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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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析2013年07月22日10:00郭新明来源:金融时报发表评论【字号:大中小】二十世纪末以来,在经历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征信是金融发展和稳定必不可少的基石,遂普遍加快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的步伐。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各界也对征信产品和服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研究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征信体系框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征信体系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目前还没有比较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我们主要是根据征信体系建设的目的和功能,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梳理和论证。(一)理论基础——信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研究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给市场交易行为带来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市场运行效率问题,分析了在不确定、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寻求一种契约和制度来规范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征信体系建设,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能够让潜在的授信人了解受信人的信用历史,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征信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增加信息供给量,降低授信人做出决策时所需的信息成本,提升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了解程度,降低逆向选择的概率;另一方面,征信使得交易双方的一次博弈变成受信人与整个社会在未来的重复博弈,减轻授信后对对方的监督成本,约束了受信人获得信用机会后的失信冲动,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信息不完全理论是指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配置,更多的是指博弈参与人所面对的信息环境。信息不完全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必须依靠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加以改善。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技术化、规模化的信息处理,能够降低人们通过自身调查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可获取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解决人类接收和处理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帮助信用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使用信息,开展相关决策,从而改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环境。(二)现实基础——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理性的经济人在做出一项决策时都会权衡成本与收益的大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对失信行为约束力较弱,当守信的净收益小于失信的净收益时,交易者就会产生失信行为。“示范效应”带来的失信行为扩散趋势,导致社会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增加,甚至破坏契约机制和诚信机制。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普遍出现诚信缺失现象。据商务部调查,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约6000亿元。另据统计,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约为1.5%,且呈逐年上升势头,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平均坏账率通常为0.25%至0.5%。征信体系建设,通过全面、及时、准确的采集和共享信用信息,完善市场机制的“自净化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降低失信行为的收益,有效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和扩散。从宏观层面看,征信体系建设中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让失信者“无利可图”,能够预防、约束人们的失信冲动,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优化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因此,征信体系建设是当前制约失信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征信体系建设路径选择中应处理好三个平衡(一)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各国征信体系运行的实践表明,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共享才能充分发挥征信体系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要促使信息自由流通,又必须从实体和程序的层面规范征信行为,并赋予信用信息主体相应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滥用。因此,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关键是要处理好信用信息最大程度的共享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二)征信活动中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征信体系建设中,实质上有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征信机构三方主体,每个主体都有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信用信息主体希望获得信用贷款但必须以提供信用信息为代价,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希望通过共享信用信息降低信用交易的风险,征信机构希望通过提供征信服务获得收益,三方主体必然会通过博弈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必须遵循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合理分配风险。(三)促进功能和惩戒功能的平衡征信体系具有促进和惩戒功能,其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降低融资约束、提高信贷规模和质量等方面,惩戒功能是通过征信产品的使用,使失信者的交易成本增加,甚至不能继续交易,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必须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对征信体系的功能进行综合考虑,即建立征信体系是对促进功能有更大的诉求,还是对惩戒功能有更大的诉求。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在遵循上述三个平衡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符合我国实际的征信体系建设基本思路如下:(一)在征信机构架构上要按照“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和有市场公信力的征信机构,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既有分工又有市场竞争、运行高效的征信机构体系。(二)在信用信息征集上以平衡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原则,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并重,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复合模式,确保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信息的使用上,既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适应不同信用服务需求。(三)在征信产品的设计上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基础产品和增值产品相互补充,既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行业现状调查报告等基础产品,还能提供各种有商业价值的增值产品,如信用咨询、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初级产品,以及信用跟踪、风险预警、信用业务决策系统、市场营销服务系统、信用风险监测管理等高端产品,从而建立全面丰富的征信产品体系,更好地发挥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最大效用。征信体系建设的框架结构设计根据征信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社会对征信服务的需求和预期,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各个子体系进行系统地规划和设计,以更好地实现其经济和社会功能。(一)征信文化体系由于我国征信文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要遵循“以人为本、广泛参与、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培育和发展征信文化核心价值观为中心,以规范征信行业行为、提高征信人才队伍素质为重点,逐步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征信文化体系。比照文化的层次结构,征信文化也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精神文化,即征信的核心价值观,为深层文化;二是制度文化,即征信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为中层文化;三是行为文化,即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为浅层文化;四是物态文化,即文化创造与艺术展示,为表层文化。(二)征信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现状、理论准备以及立法任务,征信法律体系的构建,既要立足征信业发展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加强征信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征信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因此,应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层次构建征信法律体系,并着力解决四个问题:一是保障征信监管部门依法管理征信业;二是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保证市场公正、有序竞争;三是规范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相关活动;四是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的隐私受到保护。(三)征信标准体系为了做到既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又避免限制征信机构的特色发展,征信标准体系的建立应遵循“最佳性、全面性、科学性、动态性”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思路。根据征信业务运作模式,并结合征信业对标准的需求,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征信标准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基础标准分体系,如征信业基本术语、标准编写规则等。二是主体标准分体系,如信息技术标准、业务标准、服务标准和安全标准等。三是监管标准分体系,主要是征信监管部门对各类征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遵循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四)征信市场体系在当前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步阶段,要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扶持促进和规范发展相结合、全面发展和创新提升相结合、稳步开放和维护安全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和发展征信机构为核心,以加大征信产品开发和应用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征信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服务市场体系。(五)征信管理体系结合国外实践,要逐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征信管理体系。从政府行政管理来看,其职能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制定征信发展规划,推进征信法律建设、征信标准建设和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具体监督事项主要包括对征信机构进行特许经营授权、规范征信机构业务运作、评估征信服务质量以及对征信机构进行市场退出管理。从行业自律来看,由征信机构自发成立一种松散的自我管理组织,即行业协会或信用联盟等,既代表征信机构调节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以及协调与征信产品主要客户的关系,也负责解决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如人员培训、行业规则和规范、协助立法等。(六)征信宣教体系建立适合征信体系发展需要的宣传教育体系,一方面可以提升国民的征信素质和信用意识,让全社会理解征信的重要性,正确地使用信用信息,使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征信产品、征信服务行业的发展,从制度上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阶段,征信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及企业和个人等信用信息主体。征信宣教体系的内容至少应涵盖三个层面,即金融领域的征信宣传教育、经济领域的信用宣传教育和社会范畴的诚信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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