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圩村支部委员会选举方案(经2011年7月29日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及镇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选举应当遵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三条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上届支部委员会和委员在换届选举之前应向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第二章选举的组织领导第四条选举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村支部负责人主持党员大会并处理选举有关事务。第五条党员大会召开前,村支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选举有关事项,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向镇党委请示、批复,确定1名成员主持党员大会。第三章支委成员职数和条件第六条支部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第七条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三)群众拥护,有较强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五)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七)为本村党支部的正式党员;(八)新进支委班子,必须在35周岁以下,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九)实行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同时任职。第四章推荐候选人第八条党内推荐。召开党员大会(2∕3以上党员参加)并吸收非党组干参加,对上一届支部成员进行述职评议。由参会人员全额推荐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6名),现场公开计票。若推荐人选不足上述名额,应经到会半数以上同意可进行第二轮推荐或不再推荐。推荐结果及时报告镇党委。第九条党外推荐。村支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对经镇党委批复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全额推荐。若推荐过半数的人选达不到候选人初步人选名额时,可再次组织推荐,也可经多数村民代表同意,按得票多少和候选人条件足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结果及时报镇党委。第五章候选人确定及资格审査第十条组织考察。镇党委根据推荐结果和候选人条件进行考察,研究确定下一届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批复给村支部。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照比应选多1人的差额确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也不得当选为支部委员会成员。(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二)严重违法违纪,正被立案查处和受到刑事处罚表现一直不好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四)搞宗族宗派活动、聚众赌博、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危害社会治安的;(五)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集体越级上访,且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参与邪教活动或专门从事巫婆神汉等职业迷信活动的;(七)近三年内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曾被评为基本不合格或五年内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第十三条村支部候选人的条件,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第六章选举第十四条由村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党员人数的4/5,选举会议有效。第十五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设立固定票箱,投票前应当众打开票箱接受监督。第十六条参加选举的党员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党员代为填写,但代填选票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如实填写。第十七条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八条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党员大会推选。候选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第十九条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过半数,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过半数的被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其候选人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确定。第二十条选票由村党支部印制,以加盖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的选票为有效选票第二十一条选举中应当场投票,选举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第二十二条通过党支部工作报告决定。第二十三条召开第一次支委会,等额选举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第二十四条村支部应将选举结果及时上报镇党委批准,并由镇党委发文予以确认。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帮结派、打击报复、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扰乱选举秩序、妨碍党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及时上报镇党委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方案中与上级党委规定不符的,以上级党委规定为准,并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中共杭埠镇徐圩村党支部20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