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养老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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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一、改革的背景--为什么要改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与企业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并行: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都实行大体相当的退休制度。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逐步对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进行了改革,最终形成了目前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一些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探索,但由于改革缺乏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未能真正建立起来,目前仍沿用一直实行的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制度并行带来很多矛盾和问题:制度内部矛盾:一方面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负担,一些事业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有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且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社会层面矛盾:企业已经实行了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这一制度范围内,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的退休制度,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一方面,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另一方面,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以上这些矛盾的日积月累,加之正面引导不够,特别是对两种制度“待遇差”的分析、比较不力,要求将两种制度并轨乃至简单地认为实现“待遇并轨”的舆论,是近年来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热话题,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两种制度并轨的重要意义:--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已有养老保险制度安排,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同样缴费,同一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统筹安排待遇调整,体现了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首先实现了制度并轨,并逐步化解履行相同劳动义务条件下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是落实公务员辞退制度、聘任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二、改革目标和原则--改什么(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出发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改革的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但、统筹互剂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三)改革前后政策变化1.改革了基本制度模式: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与此相关,改变了筹资渠道,由财政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改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再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待遇。这有利于按照大数法则均衡单位之间的退休养老负担,也便于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利于人员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概括起来,就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模式由过去的退休费制度改为社会保险模式。对工作人员个人来说,直接的变化就是由过去的不缴费变为缴费。2.改革了养老待遇确定机制: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而且档次设置比较粗,难以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做贡献,甚至出现所谓“提职一日游”现象。改革后,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限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职工、职工为自己将来的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这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机制一致,体现基本规则的公平。改革前:工作人员领取的退休待遇统称退休费,依据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的一定比例计发。以公务员为例,退休费=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基本退休费=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50%-100%,具体比例依据工龄确定);退休补贴=规范性津补贴*70%10年以下50%10-20年70%20-30年80%30-35年85%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计发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待遇统称基本养老金,依据退休前全省社平工资、本人缴费年限(含实行缴费前的工龄)、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退休的中人)。3.改革了待遇调整机制:由与在职职工同步到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调整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随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而调整。改革后:与企业职工统筹考虑,与个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挂钩,与在职工作人员脱钩。4.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一的退休费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多层次结构三、改革的主要政策--怎么改(一)关于改革范围国务院《决定》规定: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两部《通知》规定: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录用的编制外人员,继续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关于缴费比例国务院《决定》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扣除编外人员的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扣除工资中按照现行规定不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三)关于缴费基数两部《通知》规定: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四)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若干名词含义: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限,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除有特别说明,《决定》中缴费年限均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计算核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缴费指数:反映个人的缴费水平,是个人缴费工资与同期社平工资的比值。举例:如某退休人员某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0000元,该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1元,则该年度缴费指数为10000/3841=2.6;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841元,缴费指数为3841/3841=1;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缴费指数为3000/3841=0.78。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④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体现了个人缴费水平退休时的社平工资,体现多缴多得的规律,反映缴费水平对计发基数的影响,是计发基础性养老金的基数的一部分,是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具体计算方法是缴费指数与社平工资的乘积。假定退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3841元,当缴费指数为2.6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841*2.6=9987元;缴费指数为1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841*1=3841元;当缴费指数为0.78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841*0.78=2996元。⑤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参数。《决定》附件《计发月数表》体现长缴多得的规律:退休年龄越大,对应的除数越小,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定情况下,计算得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越大;反之,则小。⑥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结构中的一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总和大于或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⑦过渡期:改革后,为保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而规定的期间。⑧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7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6554175705655170改革后待遇计发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新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改革前改革后参工时间w退休时间2014年10月1日参工时间退休时间参工时间退休时间改革后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工作年限)×1.3%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新人中人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按原待遇执行,今后按国家规定调整待遇。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按原待遇执行,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新人改革后2018年参加工作2048年退休2014年10月1日缴费年限30年如: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2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2,个人账户累计额70000元。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0*(1+2)/2*30*1%=9000元70000/139=503.6元9503.6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中人改革前改革后改革前改革后1978参工2018退休视同缴费年限36年实际缴费年限4年累计缴费年限40年198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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