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寿万投资结型保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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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第1頁,共5頁※請注意!若您對本保險所連結之結構型債券之內容與風險無法充分了解,請勿貿然連結本結構型債券。※本結構型債券當中途申請提前贖回或身故時,將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本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本結構型債券需持有至到期為前提下,才能保證領回外幣投資本金達成保本的條件。※本重點摘要僅摘錄「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部分重要內容,要保人仍應詳閱告知書所有詳細內容。一、結構型債券發行條件:二、主要費用:(一)契約附加費用率(保費費用率):所繳保險費之5%。(二)發行機構付給保險公司之分銷費用與相關費用: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分攤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所產生之分銷費用與相關費用將視投資標的之發行條件而定,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3%。(三)解約費用:0%。三、要保人必須考量本結構型債券所提供之標的連結上檔潛力,本結構型債券於到期時,在未考慮匯率風險因素下,最低年化報酬率可達5.02%(以本告知書第六點說明計算),但是否屬於有競爭力之報酬,應由要保人自行判斷。四、主要投資風險:(一)提前贖回之價格風險:要保人須持有債券到期時,才可獲得100%投資本金保障及最低保證報酬率。若到期前,要保人申請提前贖回,或因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而必須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必須以贖回或返還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屆時可能導致投資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價格下跌,而要保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時,要保人會產生損失。(請參照本告知書第七點第(一)項第1款)(二)匯率風險:本結構型債券屬外幣計價,若要保人於投資初期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期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投資,須留意到期收益及原始投資本金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新臺幣原始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新光人壽將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請參照本告知書第七點第(一)項第3款)本結構型債券仍有信用風險(違約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價格波動風險等其他風險,詳細情形請詳閱「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本人已充分了解上述本結構型債券之重點摘要說明,並將繼續詳閱「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之詳細內容。此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被保險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招攬人員簽章: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年月日(一)計價幣別:澳幣債券類型:結構型債券債券預期評等:Moody’sInvestorService長期債務信用評等Aa3實際評等:實際評等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並在第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隨函附上(二)年期:6年(2010/11/02~2016/11/07)(三)投資本金達成100%保本之各項條件:若投資人未有於到期日前依次級市場交易提前贖回商品,則持有本商品至到期日之保本率為100%。如投資人提前贖回時,將可能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重點摘要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第2頁,共5頁請注意!若您對以下的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介紹內容無法充分了解,建請洽詢專業人員為您解說,以使您能作出適合您自身的投資決定,否則不宜貿然購買本投資型保單。本告知書並非保險商品說明書,有關保險計畫及投資標的之詳細說明,請務必詳閱「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商品說明書第1頁至第9頁。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0800-031-115或至本公司網頁()瀏覽相關資訊。本告知書係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製作發送,新光人壽對本告知書的發送與內容介紹負完全責任。一、結構型債券發行條件摘要:「六年期澳幣計價股票指數連結結構型商品」為相信下列投資觀點的投資者而設:●對中、長期澳洲股票市場表現感到樂觀,然而卻希望在市場波動時獲得全部原幣別投資本金保障。●資金可投資期間為六年。持有債券到期時,才可獲得100%原幣別投資本金保障。若到期前申請提前贖回,將無法獲得全部原幣別投資本金保障。●第六年期滿時最低保證報酬率為41.25%。●另可透過參與率45%來獲享指數波動帶來的潛在報酬。發行機構: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rclaysBankPLC)發行機構信用評等:標準普爾評級服務,TheMcGrawHillCompaniesInc.的分部:AA-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Aa3保證機構:無保證機構信用評等:標準普爾評級服務,TheMcGrawHillCompaniesInc.的分部:無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無債券預期評等:Moody’sInvestorService長期債務信用評等Aa3實際評等:實際評等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並在第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隨函附上計價幣別及債券類型:澳幣結構型債券年期:六年(2010/11/02~2016/11/07)連結標的資產(含權重):S&P/ASX200Index(澳洲標準普爾200指數)相對權重:100%投資本金達成100%保本之各項條件:若投資人未有於到期日前依次級市場交易提前贖回商品,則持有本商品至到期日之保本率為100%。如投資人提前贖回時,將可能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二、結構型債券之價格分析:●投資本金=(所繳保險費-保單附加費用(L)+計息金額-保險成本(COI))÷(買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幣別收盤之賣出即期匯率)備註:本商品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及計息金額係依據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方式計算。範例:(假設男性35歲,保險金額新臺幣30萬元,所繳保險費新臺幣100萬元,忽略計息,澳幣對新臺幣之匯率為1:28,四、五及六假設亦同。)投資本金=(新臺幣100萬元-新臺幣100萬元×5%-新臺幣3,810元)=新臺幣946,190元≅澳幣33,792.5元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第3頁,共5頁●發行機構付給保險公司之分銷費用與相關費用: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分攤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所產生之分銷費用與相關費用將視投資標的之發行條件而定,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3%。●本結構型債券之保本條件係以持有至到期為前提,中途贖回的市場流動性極為有限,要保人投保前應有心理準備,需一直持有至到期。要保人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本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一)測試結果說明:根據1992年至2010年間之歷史資料(結構型債券始自1992年5月29日~2004年7月29日,於1998年5月29日~2010年7月29日到期,共2,827個數據做倒流測試),本結構型債券於6年存續期間內最低保證報酬率大於41.25%(換算平均全期年化報酬率為5.92%)之機率為0%。(二)相關圖表:最低保證報酬率級距機率小於41.25%0%等於41.25%100%大於41.25%0%最低保證報酬率之機率倒流測試0%20%40%60%80%100%41.25%41.25%41.25%最低保證報酬率機率(三)上述「全期年化報酬率」,均以第二點定義之「投資本金」為計算基礎。三、歷史倒流測試:(本測試績效為過去經營成果,本公司不保證未來經營成果與此績效相同)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第4頁,共5頁備註:1.以上歷史倒流測試,根據連結指數自1992年5月29日至2010年7月29日之實際歷史收盤價(取自彭博資訊),每日為每一投資點起始日,所獲得之結果。若有任一日非交易日,則採前一交易日之收盤價為當日之收盤價。2.以上範例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操作可能會有不同結果。四、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之處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或全殘廢)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一)保險金額。(二)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範例:當被保險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或全殘廢)者,假設身故(或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受益人申請後次二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為新臺幣105萬元,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新臺幣135萬元(=30萬元+105萬元)。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本契約者,本公司返還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後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另加計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範例:當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本契約,若所繳保險費新臺幣100萬元,扣除附加費用新臺幣5萬元,再扣除保險費用新臺幣3,810元。狀況一:假設投資本金之報酬率為5%,若要保人於第二年度末解約,假設其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為新臺幣2,811元,則解約金計算為新臺幣996,311(=(1,000,000-50,000-3,810)÷投入之轉換匯率x1.05x解約之轉換匯率+2,811)元。狀況二:假設投資本金之報酬率為-5%,若要保人於第二年度末解約,假設其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為新臺幣2,811元,則解約金計算為新臺幣901,692(=(1,000,000-50,000-3,810)÷投入之轉換匯率x0.95x解約之轉換匯率+2,811)元。(以上假設轉換匯率相同)備註:解約金之計算須依實際次級市場價格的變動作反映。(在最壞情形下,解約金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本結構型債券之全期年化報酬率係根據其「到期最低保證報酬率及到期保本比率」所計算,亦為要保人參與本債券投資可獲得之「最低保證報酬率」,除此之外,要保人必須考量本結構型債券所提供之標的連結上檔潛力,本結構型債券於到期時,在未考慮匯率風險因素下,依前例對所繳保險費扣除保險費用後最低年化報酬率可達5.02%(以35歲男性,保險費新臺幣100萬元,保險金額新臺幣30萬元,附加費用率5%為例,並以複利計算),但是否屬於有競爭力之報酬,應由要保人自行判斷。五、保單提前解約之費用說明:六、全期年化報酬率: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第56期第5頁,共5頁七、本結構型債券之投資風險:(一)基本風險資訊:1.提前贖回之價格風險:要保人須持有債券到期時,才可獲得100%投資本金保障及最低保證報酬率。若到期前,要保人申請提前贖回,或因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而必須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必須以贖回或返還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屆時可能導致投資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價格下跌,而要保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時,要保人會產生損失。2.信用風險: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到期時應保證履行交付投資金額及報酬的義務,因此保戶必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不履行之信用風險。3.匯率風險:本結構型債券屬外幣計價,若要保人於投資初期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期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投資,須留意到期收益及原始投資本金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新臺幣原始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新光人壽將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4.法律風險:本保險最低保證報酬率及滿期保證係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保證,非由本公司保證,故除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外,本公司不負責保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履行之義務,因此保戶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法令變更致無法履行給付之風險,且本公司將就因發行本結構型債券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簽訂之合約規定及其適用法律執行該合約。5.流動性風險:本結構型債券的市場流動性極為有限,要保人應有心理準備,需一直持有至到期。要保人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本金(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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