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ConflictofLaws法律冲突主要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有不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及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3、ForumShopping挑选法院又称之为择地起诉,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4、Nationality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5、Domicile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6、RecognitionandPermissionofForeignLegalPerson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指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7、Bartolus巴托鲁斯(1314-1357)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代表,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又称“法则两分说”。他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类。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适用范围。8、Savigny萨维尼(1779-1861)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9、DoctrineofGovernmentalInterestsAnalysis政府利益分析说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Currie,1912-1965)。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10、Doctrineof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由美国的里斯提出,认为将法律选择与结果选择有机结合,但它更注重对多种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和价值权衡。认为对涉外民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主张由法官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密切联系地,使法律选择更具有弹性或灵活性。11、ConflictRules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或法域)法律来调整的规范。12、lexpersonalis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又分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13、lexfori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14、ApplicableLaw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15、PreliminaryQuestion先决问题是指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这个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6、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识别,是指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7、Remission/Renvoi反致对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指引援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的指引却应该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法院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这种情况叫反致。18、ReservationofPublicOrder/Policy公共秩序保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危及法院地国的重大社会或公共利益、基本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理念或基本原则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9、EvasionofLaw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20、Ascertainment(proof)ofForeignLaw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21、serviceabroadofdocument域外文书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通过法定方式将司法文书送达给在国外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2、takingofevidenceabroad域外调查取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了解案情,获得或收集证据的活动。23、recognition承认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4、enforcement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25、Trust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的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26、InternationalTransportofGoods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运送到另一国的行为。27、interdiction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28、NationalTreatment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将给予内国人的待遇平等地给予外国人的一种制度。29、Most-Favourel-NationTreatment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公民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人的待遇。30、pointofcontact连接点是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31、interregionalconflictoflaw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2、interpersonalconflictoflaw人际法律冲突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包括不同的教派)、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或者说是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33、intertemporalconflictoflaw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先后于同一地区实行并涉及相同问题的新旧法律或前后法律规定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