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时间:2014-10-30作者:李红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律师作为活跃在法治中国建设第一线的群体,笔者拟从律师视角出发,分析律师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律师作为活跃在法治中国建设第一线的群体,笔者拟从律师视角出发,分析律师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新中国的立法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再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的历程。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发展期,但自此往后,尤其是“文革”十年,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几乎造成“法律空白”的状态。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一词自此登上历史舞台。经过近20年的发展,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依法治国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飞跃。1999年,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从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实现了从2“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又一次飞跃。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工程,其内容包含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内的全过程。二、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角色定位根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对律师的规定,明确表明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国家机关的法律工作者有着显著的差别。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有必要先对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角色进行定位。(一)立法参与者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是司法审判权行使的依据,法官只能依法裁判,法律的制定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律师的职业特点使其成为立法的最佳人选之一。律师既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也是普通公民。律师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在立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相较于普通公民来说,律师更熟悉法律。在美国,律师是法律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占美国立法机构职位的1/4。在澳大利亚,由司法部长领导着一个法律改革委员会,其中4名专职委员中有3名是律师,10名兼职委员和32名职员中大部分是律师。[1]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主要的立法主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参与了立法工作。律师以立法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逐渐被社会所认同。(二)执法辅助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对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意见建议,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三)司法保障者3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是实现法律基本价值和社会公正最为重要也是最终的途径。司法的核心是审判,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围绕着审判权的行使而展开。律师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通过参与司法过程的各个方面来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律师是司法人权的忠实捍卫者,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者,是程序公正的直接推动者,是实体公正的积极践行者。[2]较之立法、守法、执法角度而言,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显然是更为重要的。(四)守法先行者守法历来被法律思想家所重视。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强调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要坚决服从,严格遵守。即便对于“恶法”,苏格拉底也主张“恶法亦法”,同样必须服从和遵守,最终他也用生命践行了对法律的遵从和信仰。如果说苏格拉底的守法具有历史局限性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更是揭示了守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即是科学立法、立良法。律师守法比普通公民守法意义更为重大。律师遵守法律能起到更好的带头和示范作用。除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外,还应带头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其它法律。三、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积极参与立法,保障立法质量科学原则是立法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立法的科学性要求参加立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律师群体的成员在准入资格、执业水准、参政热情和政治经验等方面均有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表现,律师面临的法律业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律师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前立法已经从从数量转变为数量和质量并重。即不光要保证有法可依,而且要保证所立之法、所依之法是良法。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专业力量和具体参与者,律师通过参与立法过程、提出立法意见建议,能有效提高立法工作针对性、及时性,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立法质4量。(二)积极辅助政府决策,提高执法水平1.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保障政府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法律制度。在政府的规章制度出台前,通过律师对其研究讨论,能够进一步提高立章建制的质量,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也可以使地方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加符合法治精神。2.起草、审查法律文书,规避政府经济活动风险各级政府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承担着投资、建设、管理的责任,这些大型建设项目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项目资金大的特点,使得这些项目的投资风险巨大,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涉及的法律文件众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能以其专业能力对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从而规避经济风险。3.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协助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虽然政府设置了政策法规部门,工作人员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各种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难于应付。此外,政府各部门职能分工复杂。作为具有隶属关系的职能部门,碍于各种人为因素,发表意见难免有不便和为难之处。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律师,在各部门利益有冲突,或者部门工作存在瑕疵时,能够较为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体现律师参与行政决策的价值。4.参与信访接待,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已经不是稀罕之事。律师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对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能有效使当事人打消进一步采取过激行动的想法,同时对无理上访户、缠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并且为符合条件有特殊困难的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众多实践也证明了律师的这一举措,切实减轻了政府接访工作的巨大压力,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三)积极投身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律师的本职工作就是诉讼。律师通过诉讼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律师维护司法5公正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其监督和制衡司法权来体现的。阿克顿勋爵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政治学上的一条定律。司法权也是如此。法院的监督应由法律明确的监督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律师本身不是监督机构,但从广义地讲,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行政工作人员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熟知法律,同样作为人民群众,作为公民,对司法活动理应监督。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曾说过,“权利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也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这样一种制衡作用的力量是能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的制度、律师职业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也就是指对我们公民的权利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侵犯了应该所起到的作用”。[4]可见律师具有一般民众所不具有的监督执法活动的能力和职责。(四)积极组织法治宣传,提升守法意识律师拥有法律知识和技能,长期活跃在法治中国建设的第一线,和老百姓生活在一起,深知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更深知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律师的活动对法治中国建设宣传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更能够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的完善和发展。首先,律师的诉讼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法治宣传,能够直接的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其次,律师的办案活动也能够对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其更好的执法,用法;最后,律师开拓案源的活动直接送法到家,使不特定人受到法治熏陶。在法治宣传方式上,除传统方式,如发传单、开办讲座、进社区、学校、机关、企业外,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律师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四、结语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但律师作用的发挥,仍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如多途径畅通律师立法的渠道,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等。6[1]谭世贵.律师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34.[2]季卫良,律师与司法公正[D],苏州大学,2003.[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4]江平,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J],中国律师,1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