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保健品诈骗”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摘要: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笔者作为专门办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承办“保健品诈骗”案中有着怎样的辩护思路?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从最近承办的一例“保健品诈骗”案入手,解析如何从专业的角度力争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2015年初,广东省公安厅作出了开展“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部署(“3”即省厅确定的涉毒、涉黑恶、涉盗抢专项,“2”即广州市自行选定的涉食药假、涉诈骗专项)。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公安厅部署,2015年3月17日,广州警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随后,在广州这边因涉嫌“保健品诈骗”案被抓的人数有上千人之多,全国范围内也有不少此类型的案件正在办案机关的追诉中。由此可见,这不是单一独立涉嫌犯罪的案件,这是在面对警方运动式、专项型集中打击犯罪的案件,难度不言而喻;尤其是被警方视为主犯的嫌疑人、被告人,想要达到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的效果,通过“关系疏通”无疑是死路一条(笔者接手的这个案件,其家属在此之前被两拨自称有过硬关系的律师骗取了两三百万,到现在还追悔莫及;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此类案件办理,对律师来说难度很大,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要求很高,辩护律师唯有依据事实、证据与法律,据法力争、据理力争,才有可能达到理想中的效果。笔者与所里几位律师一同担任了几个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主犯的辩护人,笔者接受嫌疑人瞿某某儿子的委托后,首先预约到天河区看守所会见,在会见到瞿某某后,同其确认了委托辩护手续,向其了解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手续,了解其在里面的身体精神状况,紧接着询问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每次讯问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出示过什么书证、物证或照片给她看,让她签字?警方有没有特别问到某些问题?在了解其涉案的基本情况后,笔者告诉她此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告知其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与本案无关的,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回答问题要简单明了;特别告知其对讯问笔录的签字一定要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告知其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向其出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另外,向其详细讲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其向律师陈诉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初步分析本案对其有利的地方和不利的地方。特别告诉她,辩护律师在此阶段还看不到办案机关搜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因此,目前还不能全面、肯定地对本案走向下判断。最后,笔者告诉她律师在这个阶段将向天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意图阻止批准逮捕;同时将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意图让其不予呈送检察院批捕、变更强制措施。2015年7月23日,笔者同所里几位律师一同去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约见检察官,当面详细反映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笔者当面为瞿某某发表的律师意见为:作为嫌疑人瞿某某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关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提请逮捕瞿某某,证据不足,为避免冤假错案,建议贵院对本案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简述如下:一、关于GM公司(广州GM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及其高管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之所以要谈及GM公司及其高管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因为瞿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是以GM公司及其高管是否构成诈骗罪为前提的;换言之,如果GM公司及其高管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在GM公司从事出纳的瞿某某则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即便GM公司及其高管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只要从事出纳的瞿某某客观上不知情,那么其因欠缺诈骗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GM公司是保健品销售公司,与其他保健品诈骗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1、GM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合法的税务登记证、合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法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财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这与非法成立的、没有履行能力、没有合法证件的保健品“皮包公司”有本质区别。2、GM公司保健品采购渠道正规、合法。GM公司采购的保健品均来源于三证齐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厂家,这与销售三无产品的保健品诈骗公司有本质区别。3、GM公司有着严禁违法违规销售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还聘请了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来把关。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有:《电话违规相关制度》、《关于打单称呼调整通知》、《GM公司相关违规制度回访部》,这些规章制度严禁销售员工冒充专家、主任、院长等身份或者以胁迫手段来骗取客户财物,为贯彻落实,GM公司还成立了监听组对销售员的通话录音进行抽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情节严重的员工予以开除。GM公司制定这些完善规范的制度并落实到位,这是与其他以诈骗活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保健品公司有着本质区别。4、GM公司的客户投诉量非常少。基于上述3种原因,GM公司的客户满意度高,GM公司对客户提出的合理退款申请都予以满足,而且是全额退款;从客户满意度高、投诉量少、合理退款能满足来看,这是与其他保健品诈骗公司有着本质区别。5、GM公司对保健品的定价虽高于成本价较多,但这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公司在网络推广费及人工支出费用等方面均需要较高的成本)。因此,即便实际销售价格虚高,那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有着本质区别。6、所谓“树大有枯枝”,即便GM公司及其高管在制度上严格要求和执行方面着力打击,事实上也无法完全杜绝个别员工为谋取私利的诈骗行为出现。个别员工为谋取私利的诈骗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及罪责自负原则,应由其自行承担,与GM公司及高管无关。二、瞿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通过会见和目前的证据材料表明:1、瞿某某除对公司销售的产品为保健品(认为是正规保健品)有认识外,对公司销售的规章制度、运作方式、保健品采购渠道、销售方法与手段及公司销售主管领导分工等毫不知情;2、作为公司出纳,只按照公司财务主管的要求去银行进行收支转账及工资发放,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知晓这些收支来源的细节,瞿并不坐班,经常在银行跑。因为瞿知道GM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一直信赖公司的收入是合法收入。3、侦查机关一直怀疑瞿用私人转户替公司转账有掩饰诈骗所得的不法目的,瞿说公司要求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相关税费和手续费、没有其他目的是符合情理的,这是因为很多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不是为了掩饰诈骗收入来源。4、公司销售业绩的统计及收支报表是会计负责的事务,对此具体情况瞿某某并不知情。5、诈骗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瞿明知公司的收入来源于诈骗仍然进行银行账户的收支转账。6、瞿某某身患子宫内膜异位症、肝炎严重疾病。前者导致寒冷痛经,后者导致左胸疼痛,瞿某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宜采取羁押措施了,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综上,由于GM公司及其主管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无诈骗的行为,瞿某某在GM公司从事出纳的行为也不构成任何犯罪,建议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以维护瞿某某的合法权益。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2008-2014),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5-至今)。肖律师精研刑法与民商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现专注于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博客:、联系方式:13716737286、18122486766。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王思鲁律师领衔的、按国际通行规则设立和运作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践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理念,以经典案例开创团队式精细化法律服务的领航品牌。本所专注于全国性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犯罪辩护领域,承办的大多数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缓刑、无罪等成功辩护效果。重大刑事诉讼暨诈骗犯罪事务部精英团队由十余名专业律师组成,该团队承办的诈骗类成功案例、无罪案例主要有:◆1998年珠海龚某合同诈骗案(无罪)◆1999年广州梁某诈骗案(无罪)◆2000年衡阳赖某合同诈骗案(无罪)◆2002年茂名梁某诈骗案(监外执行)◆2003年广州关某诈骗案(从轻处罚)◆2004年深圳廖某合同诈骗案(从轻处罚)◆2011年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合同诈骗案(无罪)◆2011年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从轻处罚)◆2013年郭某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判决后立马释放)◆2014年北京赵某诈骗案(无罪)◆2014年衡阳凌某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2015年海南吴某诈骗案(发回重审)◆2015年珠海杨某诈骗案(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