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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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1〕9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二、适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3—行调整。四、待遇享受(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顺产:4000元;—4—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3.剖宫产:6000元;4.产前检查:1000元;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9.皮埋术:200元;10.皮埋取除术:150元;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五)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七)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5—中列支。(八)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补助费。(九)生育保险待遇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五、其他(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来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原参加统筹期间缴费,视同生育保险缴费。(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中办理代扣,缴回市财政。(三)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78号)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移交前未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原标准给予支付。(四)职工领取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工资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五)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职—6—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六)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七)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后缴费期限可连续计算。(八)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时间内足额补缴所欠的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六、2011年6月30日以后生育的,按照本实施意见享受待遇。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66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经济管理保险意见━━━━━━━━━━━━━━━━━━━━━━━━━━━━━━━━━━━━━━━━━━━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29日印发━━━━━━━━━━━━━━━━━━━━━━━━━━━━━━━━━━━━━━━━━━━—7—校对: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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