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问答1、我是本市一家医院的男医生,1952年9月出生。单位人事科要求我2011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依据是我档案中应征入伍的材料上写的出生日期是1951年9月。但是,我当时是因为想应征入伍,所以在学校填表时把出生日期改为了1951年9月。后来我都是以1952年9月为出生日期填表的,而且我的身份证以及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都是1952年9月。请问我能不能按照1952年9月为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手续?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干部的出生日期是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三龄一历的标准和要求来确定的。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果您档案中应征入伍登记表与最早的户籍登记相比,是最早的记载,那么只能按照此表记载的出生日期确定退休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已经按照上述规定为您认定出生日期,并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2、我们单位是2011年新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除正式在编职工外,还有一些非在编人员,请问他们能和在编职工一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吗?答:按照《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济政发[1994]33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所以你单位的非在编人2员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按照济政发[2007]3号文件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请问我们单位职工退休后哪些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答:按照《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济政发[1994]33号文件)的规定,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离、退休以后增发的离退休费)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及生活补贴、职务补贴、岗位津贴、地方福利补贴、保留补贴、驻济补贴、福利费以及2006年7月工改保留的补贴等。4、我是市属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今年满55周岁了。我先后从事过井下机电安装工6年、从事电焊工3年、从事铆工4年,今年想作为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申请退休,却被告知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按照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心里有很多疑惑,请给予解释。答: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能否累加计算的请示报告》的批复(鲁劳社发[2000]4号文件)规定,在审批按特殊工种的规定退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山东省劳动局[(97)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这个答复明确了职工从3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不能累加计算。根据档案原始记载,您先后从事过井下机电安装工6年、从事电焊工3年、从事铆工4年,每个工种都不能满足所要求的年限,且又不能累加计算,所以您不能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我们原是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003年单位转企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根据济南市的改制政策,养老保险仍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加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基数按改制时的档案工资。现改制已过去8年了,单位不少职工的职称和岗位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却不能随职称和岗位的变化而调整,使我们到达退休年龄后不能按照现在的职称和岗位领取养老金,这样直接影响我们的切身利益,请问这个问题何时能够给予解决?答:依据2007年济南市政府第85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改制后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根据改制时的职称、职务确定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因此,在市里未出台新的政策前,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暂不作调整。6、我原来在外省的事业单位工作,今年济南市招考公务员,我考入济南市机关单位工作,我在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答:根据原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在1999年8月下发的《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凡从省直及外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济南市的固定职工,原所在地未开展养老保险的,参加工作时间早于1994年12月(含1994年12月)的,自1994年12月起,补缴养老保险的个人应缴纳部分;参加工作时间晚于19944年12月的,自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的个人应缴纳部分;原所在地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按当地政策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入我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所在地于1994年12月以后开展养老保险,且工作时间早于当地开展养老保险时间的,自原所在地开展养老保险前月开始前推至参加工作之月止(不早于1994年12月),补齐养老保险的个人应缴纳部分。7、我父亲在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在没到达退休年龄时,因病死亡了,之前交纳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答:根据原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1999年8月下发的《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死亡后,由单位携带其养老保险手册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并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累计金额)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8、我是园林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名园艺工人,1971年12月被单位招收为计划内临时工,到1978年12月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现在到达退休年龄了,单位通知我要补交1971年至1978年6年的养老保险金?请问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1]29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应自任临时工或民办教师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59、我是1964年出生的,1982年入伍,1993年转业到济南市的事业单位工作。2007年因为经济问题被判刑3年,被单位开除公职。现刑期已满,请问刑满释放后还能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吗?有关待遇是如何确定的?答:按照《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济政发[1994]33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被开除公职后,您已经不属于原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所以不能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按照济政发[2007]3号文件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2010年济南市纪委(济纪函【2010】1号)的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判刑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暂不处理。因此,您现在可以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对以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进行处理。10、我单位是今年新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请问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开户手续?答:根据济南市机关保险办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规定,请您单位负责养老保险的人员持“三证一批文”(三证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批文即: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该单位成立的批文)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开户申请。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情况变化审核表》,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然后由6人社局信息中心负责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结算程序软件,即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申报业务。11、我原来是济南市事业单位的职工,现在辞职应聘了一家企业单位,请问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怎么办理?应该带什么手续?如果以后由企业重新考入事业单位又应该怎么办理?答: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时请携带您的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档案、新应聘单位的名称以及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后如果由企业重新考入事业单位,按照目前济南市的养老保险政策,需要携带由企业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济南市编委开具的增编通知和人社局工资福利处为您套改的工资表,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