保险人通常须提交他们的经营计划。作为执照许可的一个部分,监管者要调查申请者对该国市场的“承诺程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非歧视标准批准市场进入。4.2市场中的竞争者—允许采取的组织形式一国的保险法律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人是世界范围内最常见的两种形式,几乎获得了所有的非垄断性司法管辖区的允许。4.2市场中的竞争者—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在不考虑国家安全和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竞争性市场模型要求不能对保险人的所有权归属进行限制;美国一半以上的州禁止国家以任何方式对保险公司控股;,除了日本和美国,各国都普遍允许银行和保险人相互持股。4.2市场中的竞争者—对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政府通常认为出于谨慎性考虑,保险企业本身应当局限于保险业务本身。然而通过适当的监管,政府也可以允许保险人以控股公司的方式拥有非保险类的企业。4.2市场中的竞争者—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可以简化监管,而且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设立和合并独立的公司法人。另外不同的保险人的风险组合也不尽相同,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也应该进行分业经营。多数的欧洲国家存在综合保险人(经授权既可以承保寿险业务,也可以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人。)多数国家都允许寿险保险人和非寿险保险人经营健康险业务。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在确定了保险市场进入规则之后,必须决定如何更好地平衡竞争的利益与对保险消费者保护。这里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费率和保单监管。·财务监管。·中介监管。·竞争策略监管。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费率和保单监管费率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费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具有歧视性,还必须是充分的。对保单条件和条款的监管目的在于减少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不正当影响的可能性。整个保险市场或某些险种的不充分竞争可能造成过高的和不公平的费率,以及不公平的保单条件和条款。费率和保单格式监管被各国广为采纳。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费率和保单监管统一费率市场:在许多国家中,费率由政府的费率厘订机构确定,或规定可接受的费率范围,或者规定可以采用的费率计算依据,这类市场或险种通常被称为“统一费率市场”。掠夺性定价:在小规模市场,或一些转型经济体当中存在的对掠夺性定价的担忧,即一个强大的竞争者以低于成本的费率挤走其他竞争者,期待日后再提高价格(弥补先期的损失)。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费率和保单监管费率事先批准式:保险人只有在事先获得监管者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其费率表。费率事后否决式:,保险人可以在向监管机构处备案后使用建议费率表,监管机构事后可以否决该费率表,但是如果监管者没有进行否决,则该费率表将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不同类型的保险适用不同的规则,与社会政策紧密相关的险种通常受到更多的费率和保单监管。(交强险)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财务监管出于消费者保护的考虑,政府通常坚持保险人须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被授权通过财务监管制度,监督保险人的财务状态是否保持良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财务监管又称“审慎监管”。财务监管制度越严格,越能保证保险人的安全和稳定。市场的竞争性越强,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就越突出。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财务监管偿付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46年的英国。当时规定非寿险保险人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间的差额应高于承保保费的20%。这种规定后来又被各国广泛采用。(1)资本要求。如果一定要找出偿付能力监管当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可以说那就是保险人的相对资产净值或资本状况。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财务监管(2)资产评估及其限制。为了确保保险人稳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的分散化,政府通常都会制定定性或定量的资产标准。政府可能会禁止或不鼓励保险人的某些不够谨慎的投资活动。常见的保险投资监管原则:授权投资、多样化、本地化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中介监管几乎各个保险市场都有保险代理和/或保险经纪人,多数的保险都是通过他们卖出去的,由于投保的个人或企业依赖于他们的意见和咨询,保险中介人应当是知识渊博、值得信赖的人。鉴于此,大多数政府都禁止没有执照(或未经注册)的任何个人推销保险。高度竞争的市场上,中介服务的重要性非常突出。相反,在高度限制的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就不十分明显。因此,随着竞争的加剧,政策制定者认识到规范的市场行为和更加严格的保险销售监管的必要性,无论是通过中介、银行还是直销渠道。欧盟关于保险中介的建议书范围:本建议书的目的在于建立包括欧盟全体成员国的保险中介人一般的职业标准和注册规范。它不仅适用于独立承办人,也适用于雇员。欧盟委员会建议欧盟成员国政府修订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惯例,同本建议书保持一致。中介类型划分:本建议书建议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之间进行严格的划分。消费者应该知道与之交易的中介人的类型。对于保险经纪人应当加以特别限制,包括保证其独立性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资格:中介人应当具有“通常的、商业性的职业知识和能力”。建议书将此项忠告的解释权和实施权交给各成员国。注册:各国应当按代理人和经纪人分别集中注册所有获得资格的中介人的姓名。只有列入该记录的中介人才能够执业。罚则:各成员国应当建立罚则,以防止未经注册的个人以中介人身份活动,并注销不称职的中介人的资格。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竞争政策监管竞争政策:指一国用来规范私有供应者行为和容纳供应者交互关系的市场结构的法律和法规。竞争监管主要涉及个别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和企业间横向和纵向的削弱竞争安排。(1)反竞争性行为。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削弱竞争,包括费率厘订、使用特定保单格式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行为。通过兼并和收购,保险人可以获得市场势力,从而限制竞争。最后,已经占有统治地位的保险人可以通过捆绑安排、抑制规模等一系列削弱竞争的活动滥用其统治地位。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竞争政策监管一国保险法律和法规主要通过以下的做法来限制和消除反竞争性行为,即:•禁止价格共谋行为的规则。•禁止限制竞争的兼并和收购的规则。•禁止滥用统治地位的规则。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竞争政策监管(2)兼并和收购。保险监管者经常需要认定某一项兼并或收购建议是否意图形成垄断,从而抑制竞争。两家大型保险人、再保险人或经纪公司的合并可能导致合并后的公司具有足以限制竞争的势力。对兼并和收购的监管的目的就是防止该种情况的出现。(3)滥用统治地位。一国法律和法规同样应当防止市场的主要供应者滥用其统治地位,限制竞争。监管的目标是防止排他性和掠夺性行为。保险中介、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不合理地收取过高的费率、提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单和购买条件都可能构成统治地位的滥用。同样,歧视销售和捆绑式销售也被认为是违法行为。4.4如何发现保险人的财务困境在确定了市场进入标准,实现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监管之间的平衡之后,政府又建立了一套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矫正体系。偿付能力的监督通常是通过以下三种正式机制进行的:•财务报告要求。•财务检查。•专业人员监督。4.4如何发现保险人的财务困境—财务报告要求财务报告要求一般来讲是保险人偿付能力监督的核心。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获得执照的保险人提供详细的年度财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