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新《保险法》时代2009年8月17日序言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万众瞩目的保险法修订进程有了一个明确结果。新法的出台与生效,将对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9年8月17日保险业进入属于“新《保险法》”的大时代!2009年8月17日促合法合规经营保险投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此次保险法修改三大亮点: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突出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2009年8月17日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新的保险法通过设置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抗辩权,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明确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2009年8月17日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也进一步拓宽,可以投资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领域。2009年8月17日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并参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2009年8月17日•“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五十八章》2009年8月17日祸福相生•1、强调客户利益,意味着公司责任的加重,也意味着客户更有理由相信“买保险,就是买平安”。•2、投资渠道的增多,意味着“财源广进”;也意味着公司需更谨慎使用资金。•3、监管的加强,意味着多了紧盯公司的“眼睛”;也意味着公司的更加规范。2009年8月17日适者生存•1、机遇与挑战并存,是新保险法赋予新时代的新命题。•2、二年不可抗辩,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大屏障,也是支持客户投保的最大激励。•3、新《保险法》的出台,如淘沙的大浪,会将不具真正实力的保险公司自然淘汰,也会使平安这样的强者真正更快更好的发展!2009年8月17日在新《保险法》时代,作为组成“平安”二字的一份子,需要做什么?2009年8月17日做:•专业、成长、责任、分享•做最专业的保险人;•与新《保险法》一起成长;•了解自己的责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将生活中守法、用法的问题与心得共同分享。2009年8月17日案例导入一:•李某为其妻子投保某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受益人为李某及其子李小某,此后,李小某杀害母亲。•问:对于此保险合同,公司应做如何处理?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009年8月17日案例导入二:•王某之父为王某投保某险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王某在此后不到半年就因失恋而导致精神分裂,继而自杀。•问: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009年8月17日案例导入三:•钱某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对其患有的自身疾病未告知,其业务员任某知道该情况,但未向公司告知。•钱某交费三年后出险,向公司申请理赔,公司此时了解到钱某未告知。•问:1、钱某是否可以得到赔付?•2、任某是否应承担责任?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2009年8月17日案例导入四:•小张因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在躲避追捕的过程中,意外坠楼死亡。其父亲曾经以小张为被保险人投保某意外死亡险种,现申请理赔。•请问:公司是否应赔付?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009年8月17日案例导入五•赵女士投诉称,其丈夫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老板为王某等员工购买了一系列保险,其中,有一份保额为十万元的意外死亡险。其丈夫后来在一起工伤事故中意外身故。于是,赵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此时,她发现,其丈夫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的受益人,竟然是丈夫所在的公司。•问:1、公司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2、谁有权享有保险金?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009年8月17日案例导入六•小林在与妻子田某结婚后,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妻子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死生两全保险,每三年领取一份生存金,生存金的受益人为妻子。•结果,不到三年,二人离婚,此时,已到领取生存金时,妻子领取后,小林则主张二人已无保险利益,该保险无效。•问:妻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保险效力?2009年8月17日新旧法对比旧法新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009年8月17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