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密级: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微型套管气回收装置研制委托方: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受托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东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以下称“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方:(以下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甲方希望就微型套管气回收装置研制项目获得微型套管气回收装置研制开发的专项技术服务,并同意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鉴于乙方拥有提供上述专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并同意向甲方提供这样的技术服务。[注:鉴于条款主要介绍合同的背景、起因、立项报批等内容]经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名词和术语1.1本合同(含所有合同附件)涉及的名词和术语解释如下:无。[注:为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凡合同中出现的容易产生歧义的有关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名词和术语,应在本条进行定义。]第二条合同标的2.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2.1.1.技术服务的目标:依据东辛采油厂微型套管气回收装置研制的设计要求,以安全、适用、经济、可靠为原则,充分考虑维护方便、满足国家有关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实现单井套管气回收为目的。2.1.2.技术服务的内容:微型套管气回收装置研制。2.1.3.技术服务的方式:2.2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2.2.1.技术服务地点:2.2.2.技术服务期限:201年11月1日-201年12月20日2.2.3.技术服务进度:2.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第三条协作事项3.1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3.1.1.提供与项目相关资料或信息(见附件):无3.1.2.其他协作事项:无3.1.3.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现场安装协调3.1.4.甲方提供上述资料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项目施工期内。第四条双方保证和陈述4.1甲方承诺如下:4.1.1甲方具备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合法资格,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的话)。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1.2甲方具备相应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有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4.2乙方承诺如下:4.2.1乙方具备接受甲方委托进行技术服务的合法资格,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的话)。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2.2乙方具备满足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的人员、设施设备和技术实力,有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第五条合同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5.1技术服务费A(固定部分):总计人民币1.9万元,大写:壹万九仟元整;5.2额外技术服务费用(按照双方约定填写)无技术服务费B:(以标准人工时计):元/日5.3支付时间、数额、标准、方式、固定部分:项目验收合格,甲方在1月内支付合同全额给乙方。额外部分:无乙方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甲方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第六条成果交付与验收6.1乙方最终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如下:6.2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6.2.1验收标准:按照《微型套管气回收装置研制技术服务合同》内容验收。6.2.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专家队伍现场验收6.2.3验收时间:201年12月20日6.2.4验收地点6.3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因乙方原因验收未达标的,乙方负责改进,甲方配合。甲方同意给予乙方30日的宽限期进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改进后再验收,如仍不能达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未达标的,甲方负责改进,乙方配合,如在6个月内甲方仍不达标,视同验收。甲方应支付相应的额外技术服务费,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第七条知识产权归属7.1本合同签订前或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拥有或控制的、独立完成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该拥有方或开发方。合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共有。7.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7.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第八条保密条款8.1本合同签订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以及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注:或约定终止后5年内],接受方必须:8.1.1对这些“商业秘密”进行保密;8.1.2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这些“商业秘密”;8.1.3除为履行职务而必须知悉上述“商业秘密”的甲方雇员外,不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且上述人员应与甲方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8.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既包括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注:以上内容为“商业秘密”的定义,可在定义条款中约定。][注:本条也可约定:详细内容见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的违约责任:9.1.1甲方拒付技术服务报酬,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其损失,并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9.1.2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其损失,并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9.1.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9.1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协作义务,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视为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技术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就此已开展工作或相应的准备工作的,甲方应支付相应报酬。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相应的所有损失。9.2乙方的违约责任:9.2.1乙方拒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全部技术服务报酬。9.2.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应按合同金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9.2.3因乙方原因验收未达标,经过改进验收仍未达标的,应按照合同总额的30%支付罚款。9.2.4乙方因本合同承担的全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累计最大违约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0%。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0.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且明确表示为本合同的一部分。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第十一条禁止招揽对方雇员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参与本合同执行的雇员发出招聘要约,也不得实际聘用上述雇员,但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12.1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发给如下地址:致甲方(名称):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致乙方(名称):收件人(姓名):地址:东营市邮编:电话:传真:12.2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送达时,以双方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上述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超过180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3.3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最大努力排除不可抗力。13.4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4.1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A)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在[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B)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C)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注:若本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系统内单位的,不得起诉或仲裁。只能约定:报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协调。]14.2上述约定不影响双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第十五条其他15.1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15.2本合同在东营[注:填乙方所在地]签订,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3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