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2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按照婚姻法解释,[3]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这种案件本质上是同居财产的析产以及小孩的抚育所产生的纠纷,新《民事案由规定》就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案由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由问题最多最复杂的是。在案件审理中经常把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混淆了。劳动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概念相近似.劳务关系是一个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除去由劳动法调整的这一块,剩下的部分就被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劳动关系所充斥,再剩下的则可称之为劳务关系。但这些关系的界限都不是很清晰。怎么去区分它们?笔者认为.一是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二是认定雇佣关系要紧紧把握几个特征即基于主体的不平等所形成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被管理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报酬与工资的支付相对比较固定,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也相对比较稳定:三是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参加的劳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前者所完成的劳动具有较高的技术成分,后者的技术含量则较低。(三)民事案由适用原则使用不当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应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加纠纷构成,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新《民事案由规定》将案由分成四级,一级案由由十部分组成,二级案由有三十类,三级案由有三百多种,三级以下有一些四级案由。案由的确定首先要明确界定法律关系.再由低到高逐级适用,即最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的再适用第三级案由,依此类推;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确定两个案由;法律关系竞合时依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来确定。(四)习惯性思维定势影响严重2008年2月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旧的案由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变,但由于思维惯性的作用,在确定案由时仍然经常适用旧的案由名称。例如,现还经常看到把案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情况。其实。这一旧的案由,已经细化成若干个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该三级案由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七个四级案由;债权纠纷中二级案由下的特殊侵权纠纷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案由。(五)裁判文书中存在案由名称不规范等其他问题在确定案由的过程当中随意性很大,案由经常多一字少一字.甚至杜撰案由。如有的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性为“财产分割纠纷”,把“共有纠纷”定为“按份共有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这都是不规范的。类似这样的不规范的情形相当多。评查中就出现了许多稀奇古怪的案由,诸如:返还纠纷、欠款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林木损害赔偿纠纷、合伙侵权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等,不胜枚举。另外,审判实践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时确定的案由不相符时,应在文书说理部分明确,或直接在案件由来经过中予以明确。二、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事实表述不规范、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等3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事实没有查清,就谈不上正确地处理纠纷。评查中发现裁判文书中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主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事实表述不规范等问题。(一)事实要素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主要是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或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目前裁判文书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沿用旧的文书格式。从评查情况来看,大约还有半数以上的文书是这种模式,这类文书基本上是平铺事实,然后简单地罗列证据,有的甚至连简单的罗列证据都没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推理、分析和判断,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事实问题的核心就是证据,这也是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多裁判文书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过去的裁判文书,由于平铺事实,对证据一笔带过,把最核心的问题,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处理。这样也招来了众多的对司法裁判的质疑。道理很简单:事实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或是捏造出来的,它是通过证据认证分析后所再现的法律真实。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是通过证据来推断认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存在,但体现在裁判文书写作上,简简单单,反映不出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认证分析和事实认定的过程。(二)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表述有误或遗漏表述事实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但不能过于简单。如一个贩毒刑事案件,其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足50个字,其全文为:“某年某月份以来,被告人某某数十次在某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吸食”,贩卖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卖给了多少人等重要犯罪事实都不很清楚。还有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竹山坳,将本村村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件的起因、经过等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也都不清楚。有些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是必须表述清楚的,却没有表述。例如有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按理说这样的案件都会有一个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事实和证据,但在该案的裁判文书当中,除了证据罗列中有这样一个证据外.在事实部分遗漏了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且说理部分完全撇开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对事故责任直接进行了认定。(三)裁判文书中事实叙述与说理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查明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而文书中予以表述,案件查明的事实不能为说理服务,或在事实部分未查明。但在说理部分却出现未查明的事实。例如,一个离婚案件.在事实部分,不是查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和小孩情况等关键事实,却查什么彩礼送了多少以及其他的事实。说理中出现的事实并未在事实部分查明,许多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经常出现“经查”的字样,但不在事实部分查明,却在说理的时候查明。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要做到事事清楚、证据确凿,有三点是必须注意的:一是真正发挥庭审应有的查明事实的功能.不要使庭审沦为形式。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就是为查明事实设置和服务的,庭审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然后法院认证,查明案件事实。要善于抓住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关键事实来展开调查。在庭审中真正把事实查清。最后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查明事实就是对法庭调查进行浓缩后的文字再现。二是强化证据分析意识。强化对证据规则的运用。现在普遍存在证据分析意识不强,运用证据规则的能力欠缺,体现在办案中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不清4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对证据是否采信以及是否排除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按照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举证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一般情况下。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之后。可按法律的规定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确定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然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据,则有一个证明力比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善于运用盖然性优势证据的规则,采信优势证据一方的事实主张。当然,针对弱势当事人,作为一个法官必须尽到释明的责任,必要时还应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三是要提高文书的写作技巧和能力,做到把案件事实有序地组织起来。三、说理欠缺或说理不充分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灵魂。文书的说理就是要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一篇好的裁判文书,简洁明快,说理丝丝入扣,如沐春风,自然而然就得出了案件的处理结论。我们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有这么几种情形。一是不讲理有的案件为什么这样判,根本就不讲理。有一案件,当事人提出自己不是合伙人的事实主张,结果承办法官在事实部分既未查明是否存在合伙的事实并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理由也没有阐明,就直接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就是蜻蜓点水,用几句冠冕堂皇、不痛不痒的话一笔带过。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