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政策解读主讲人:商建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4年7月目录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三.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解读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从全球范围来看,互联网金融代表三个重要的趋势: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网络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了三个方面的发展发展一:支付行业发展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的结合现有案例:(类余额宝法律关系如右图所示)支付宝+天弘基金=“余额宝”中国银联+光大保德信基金=“银联商务天天富”微信财付通+华夏基金=“微信理财通”百度百付宝+嘉实基金=“百度百发”苏宁易付宝+汇添富基金=“苏宁零钱宝”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的分类:1.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2.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开拓行业应用。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行政许可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帐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帐户有效隔离。《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时,应当就帐户性质、帐户功能、帐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帐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资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价结算资金的专用帐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帐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案例:2013年6月,证监会表示,支付宝在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帐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30条相关规定。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发展二:网贷平台经营模式多样化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1)基础模式法律关系图如下:P2P平台的基础经营模式:撮合个人对个人信贷交易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2)第三方担保模式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第三方担保模式:出借人通过P2P平台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后,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先行偿付。(3)本息保障模式风险准备金本息保障模式:以平台名义单独开设专款专用的帐户,该帐户内资金将专门用于在一定限额内补偿平台上投资人因借款人违约所遭受的本金或本息损失。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3)平台+货币基金(以陆金所为例)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陆金宝模式: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提供交易辅助服务:交易资料传递服务、交易指令传递服务、交易记录管理服务及交易签约辅助服务等四项服务。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形成居间关系,与平安银行之间形成的也是居间关系。(4)自动投标模式(以人人贷为例)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自动投标模式:投资人以自有资金加入该模式后,平台系统将启动自动投标计划。这种模式自始设定了申请期限、资金锁定期、退出机制和投资范围。非法集资罪综合类重要法规借贷及担保1.《刑法》(第176、179、192、224、225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8、34、49条);3.《期货交易管理管理条例》(第4、6、43条);4.《证券法》(第10条);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5条);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4条);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2.《国务院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文);3.《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文);4.浙江《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P2P网贷平台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一览1.《民法通则》(第91条);1.《合同法》(第10-11条、77-90条、196-211条、424-427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7-29条);1.《物权法》(第180-202条);1.《电子签名法》(第2、3条);1.《证券法》;1.《担保法》;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发展三:众筹融资的模式演变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备注:以上部分数据来自艾瑞咨询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1)信息安全性风险(2)担保风险(3)产品异化风险(4)流动性风险(5)非法集资风险(6)监管缺位风险一.互联网金融的趋势三.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解读(1)信息安全风险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隐私泄露风险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依赖互联网的技术。随着该行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投资者转向线上投资理财模式。但是,不少线上平台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并未提供完善的技术,这使得平台在遭到病毒及黑客的攻击时,很容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投资者信息泄密及平台的运营失常。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1)系统安全风险案例一:2014年2月,全球规模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宣布,在该平台交易的比特币几乎全部被盗,包括用户交易帐号中约75万个比特币,以及Mt.Gox自身帐号中的约10万个比特币。(2)担保风险违规担保-破产杠杆担保公司平台在目前的P2P网贷业务中出现两种违规担保的模式:一为担保机构直接开设P2P网络贷款平台;二为担保机构作为关联方,为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在上述两种模式下,风险仍然在机构内部,没有实现分散和转移,尤其是担保的数额和杠杆率不匹配,当平台出现一定比例的坏帐,平台及担保公司自身将面临破产。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关担保机构的法律规定:浙江《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二)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50条:“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案例二:2013年4月,P2P网贷平台“众贷网”宣布倒闭。众贷网不仅大力发展抵押担保贷款、流动担保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担保贷款,而且平台自身还为投资者提供担保,结果连自身都不保。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3)产品异化风险“债权转让”作为一份标准合约,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拆标”:包括拆期限和拆金额,即把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把大额资金拆成小额,从而造成了期限和金额的错配。有些借款标的期限长、金额大,较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投资人,P2P网贷平台就用“拆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把120万的金额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则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12次。这就导致平台要承担一定的还款压力,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案例三:2013年5月9日,自称在“非诚勿贷”当过客服的陈小姐在论坛发帖称,“非诚勿贷”网贷平台的“所有资料都是伪造的,最后钱都进了老板的口袋,一分都没借出去。”帖子一发出,“非诚勿贷”便遭到了投资者的挤兑。2013年5月20日,投资者已无法从“非诚勿贷”处提现。2013年6月,“非诚勿贷”倒闭。“非诚勿贷”负责人面对记者说,这次遭遇挤兑,诱因是网上的客服爆料帖,但实质是他们“拆标水平太差了”,总体上缺乏运作经验。(5)非法集资风险模式一: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取得贷款,平台则将贷款设计包装成不同种类的“信贷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同时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借款人的权利转让给投资人;而投资者则根据购买不同的“信贷理财产品”而享有不同的收益。风险:该模式中,如果平台放贷金额小于实际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属于平台自融。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模式二:发放虚假借款标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集资诈骗。案例四:2012年12月,P2P网贷平台“优易网”负责人携2000多万元投资人资金去向不明,被捕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优易网相关负责人。法院的审讯笔录显示,优易网负责人因人脉资源不够,投资人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借款人的增长速度,为留住投资人,优易网负责人发布虚假标,面对日益庞大的利息支付,通过炒期货赚钱来弥补漏洞,因屡炒屡亏,最后落荒而逃。该案涉集资诈骗罪。2013年11月25日,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第一类,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