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当代中国政府对外交事务的管理第12章第一节政府外交事务管理机构一、国务院统一管理中国对外事务制定对外政策决定外交重大问题协调外交工作领导外交机构与人员第12章二、外交部具体管理中国外交事务的职能部门,是外交工作执行机关。(一)外交部的主要任务协助掌管外交事务和制定外交政策,并代表国家执行。代表国务院协调涉外方针、政策的实施。第12章(二)外交部的主要职能调查研究、掌握动向、提供决策建议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管理有关涉外事宜调研世界经济形势,为改革和建设服务执行涉台方针政策、促进和平统一领导外交机构及其工作呈请任免外交工作人员第12章(三)外交部的内设机构1、地区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第12章2、业务司(室、办)国际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港澳台司政策研究司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第12章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内设外事机构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第12章第二节驻外使节和外交人员一、使节制度(一)使节的种类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第12章1、常驻使馆中国已与172个国家(截至2011年7月31日)建立并保持外交关系,并相互在对方首都建立使馆。中国驻外常设使馆的职权第12章◎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2、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中国政府经另一国同意,派驻该国谈判特定问题,或者完成一项对该国的特定任务,代表中国的临时性使团。特别使团的派出或接受无须有外交关系的存在。第12章3、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外交代表团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派有常驻代表,并经常派临时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大会。中国派出参加国际或地区会议的代表团属临时性质。第12章(二)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任命1、使馆人员的类别外交人员行政与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第12章2、使馆馆长的等级大使(教廷大使)——大使馆公使(教廷公使)——公使馆代办——代办处第12章大使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享有比其他外交官更多的礼遇。大使可随时请求谒见接受国元首,进行直接谈判。中国与建交国家均互派大使(圣马力诺和列支敦士登除外)。征得接受国同意,一个外交使节可以兼任数国大使。(南太平洋岛国)第12章公使公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第二等级的外交使节,享受低于大使的礼遇。可以随时请求谒见接受国元首,进行直接谈判。代办代办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最低一级外交使节。可以随时谒见接受国外交部长。第12章3、使馆人员的任命驻外使节经国务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派遣(委以全权证书)。大使携带的国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代办携带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署。使馆参赞、一、二、三等秘书由外交部任免。武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任命。使馆人员,尤其是使馆馆长人选应为接受国所接受,任何国家都不能坚持要求另一国接受它所派遣的外交人员。第12章4、外交团外交团的理解狭义:驻在国的所有使馆馆长广义:所有使馆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中国一般在广义上理解并界定外交团外交团团长由驻在国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人员担任。外交团不应在驻在国采取政治行动,尤其不应向驻在国施加压力。第12章(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特殊权利和优遇,可以免除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外交特权和豁免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可侵犯馆舍免税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使馆通讯自由使馆行动与旅行自由第12章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司法管辖豁免免除捐税免除进出境检查第12章二、领事制度(一)领事条约与领事关系1、领事条约与公约中国以缔结领事条约的方式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中国于1979年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坚持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和解决领事关系问题。第12章2、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是一国政府根据协议在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关系。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意味着建立初步外交关系。领事官与外交官一般同属于政府外交组织系统,领事人员一般接受本国派驻当地国家外交使节对其执行职务的指导和保护。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在没有外交关系时,领事可以兼办外交事务。第12章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与驻在国交往的事务范围不同各自保护的利益与活动范围不同身份与特权、豁免级别不同第12章(二)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官的委派1、领事机关与领事馆的类别领事机关可分为使馆内的领事部和专设的领事馆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代理领事处中国政府在外交实践中不设代理领事处第12章国际外交实践中,依其产生方式,领事馆馆长存在的两种类型:派遣国政府派遣的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当地有影响的侨民选举、派遣国政府委任产生的馆长中国政府既不委派、也不接受名誉领事官员。第12章2、领事馆的设立与对等互惠原则领事馆的设立一般须经过两国正式谈判,以书面形式(外交换文、签订协议、发表公报)确认,接受国均应为对方开设领事馆给予协助。互设领事馆应坚持对等互利的原则:双方互设的领事馆,其等级、设馆地点、领区范围等应对等。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特权和豁免待遇。第12章3、领事团领事团由一个城市内的各国领事馆组成。领事团团长一般由领事团中职衔最高、最早递交领事任命书的职业领事馆馆长担任。接受国应对领事团的正常活动给予一定的便利,领事团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第12章(三)领事官员的委任及其职务1、领事官员的任命、派遣与接受中国政府规定,领事馆馆长由国务院任命,外交部颁发领事任命书,其他官员由外交部任命。领事馆馆长的任命,一般无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中国政府不要求驻华领事馆馆长的任命征求中国政府同意;中国政府任命的驻外领事馆馆长坚持尊重接受国的规定为原则。第12章2、领事职权与领事馆人员职务的终止领事职权保护促进了解和报告发放护照、办理签证帮助派遣国国民公证和行政事务监督、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第12章领事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被宣告为不受欢迎者或不能接受领事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第12章(四)领事特权和豁免领事特权是指接受国为了使驻在本国的领事人员更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给予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与外交特权和豁免相似,但有某种限制。第12章第三节政府对缔约的管理一、中国对外缔约概况(一)建国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前期对待旧政权缔结的条约:既不全部继承,也不一概废除。不承认一切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不适用于新的国家关系的条约:不再有效或另定新约。边界条约:一般予以尊重,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谈判解决。新签订的条约:同社会主义和亚非地区新兴国家签订一系列友好条约,其中,尤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著。第12章(二)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时值“文化大革命”,中国外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对外缔约数量大为减少。(三)20世纪70年代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外交关系随之迅速发展。与五大洲数十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缔约数量大增。与欧美国家签订了为数不少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协定。签订中日联合声明(1972)、中日友好条约(1978)和中美建交联合公报(1978)。第12章(四)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推行对外开放政策,缔约工作全面发展。缔约数量每年多达数百个。与许多国家订立了双边协定。缔约领域超越传统范畴,有较大拓展。第12章二、中国对外缔约的具体管理(一)缔约管理规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1954年,已失效)《国务院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1958年,1962年修订,未公布,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第12章(二)缔约原则符合宪法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反映中国缔约实践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有利于对外开放和提高办事效率第12章(三)有关缔约的具体管理规定1、缔结条约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批准和废除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管理同外国缔约的具体事务国务院主管部门也享有一定的缔约权第12章2、缔结条约的名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政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政府、民间机构、团体不能缔结条约第12章3、谈判和签署条约的建议、决定及代表委派程序(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谈判和签署的条约、协定,统一由国务院决定谈判、签署,审定中方草案。(2)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谈判和签署的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定中方草案,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中方草案,会商外交部,由国务院决定谈判并审定中方草案。上述两类条约、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代表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全权证书由总理签署,特殊情况下可由外交部长签署。第12章(3)以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的事项,一般由本部门决定或商外交部后决定,不必报国务院决定,如涉及重大问题或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由外交部或本部门同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决定。第12章4、条约的批准程序(对于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批准。第12章5、条约的核准程序(对于不须批准,但须核准的条约、协定)Ω条约的核准由国务院决定。Ω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决定。Ω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由外交部长签署。第12章批准书、核准书的交换手续统一由外交部办理。属双边条约的,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或以外交照会方式互相通知业已批准或核准。属于多边条约的,向有关保存国或国际组织缴存批准书或核准书。无需批准或核准的协定,一经签署即生效。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记,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第12章6、条约的加入程序◘根据拟加入的条约、协定的重要性程度,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加入的建议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经国务院审核(或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交存手续由外交部办理。第12章7、条约的接受程序♠条约或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接受建议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交存手续由外交部办理。第12章第四节政府对多边外交事务的管理多边外交是指通过国际组织、国际会议进行的外交活动和国际合作。一、中国参加联合国工作的情况1971年10月25日,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中国历来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遵守联合国宪章,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全面发展,更加积极地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活动。第12章二、中国与其他国际组织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46年,中国是创始成员国。该组织在北京驻有科技代表。1972年正式参加该组织活动。1979年成立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第12章2、国际劳工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83年正式参加该组织活动。驻华代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第12章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成立于1945年。♣中国是该组织创始成员国。♣1973年正式参加该组织活动。♣1978年开始接受该组织援助。♣在北京设有代表处。第12章4、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成立。♦中国是该组织创始成员国。♦1972年正式参加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