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师/毒品案件律师谈:深圳及珠三角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和辩护原则按:作者简介:魏志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1994年开始律师执业。深圳市会展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第七届、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优秀律师。魏律师有十余年法官工作经历,后辞职从事律师职业,曾长期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致力于刑事案件辩护,十余年来重点毒品案件研究和刑辩,办理大量全国重大和复杂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卓著的成绩,被誉为“毒品案件律师”。针对近年来广州、深圳及珠三角地区毒品案件大幅增加、涉案毒品量大、案情复杂等情况,通过深入调查总结出当前毒品案件特点,提出律师毒品案件辩护应对策略和办法,有一定借鉴意义。从辩护律师角度,作者认为广州、深圳及周边地区毒品案件存在以下特点,值得重视:一、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大量增加,且涉案毒品数量较之前几年明显加大,毒品数百克至数千克的案件是大量的,十公斤以上乃至数十上百公斤案件也成为常见;二、毒品案件的涉案者被他人利用犯罪居多。在较大毒品案件中,真正的毒品所有者或者拥有着,往往是隐藏在幕后预谋、组织、策划和指挥,他们直接出面较少或者不直接毒品交易,即使被抓也因证据不足大都难以做刑事追究,而他们获取的利益则是最大的。相反具体出面实施毒品贩卖、运输、制造、走私的人员则不是利益最大的享有着,他们大多数是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等,是犯罪的直接暴露者,所获取的利益相对较小,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科以重刑的绝大多是这部分人。三、毒品犯罪的人员中吸毒者居多。吸毒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毒品犯罪群体中绝大部分人是吸毒者。既然吸食毒品,就免不了经常购制毒品,时间长了许多人发展为以贩养吸,如果再发展就难以保证为赚取较大利益不铤而走险了。吸毒者是毒品犯罪的高危人群,不断购置毒品与毒品犯罪人员交往,很容易受染走上毒品犯罪道路。毒品案件嫌疑人被抓后,绝大多数体内毒品测试呈阳性,可以说吸毒人员已经是贩毒、运毒的“后备军”。对吸毒者贩卖少量毒品以贩养吸,在量刑时通常还会考虑适当从轻,但毒品数量大了明显超出吸食需要,法律就很难去考虑从轻了。四、大量因特请介入导致毒品案件。特请介入是警方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在特情人员引诱之下,使一些本没有犯意的人实施了毒品交易,本没有计划大数量交易而实施了较大数量的交易,甚至超出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这在法律界称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于特请介入案件,目前法律只规定毒品数量超出判处死刑标准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此之外没有法定从轻和减轻规定。五、毒品案件中刑讯逼供情况相对多。因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办案中取证较困难,同时办案单位有使用公权力对辩护律师正常履行职务设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毒品案件公正处理的难度。六、对毒品犯罪的惩治趋严。鉴于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司法机关执行刑罚有更加严厉的趋势,另外最高法院在对毒品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和指导下级法院时,重打击倾向明显,给毒品案件的刑事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度加大。因此,律师作为辩方应进一步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增加办案责任心,探讨应对办法,努力追求控辩上的平衡维护法律公正,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应对意见:第一、对毒品案件的辩护,定位必须要准确。毒品数量大的案件首先要立足保命,决不可掉以轻心。毒品案件可预约我的助理一叁玖2849陆捌陆贰免费咨询。法律对毒品案件的惩治仍然是最严厉的,全国每年判处死刑的案件毒品案是最多的,因此毒品案件辩护应当把困难想的多一点,严防出现刑辩上的漏洞,假如出现问题甚至没有“亡羊补牢”机会。第二,善于实体上做好辩护,更要抓好程序上的抗辩,而侦查过程中时常有程序违法是辩护可以充分利用的。由于办案经验、能力、对法律程序的认识等方面原因,侦查机关在毒品案件程序上并非“滴水不漏”,抓住办案程序上的瑕疵和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实体上的利益,是刑辩律师的重要手段。第三,认真严谨,紧抓和不放过案件中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和漏洞,而这些往往能够取得案件上突破。特别是死刑案件因辩方很好的抓住细小环节而保命的案例,司法实践中是不少的。第四,特别注意毒品案件物证(毒品)的收集、提取、扣押、保管、送检及鉴定,这些环节如有问题往往可以引起证据不足,有利于无罪辩护,至少争取“疑罪从轻”的辩护效果。第五、善于用独到的见解和情感去打动检察官、法官。提出检察官不曾想到的独到的见解,作深入的分析和正确阐释往往能够引起检察官、法官的注意和兴趣,辩护观点如在庭上被检察官接受将会引起很好的庭审效果,使当事人从中受益。第六、案件涉及刑讯逼供,应在辩护中有充分的体现形成一种气势,即便所辨没有太多的根据,一般也会被法官酌情考虑,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有一定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