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保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資訊公開聲明:本公司為滿足客戶充分了解公司經營資訊及消費大眾權益,有關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事項,請至本公司網址()查閱,或至本公司總分支機構查閱及索取資訊公開之書面文件。免費申訴電話:0800-012-080。(公會版)汽車經銷商綜合保險(主要給付項目:財產損失保險金)85.06.07台財保851793208號核准94.11.01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1040號函核准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依98.2.22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0110號函頒訂定修訂第一章共同條款第一條契約之構成與解釋本保險契約之條款、批註或批單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均係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前項構成本保險契約之各種文件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第二條承保範圍類別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至少二種以上)訂定之:一、汽車經銷商第三人責任保險二、汽車經銷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三、汽車經銷商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以汽車經銷商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為限。第三條自負額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第四條被保險汽車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汽車,並包括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前項所指零件、配件之規格,而未經聲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僅依變更前之規格賠付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加裝第一項所指零件、配件以外之零件、配件,未經聲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保險契約之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賠償金額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第六條保險費之交付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予收據。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第七條保險契約之終止及保險費之退還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詳如下表)計算。如同一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時,則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要保人以現金以外之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而未實現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要保人最後所留於本公司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終止本保險契約。其書面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終止保險契約之承保險種類別。二、終止生效之日期。前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本公司依第二項終止本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短期費率表如下:期間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未滿一個月者15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25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35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45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55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65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75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80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85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90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95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100第八條全損後保險費之退還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保險契約自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之翌日起終止,以全損賠付之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及相關附加險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其他各險除另有規定外,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第九條不保事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之故意或行為所致者。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五、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六、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八、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於提領被保險汽車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保險更改生效日及起訖地點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使用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第十條保險競合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如有其他保險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一、該其他保險為責任保險者,屬於財損責任部份,按合計之保險金額與實際應賠金額比例分攤之;屬於體傷責任部分,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之保險金額部份按比例分攤。其計算方式如下:(一)財損責任:(實際應賠付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二)體傷責任:(實際應賠付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得申請給付之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二、該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於超過該保險賠付部份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份。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而言。第十一條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與費用償還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損失擴大或減輕損失,倘因被保險人未採取前述之必要行為,而擴大之損失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輕損害而採取前項必要行為所支付之合理費用本公司同意償還之,並不因被保險人無肇事責任而免除。被保險人亦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亦不影響無賠款減費。第十二條被保險人之協助義務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處理,並提供理賠申請所應檢具之各項文件。第十三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第十四條代位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本公司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保全本公司之求償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本公司同意償還並視為損失之一部份。第十五條申訴、調解與仲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就本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得提起申訴或提交調解或經雙方同意交付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規定或仲裁法規定辦理。第十六條通知方法及契約變更本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且簽批者不生效力。第十七條時效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第十八條管轄法院因本保險契約發生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本公司之總公司或台灣(台北)分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第二章汽車經銷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第十九條承保範圍本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被保險人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駕駛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儲放處所或待售或出售地點、或該處所間之往返途中,或暫時停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公司與要保人另有書面約定加保者外,本公司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負理賠之責。二、財損責任被保險人或其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駕駛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於儲放處所或待售或出售地點、或該處所間之往返途中,或暫時停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第廿條保險金額賠償限制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本公司對每一個人傷害所負之最高理賠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個人傷害保險金額」為限。如同一次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不只一人時,本公司之理賠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傷害保險金額」限制。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本公司對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所負之最高理賠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為限。第廿一條不保事項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一、被保險汽車從事載客、載貨或裝貨、卸貨所導致之賠償責任。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八、被保險汽車拖掛其他汽車期間發生之賠償責任。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第廿二條和解之參與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第廿三條直接請求權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定,並經本公司同意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

1 / 1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