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原则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调解程序一、受理纠纷: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二、调查分析: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三、调解: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登记制度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2、调委会在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3、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但不得超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权限范围。4、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5、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做好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6、调委会协助法制宣传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当事人权利义务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