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与我国银行监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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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与我国银行监管2主要内容1新版核心原则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2学习核心原则体会及对监管工作的认识3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简介及其出台的背景3核心原则出台及修改的背景endorsement第一部分4新旧《核心原则》的比较体例方面来看:总体上新版的原则仅由25条核心原则和涉及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所组成.内容方面来看:新添了一条原则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同时还通过合并或新增的方式推出了几条新原则,专门论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丰富了风险监管的内容。5核心原则出台的背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积极响应成立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家代表(包括中国)组成的起草小组1997年9月,核心原则正式发表核心原则的出台和实施强化委员会作为标准制定者的地位97年香港世界银行/IMF年会上出台96年七国集团里昂会议呼吁鼓励新兴市场国家制定有效的审慎监管标准,有关国际组织应多做工作,促进这些国家建立有效的监管架构6核心原则的基本性质核心原则不是国际法规,没有法律效力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而非最佳作法各国监管当局认可的参考性标准是评价各国监管有效性的参照7《核心原则评价方法》的出台核心原则发表后,许多国家开展了自我评价—各国对核心原则的理解存在差异—结果过于乐观组织力量制定《核心原则评价方法》—1999年10月,形成核心原则评价方法—重申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必要标准”:是完全达到一条《核心原则》的要求所应具备的要素,是评价银行监管是否有效的最低要求。“附加标准”: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要素,并且是改善金融稳定和实施有效监管所应具备的要素。附加标准可能尤其适用于监管档次较高的银行机构。在国际业务量很大或当地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能更需要附加标准来进行评价。8核心原则的定位和要求核心原则的定位—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核心原则的要求各国都要实施核心原则—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9《核心原则》的结构调整核心原则的总数仍是25条新增了4条与风险有关的原则:—原则7: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总括性要求”)—原则14:流动性风险—原则15:操作风险—原则16: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删除了关于“其他风险”的原有原则13合并了多条原则:—原则16:现场/非现场监管原则19:监管方法—原则17:银行管理原则20:监管技术—原则18:信息要求原则21:监管报告—原则19:核实要求—原则20:并表监管原则24:并表监管—原则23:全球并表监管—原则24:信息交流原则25:母国–东道国关系—原则25:东道国监管10新版核心原则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第二部分11核心原则的基本架构(一)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与合作——原则1(二)发照和结构——原则2至5(三)审慎规章及要求——原则6至18(四)持续监管的手段——原则19至21(五)信息要求——原则22(六)监管的正式权力——原则23(七)并表和跨境监管——原则24至2512监管的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及持续监管,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尚存不足:-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问题-银监会在国有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命和设立新的银行法人机构等方面还缺乏独立性-尚未建立对银行业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订的固定机制原则1:监管的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13发照和结构(原则2-5)原则2: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且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重点:法律对银行机构的性质、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界定,对银行名称的使用有严格规定监管部门公布持有银行执照机构的名单尚存不足:对银行机构实行的业务准入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在内的非法集资问题仍然存在14发照和结构(续)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重点:把握好审批与持续监管的关系15发照和结构(续)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重点:新增内容强调了对股东资格的控制,应考虑最终受益者。16发照和结构(续)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重点:并未明确指出收购或投资的对象。17审慎规章及要求(原则6-18)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必须在考虑到承受损失的能力的情况确定资本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重点:1988年资本协议和新协议是国际标准吗?18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重点:重视风险管理,资本需应对多项风险;在风险管理方面,如何看待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关系与作用?19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8:信用风险(原原则7修订)由原来的原则7——“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扩大为对银行整个信用风险的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重点:从不仅强调贷款发放、投资及其持续性管理,到同时强调对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20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重点:突出对有问题资产的管理。存在贷款分类和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标准吗?21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重点:明确引入了交易对手的观念关联借款人与关联交易对手的关系22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1:关联交易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重点:强调关联贷款的冲销要遵循标准的程序关联与关系23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重点:新增内容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一条对发展中国家重要吗?24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3:市场风险(原原则12)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重点:强调必要时,而不是无条件地执行。25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4: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重点:突出了银行监管当局关注的问题26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5: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重点:反应新协议的内容。操作风险管理与内控的关系。27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6:银行帐户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重点:银行帐户的利率风险管理不同交易帐户的利率管理。28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7: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重点:内控需要由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吗?内部控制和审计能否同时由一个部门负责?29审慎规章及要求(续)原则18:滥用金融服务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重点:如何界定金融犯罪?监管当局的责任是什么?30持续监管的手段(原则19-21)原则19: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重点:为以风险为本监管做铺垫,巴塞尔委员会已将此问题列入今后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深入研究。31持续监管的手段(续)原则20: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重点:绝对不应是“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32英国金融服务局监管的金融机构(29759家)的监管情况潜在的影响机构数监管方式高87严密且持续的中高423定期检查中低900周期较长的临时性检查低28349统计分析/专项调研33持续监管的手段(续)原则21:监管报告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进行核实。重点:重视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报表。34信息要求(原则22)原则22:会计与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做法,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能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重点:银行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关系。公允的含义35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重点:法律赋予监管机构根据银行问题严重情况采取纠正整改措施、直接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的权力尚存不足:-行使权力的自主性受许多因素制约;监管机构不能按照一致的监管原则对问题银行采取同样的监管措施;市场退出的法规不完善;监管法规不完善。36并表和跨境监管(原则24-25)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重点:要求较高,发展中国家普遍难以达标。37并表和跨境监管(续)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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