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基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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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基层自治第一讲: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历史沿革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基层自治,或者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自治的特定形式,它是指基层群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的居住地范围内,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活动。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并提出:“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发展基层民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实践。”党的十八大再次确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发展基层民主,要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综上可见,我国人民民主发展的主战场在基层,基层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自治发展好了,人民民主才能达到新的高度。同时,基层自治的深入也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壮大。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历史沿革1.农村村民自治的历史沿革1)1949-1958:村级政权的建立和取消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县以下实行区、乡两级制。1950年政务院(现国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行政村与乡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53年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建立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分为乡、民族乡和镇,取消村级政权,乡以下一般以自然村或选区为单位,必要时再在自然村或选区下划分若干村民小组,自此,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架构基本定型。2)1958-1978:人民公社体制1958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作为基层单位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的三级。1975年的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人民公社体制是行政权力对农村的全面支配。3)1978年后:村民自治的新发展1977年安徽省最早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冲击了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随着农村基本经济结构的变化,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组织迅速瘫痪,农村基层社会出现权力真空,社会治安和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于是,“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村民自发组织下应运而生。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最早成立村民委员会,成为中国村民自治的第一村。知识链接:村名自治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历程:1982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村委会的自治组织性质。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十多年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将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化。2.城市居民自治的历史沿革1)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旧政权在县以下建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保甲”制度被逐步废止。在基层政权的建立中,不少地方改保为街,改甲为闾,在城市建立起街闾两极基层组织。1949年年底到1950年,很多城市出现了群众自发组织的居民组、居民小组等居民组织,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扶贫救灾、清查户口等。天津最早以居民委员会命名这类居民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递交了《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政权组织,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知识链接:我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民政部于2008年6月28日在杭州宣布,成立于1949年10月23日的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是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2)1954-1957年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前者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后者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名称、自治性质、任务和组织,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1956年,全国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50年代以来的城市以“单位制”为主体,居委会主要由缺乏就业能力的非单位人组成,实际自治能力十分有限,城市居委会只是“单位制”的补充物。3)1958-1978年1958年在“政社合一”、“政企合一”思想指导下,有些城市将街道办和居委会合为一体,完全改变了居委会的自治性质。4)1978年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传统的“单位制”逐步解体,大量的社会职能从政府和企业剥离到社区,社区成了城市管理的新依托,居民自治被涵盖到社区自治的范围中。1986年民政部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口号,要求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概念首次被引入到城市基层管理中。1989年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律的制定为居委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市场经济和村民自治的影响下,1998年我国开始启动城市社区居委会改革,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第二讲: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是村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有些村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职权。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是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机构,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1.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活动的常设机构,行使着管理村级事务的权力。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妇女占有一定的名额,多民族村的村委会包括少数民族成员,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形式,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会议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3.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而分设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居民自治的组织机构1.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政府。它只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行政职能的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在某一指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并接受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一般设有行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管理科、民政科、计划生育办公室、城市管理科、文教科、财务科。当然,街道办事处是在街道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街道党委是区委、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在社区管理和建设中起核心作用。2.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生活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优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副主任一般兼任分管党务工作的书记。居委会成员的产生,一般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案例:焦点访谈:社区居民贴心人3.物业管理公司所谓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所谓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周围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地、道路养护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的过程。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法人。对物业管理公司,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服务性行业,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4.业主委员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者。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房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莫衷一是,从理论上说,业主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不具备行政职能;同时,业主委员会不是学术性或连联谊性的社团,没有社团法人登记注册的注册资金,不具备基本的社团法人登记条件,而只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但它完全可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不仅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说,它也是实现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角度看,通过业主委员会而实现业主自治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实践形式和实践活动,是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民主管理的基础。知识链接:当前中国社区管理的创新实践与模式1.行政侧重模式: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上海模式的特色是把社区建设与“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司机网络”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注重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按照“两极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形成了“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和三个层面的组织管理系统,即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2.自治型模式:沈阳市春河社区沈阳市在社区体制改革中建立了“沈阳模式”。沈阳社区建设的目的,是把城市管理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社区自治管理为主的模式,还权于民。该市春河社区由原来的5个居委会、2700多户居民合并而成,打破了原来由街道行政区所划分的社区界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为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社区的重大事项。社区管理委员会是完全由居民自主投票选举产生的社区“管家”,它代替了原有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对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社区党委保障和支持社区自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将社区管理职权交给社区。为解决社区经费,政府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确实需要社区组织协调处理的事务,实行“有偿服务,费随事转”的制度。3.混合型模式:武汉是汉江区“混合型模式”是政府对社区工作和社区建设加以规划,指导并划拨经费,但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宽松,社区建设以自治为主,这是武汉是汉江区社区实践的经验。汉江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将社区定位“小于街道,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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