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_张春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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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376/j.cbls/2012.11.009第24卷第11期生命科学Vol.24,No.112012年11月ChineseBulletinofLifeSciencesNov.,2012文章编号:1004-0374(2012)11-1270-07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张春美(上海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上海200233)摘要:基因伦理研究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围绕着基因中心文化现象、基因检测技术、生物样本库建设以及基因增强带来的伦理问题,既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实质伦理学研究,也进行“我们应该怎样做”的程序伦理学研究,探讨中国文化背景和社会转型下基因伦理研究的重要工作,为下一步的基因伦理研究提供启示。关键词:基因伦理;生命伦理;基因决定论;基因检测;生物信息库;基因增强中图分类号:R-02;R394文献标识码:AOntherecentadvancementsofgenethicsZHANGChun-Mei(PhilosophyDepartment,ShanghaiAdministrationInstitute,Shanghai200233,China)Abstract:Geneethicsisanewbranchofbioethics.Thisarticleintroducesomeethicalissuesaboutgene-centricculture,genetesting,biobankandgeneenhancementtechnologyrecently.Ethicalstudiesinthesenewareasofgenetechnologiesincludethestudyofsubstantiveethics,i.e.“whatweoughttodo?”andstudyofproceduralethics,i.e.“Howweoughttodo?”ItalsodescribestheworkingsmadeinChineseculturebackground.Keywords:gene-ethics;bioethics;geneticdeterminism;genetesting;biobank;geneenhancement基因伦理研究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重要工作,为下一步的基因伦理研究提供启从研究路径看,基因伦理研究采用了内外两条路径。示。内在路径立足于基因技术的“主体性”特点,循着“认1“基因中心”的文化现象与基因决定论识人的基因本质、改造人类基因、创造新的生命”这一技术自主发展的轨迹,关注具体境遇中的基因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基因中伦理问题;外在路径侧重于基因技术的“风险性”心”(gene-centric)文化现象,并以基因决定论予以特征,针对其技术风险、社会风险和文化风险等问强化。基因决定论认为“‘我们是谁和是什么’的题,反思应对风险的对策与途径。问题完全取决于基因,取决于我们从父母那里继承内外两种研究路径,均以基因技术发展中的“可下来的DNA。……根据这种教条,我们人类无非能与应该”为核心,继承生命伦理学的“行善、自主、就是DNA和蛋白质,我们的存在不过是那些DNA不伤害、公正”等伦理原则,采用“骑单车式”[1]和蛋白质各自特性和属性的表现结果”[2]。这一错的境遇分析模型,依托生命哲学、道德哲学、应用误思想成为基因歧视和优生人种论等错误理论和行伦理学最新成果,既关注“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实为的基础。对此,当代基因伦理从实体论、价值取质伦理学研究,也进行“我们应该怎样做”的程序向和责任承担等方面批判了基因决定论。伦理学研究,为推动基因技术与社会伦理的良性互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收稿日期:2012-06-17本文力图梳理近年来基因伦理研究的一些基本基金项目: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1BZX001)问题,并探讨中国文化背景和社会转型下基因伦理通信作者:E-mail:Chunmei53@hotmail.com第11期张春美:当代基因伦理研究问题探析12711.1实体论问题:人的本质属性不等于生物属性基因决定论是基因实体论的表现。它从构成生命的实体出发,把生命看成为一类特殊物质实体,把人类基因序列与人的发育、衰老模式与时间表结合在一起[3]。基因实体论强调,根据自然法则和科学规律,生命系统中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都是由某种原因所决定,基因就是其终端。人的“一切的一切,从智商到犯罪,都归结为相关的基因或基因群,所有的基因都被自然选择予以保留或者淘汰,人类因此就可以从基因组中捕捉它们,予以鉴定,根据需要对它们加以选择或遏制”[4]。基因中心的信念得以确立:“以前,我们认为命运掌握在星象之间。现在,我们知道,命运就掌握在基因里。”[5]这样,把人的社会属性、文化行为等文化现象视为基因操纵的结果,就有了伦理合法性。这种将基因与生命连接起来的认识,是对“生命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一种还原论式回答,是线性因果观的直观表现。尽管作为还原论研究纲领的还原方法在把握生命本质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基因决定论夸大了还原论研究纲领的作用,把人看成是一种宿命的存在,一种受基因支配的生物,剥夺了人作为一个道德主体的内在根据,从而忽略了人的整体性和复杂性。那就是,科学研究表明,人的成长及其人格的形成,是由基因和自然、社会环境长期而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人是能思维的、有理性的动物,而不是仅仅由基因决定的。这恰是基因决定论无法解决的第一个难题。1.2价值问题:人类基因是否有优劣之分基因决定论提供了一种关于人类本质的线性认识,在回答“什么是正常基因,什么是变异基因”问题时,把变异视为一种对正常状态的偏离结果;但是,基因技术是技术主体与技术对象的统一,那么,基因优劣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制定标准。这就带来了基因决定论在进行价值评判时有以下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矛盾,即社会价值尺度与个人价值尺度的矛盾。基因优劣的评判标准,是一个何为优等人类的价值标准。确立这个价值标准,会涉及不同种族、社会力量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博弈。在这种冲突中,由于市场意识形态主导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分化不断加剧,弱势群体和阶层处于社会失语和边缘化境地,其价值取向难以成为社会价值主流。这将带来价值博弈后果的不平等,人类不平等的道德困境将会重新出现。二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矛盾,即上一代价值尺度与下一代价值尺度的矛盾。基因优劣标准的评判主体究竟是活着的现代人,还是未出世的后代人。当父母按照其价值标准进行基因改造,甚至进行优生时,采用了家长主义的决策模式。这种模式无法解决两代之间因“代沟”关系而产生了价值标准冲突问题,对此,基因决定论陷入了新的代际伦理困境之中。造成基因决定论困境的根源在于,它将基因优劣选择标准等同于生物学选择标准,忽视了生物演化的动态性。从进化角度看,生物的结构和功能具有暂时性,对生物学家来说,“某个结构的正常功能”不过是他所能研究的东西而已,所谓“正常”基因的说法只是一种来自人类有限经验的偏见[6]。更重要的是,基因决定论在强调事实判断的同时,却忽视了“各种不同却都令人羡慕的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各种不同却均能获得辩护的道德理想之间的冲突;各种义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各种根本性的、然而却又是互不相容的利益之间的冲突”[7]。割裂了事实认知与价值选择的内在统一性,排除了社会制度、社会交往方式、具体的生活环境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陷入了技术发展与价值选择的矛盾之中。1.3责任问题:如何看待人的社会责任基因决定论形成两种极端的文化推论:一是新社会达尔文主义;二是自我决定论。新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动物的社会行为,都是在自然选择压力下,通过遗传变异,把适应信息沉淀在基因中演化而来的。从终极的意义上看,一切社会行为,如战争、服从、自私等行为都不过是基因所役使的工具,都只不过是保存人类“自私基因”的手段。人不过是完全被自身生物因素决定的东西,人的行为中没有自由意志能动作用的地位与空间,这就抹杀了作为理性的人所拥有的主观能动性,消解了人的社会责任意识。自我决定论则强化了技术决定论的思想。它认为,技术是一种自律的力量。技术按自身的逻辑演进,“技术命令”支配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成为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其结果是,将现代技术视为一种自主地控制事物和人的抽象力量,甚至无限夸大技术的力量和科学家的作用。近年来,基因技术发展中屡屡出现的科学家不应“扮演上帝”[8]的呼吁,正体现了人们对自我决定论的隐忧。鉴于基因决定论的危害,1997年,UNESCO1272生命科学第24卷就强调“每个人不管他们的遗传特征如何,都有权利尊重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权利。那种尊严使之绝对必要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他们的遗传特征,绝对必要尊重他们的独特性和多样性”[9]。反对基因决定论,提倡基因非决定论,成为推动系统生物学兴起的重要动力。2基因检测商业化应用的伦理问题作为一种新的检测方法,基因检测在基因诊断、治疗和预防及生物制药等领域不断应用,推动“定制医疗(order-mademedicines)”模式的形成;但随着基因检测商业化应用日渐增多,引发的伦理日益尖锐。GeorgeAnnas描述了基因检测带来的三大隐忧:(1)基因预测的隐忧,把个人的基因档案比拟为“未来日记”,并宣称可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基因信息来预测一个人的未来健康状况;(2)亲缘关系的隐忧,因为一个人的基因信息可能透露其家族成员的个人信息,与之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同胞兄妹和子女的个人信息;(3)基因歧视的历史隐忧[10]。这些隐忧的出现,涉及以下伦理问题。2.1基因信息的定性之争:反特例主义vs特例主义在基因检测技术的社会应用中,首先要解决的伦理问题是,出于医疗目的而进行的基因检测,所获得的基因信息与普通医疗信息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应予特别对待。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基因特例主义(geneticexceptionalism)认为,基因信息是指可以被收集、储存或使用的已被确认的个体基因数据(geneticdata),具有与其他医疗信息相区别的本体独特性(uniqueness),接触它可能创造独一无二的问题。O’Neill[11]就将基因信息的独特性表述为: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人数据在个体遗传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生命遗传活动本质在于基因信息的连续性传递;基因信息与人类特有的生物潜能密切相关;基因信息的风险性涉及个体、家族和种群。胡庆澧等[9]报道,UNESCO在《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也采用这一立场,强调了人类基因数据的特殊地位:“它们能够预示有关个人的基因因素;它们对家庭,包括后代乃至几代人,有时甚至是对当事人所属的整个群体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它们可能包含有某种在采集生物标本时尚不一定了解其意义的信息;它们可能对某些个人或群体具有文化方面的意义。”据此,特例主义强调,基因信息可以且应当与其他医疗信息相分离,并获得特殊的隐私保护。反特例主义(anti-exceptionalism)则认为,基因信息与一般的医疗信息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是因为,在科学上,除了以编码方式存在的基因信息外,还有大量非编码形式的基因信息,如基因组中的非编码RNA、DNA的甲基化等,且非编码基因也有生理活性。故基因特例主义不可能提出一个有效定义,来鉴别基因信息是什么[12]。从伦理上看,在范畴上区分对待基因信息和基因病(不同于其他的医疗信息和疾病),似乎并没有更好的道德理由和正当性基础。相反,强调基因信息的独特性,有可能强化基因决定论,割裂人、环境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目前,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2008年5月,美国出台《基因信息无歧视法案》(GeneticInformationNondiscrimination,GINA),将基因信息界定为来自五方面的信息:个体基因测试;个体家庭成员基因测试;孕妇或胎儿的基因测试;具遗传病家族史个体的基因测试;个体或家庭成员参与临床研究或遗传服务(如基因测试、遗传咨询、遗传教育等)所需信息[1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种立场的争论,却无法平息两者的观念歧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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