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保险基础知识主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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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对比2010版主要变化内容如下保代一点通(二)人身保险的给付(新版第35页)删除第二段,2008年,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2971.17亿元。。。以后所有内容!二.资金融通功能(新版第35页)删除第二段,截至2008年底后。。。所有内容!(一)社会保障管理(新版第36页)删除最后2008年,我国从业人员达322.81万人,及之后所有内容!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二)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新版第44-46页)1.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险公司153家控股公司8家财产险公司62家人身险公司75家再保险公司8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已经达到2532家2.数据变化(新版第45页)2011年,我国保险密度为1062元,保险深度为3%。而2008年世界平均值保险密度已达到3970美元,平均保险深度已达7%。4.删除至此到在引入外资之间的所有内容!删除最后一句,截止2008年底。。。。。。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新版第75页)(二)提供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并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新版第83页)(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3.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至最后改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三.财产保险的种类(新版第164页)(一)财产损失保险8.农业保险变动为: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一.农业保险的特点删除老版的农业保险介绍这一段!新增(新版298页)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一)从业资格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颁发》)(2013年)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愈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愈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愈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进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愈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上述所列出相关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被吊销的;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损毁影响使用的;遗失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二)执业管理资格证书持有人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取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职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名称及编号;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发证日期;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地址。执业证书持有人的职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变动(新版307页)之前的保险代理变更为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2013年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愈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愈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愈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止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愈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办法资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一)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损毁影响使用的;(四)遗失的。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执业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的投诉电话;(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执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执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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