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保险法对比——By第一小组(邱楚媛、黄栋超、甘郑麦若、朱珊、常永祥、王孙烨初)2目录一、新保险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修改情况二、新旧保险法各章节对比的归类简绍Ⅰ、保险合同基础知识Ⅱ、保险法基本原则Ⅲ、人生保险合同Ⅳ、财产保险合同Ⅴ、保险监管三、新保险法总结3一、新保险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修改情况4《保险法》1995年出台2002年修改《新保险法》2009年修订出台5在保险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保险市场监管职责、扩大其监管权力6新保险法相比原法共有132处改动,改动率达84%,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在这次保险法修改中,对原条款直接修改的有76条,增加新条款46条,删除原条款10条。7Ⅱ、保险法基本原则Ⅲ、人生保险合同Ⅳ、财产保险合同Ⅴ、保险监管二、归类简绍Ⅰ、保险合同基础知识1、改变了对保险利益的说明2、更改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条件3、加强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4、强调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5、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8案例直击:原告刘建军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7年7月8日(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保险车辆(车辆损失保险)发生单方意外事故并致损,其后由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损失103011元,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超过规定期限(超过六个月)未向交通管理机关提交驾驶员体检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情形而拒赔。原告质证:保险公司从未向其提交保险合同条款,因此责任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质证:坚持已向原告提交保险合同条款,并坚持认为未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为无效驾驶证法院认定:①依照《驾驶证规定》,超限不足一年,驾驶证未被注销,因此仍为有效驾驶证件②提交保险合同条款为保险公司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承担已提交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有理由相信原告的质证判决结果: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建军103011元9本案焦点焦点一:保险公司未向原告提交保险合同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新法释疑2002年旧法:对此问题无规定;2009年新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产生影响保险人的义务:①提交格式条款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订立过程中②提交格式条款的方式是“投保单附格式条款”③说明义务——以加粗、突出显示等形式进行说明~新法特色之“突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焦点二:”未被吊销“=”合格“?合同条款用语含混新法释疑No1---保险法:由于巨大的”信息资源部队称“,释法产生歧义时,应偏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向。No2---2009年新法相对于旧法而言,增删改内容极多,而且多数修订内容用语规范、含义清晰,可操作性增强。新法特色之“借鉴立法,操作性增强”Totally:保险公司要小心谨慎,合理经营了~10相应修改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增加内容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修改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修改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修改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改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增加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合并到十五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修改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与增加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增加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删除部分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修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增加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新保险法几乎条条有修改,不可胜数11Ⅱ、保险法基本原则1213一个典型的案例李某投保重大疾病终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体检。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上诉法庭,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1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如实告知,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