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为加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井下斜巷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规范斜巷轨道运输操作标准,消除斜巷轨道运输安全隐患,保障各类斜巷轨道运输安全,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根据安全有效、统一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特制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斜巷轨道运输和开拓掘进施工时的斜巷轨道运输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矿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和责任人。第四条、各矿的机电矿长负责全矿的斜巷轨道运输安全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轨道运输负安全管理责任;各矿的机电副总负责全矿的斜巷轨道运输的技术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矿领导对所分管的斜巷轨道运输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矿要有一名副主管具体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负监管责任。2第五条、各矿必须成立专门的斜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联系责任单位,并督促整改;对斜巷运输有严重威胁的安全隐患,可现场责令停止斜巷运输工作,报分管矿领导和机电矿长追查处理。其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一、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轨道运输的安全隐患,建立相关的奖罚办法。二、负责对全矿斜巷轨道质量、道岔质量、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装置、矿用车辆及连接装置等完好状况的检查,对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威胁安全的要立即停止运行。三、负责本矿斜巷运输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作总结以及斜巷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第六条、矿运输、开拓、采掘、巷修等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工作负责。矿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分管本单位斜巷轨道运输安全工作,建立斜巷运输人员的培训、持证、安全设施、绞车及运输设备等的管理维修台账。第七条、矿安监部门负责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遵章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情况督查;负责斜巷运输事故的追查分析、运输安全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的督查工作。第三章一般规定3第八条、斜巷运输必须实行运输能力核定制度,禁止超能力运输,要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斜巷设备好、巷道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峒室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第九条、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装置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安全措施不开。第十条、信号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安全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等一切正常后方可发信号开车。第十一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绞车停车后方可上下。第十二条、斜巷运输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施工,如确需在斜巷内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贯彻执行。第十三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四超”车辆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无翻车及脱轨隐患,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连接装置。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斜巷设备与安全设施的技术参数、完好状况、包机人、检查维修记录、管理单位变更情况及存在问题,4选用斜巷设备与安全设施的理论依据和计算过程。第十五条、使用无极绳绞车、卡轨车、单轨吊等运输设备时,由各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报公司机电管理部审核备案。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第十六条、斜巷巷道、车场、甩道及硐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距离、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46、47条规定。斜巷及下车场应设有人员躲避硐室;斜巷上下车场及甩道必须设置信号硐室,信号硐室位置必须设在平巷,并在弯道内侧,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的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满足现场的实际需要。第十七条、斜巷车场具体要求:一、采掘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三、斜巷上部平车场不得有向斜巷方向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四、车场宽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五、主要斜巷的上车场要优先设计为甩车场。六、采区斜巷的上车场应设计为甩车场。第十八条、斜巷轨道运输甩车场的轨道曲率半径的确定必须有设计依据,应能满足铺设标准道岔的要求,轨道曲率半径不小于9m。倾斜巷道应直顺。第十九条、倾斜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机或链板机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链板机和皮带机的机5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硐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链板机和皮带机。第二十条、斜巷内应设计有水沟,行人侧和车场段的盖板应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行人巷道要有行人台阶,斜巷倾角大于20°时,人行道应设扶手。电缆、管道、照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2.6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硐室支护合格。第五章绞车第二十二条、斜巷绞车选型必须要有设计及验算,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绞车安装的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提升中心线重合,做到不爬绳、不咬绳、排列整齐。设备安装后必须经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斜巷运输禁止使用JD-1.6(25KW)以下的调度绞车、禁止采用对拉绞车牵引方式,严禁在一条倾斜直巷内采用两台以上绞车接力提升,严禁采用回头轮牵引的运输方式,如果必须采用,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矿长和矿长审批签字,报公司安监局和机电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要斜巷上下车场的平巷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对拉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第二十四条、绞车基础可使用地锚或钢筋混凝土基础固定(永久绞车基础必须为钢筋混凝土基础;使用地锚固定的应打压车柱),绞车基础要有设计,要符合绞车底盘安装尺寸要求,地脚螺栓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第二十五条、掘进上山施工时,采用回头轮牵引方式,其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的间距不小于8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不小于牵引钢丝绳直径的60倍,要满足提升载荷要求,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计算校核。6采用多根矿用工字钢进行固定时,工字钢要焊接成一个整体,导向轮要全部外露,要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º~75°。第二十六条、绞车附近4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等噪音大的设备,如需安装,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绞车硐室、信号硐室及斜巷摘挂钩地点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斜巷内安装局扇及风筒时,要有安全距离,有预防矿车掉道碰坏通风设施的安全措施,局扇一般不应安装在行人道一侧,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吊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人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第二十七条、绞车及其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牢固,方便操作与检修,绞车钢丝绳必须固定牢靠;绞车及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要求和防爆规定。小绞车前方应安装钢丝绳防跑偏装置和绞车防护挡网。第二十八条、积极推广使用斜巷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无极绳绞车、单轨吊、卡轨车、齿轨卡轨车等先进的辅助运输设备。第六章信号装置第二十九条、主要斜巷信号装置:必须设置独立、可靠的信号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7伏,并要声光兼备,安装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必须固定在信号硐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同一地点有多套信号时,必须标明各自用途,其标志要醒目。第三十条、主要斜巷的下口或上口与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开车信号为转发信号,必须由主信号控制斜巷的下口或上口信号,斜巷的下口或上口信号不可直发绞车司机,其它信号不发开车信号,则主信号无法向绞车司机发送开车信号;其信号还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闭锁,主信号工不发开车信号,绞车无法启动。必须有工作信号和事故急停信号;多水平、多甩车7道提升时,工作信号仅允许一个水平(或一个甩道)与斜巷主信号工进行提升运行联系。任一水平(或甩道)提升运行时,各水平(或甩道)必须有信号显示。第三十一条、斜巷绞车司机、上口信号把勾工和上口与下口及中间甩道信号把勾工之间应装电话。在斜巷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第三十二条、斜巷要推广使用具有打点、通话和声光报警等多种功能的信号装置。双钩提升应有错码信号装置,要使用斜巷运输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第三十三条、斜巷检修和处理事故时,应设置检修信号及检修指示灯。在检修斜巷的整个时间内,检修指示信号灯应保持显示;在检修的施工地点要有供检修人员发送开车、停车的信号装置。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第三十四条、斜巷运输钢丝绳的选用应根据设计进行选择,必须满足现场使用要求,并与绞车技术要求相符;钢丝绳悬挂时和使用中的安全系数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及第四百零一条要求。第三十五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连接装置的选用应根据斜巷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斜巷中运送特殊车辆时,允许使用合格绳头与卸扣连接。斜巷连接装置必须检验合格,有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标志和合格证。第三十六条、Φ24.5mm及以下的钢丝绳主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护绳环与钢丝绳配套,并与插接段接触严密;插接长度不小于4个捻距(不少于24锥);钢丝绳的主钩头用绳卡固定时,所用绳卡规格必须同钢丝绳型号相符,8间距不大于200mm,数量不少于4个;Φ24.5mm以上的钢丝绳,按规定用绳卡固定。斜巷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两端绳头插接长度不少于24锥,保险绳规格应在斜巷管理牌板中明确规定,钢丝绳直径在Φ24.5mm以下的,保险绳规格应与主绳一致。第三十七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斜巷矿车连接装置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资料存档备查。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使用、检查、维护、试验等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八章斜巷安全设施第三十八条、斜巷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斜巷上部平车场的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当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时,其斜巷上部平车场不得进行斜巷运输的摘挂钩、调车等作业。2、在斜巷上部平车场距离变坡点0.5-1m处安装阻车器,防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该阻车器要实现远控。3、在斜巷上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装一道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或联锁挡车栏,该挡车栏要远控;该处55KW以上绞车的挡车栏应与绞车联动,该挡车栏处于挡车状态时,其绞车方可启动。4、斜巷下口及斜巷中间甩道的车场起坡点向上5m以内的地点,安装一道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远控挡车栏。斜巷长度小于30m,其上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