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知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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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退保金应按日计算案情简介:2008年12月8日,某租赁公司为其两台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共交纳保险费28943元。2009年5月10日,该公司申请退保,5月17日保险公司告知退保金额为11577.28元。租赁公司对退保数额提出了异议,认为从投保到退保之日只有161天,而退保金额只有总保险费的40%,保险公司却收取了60%的保险费,而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合理的解释。为此,租赁公司投诉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调查核实,认为该租赁公司投诉情况属实,于是责令该保险公司依法如数退还,并对该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在管辖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评析:投保人享有退保自由的权利,而本案则是因退保费的计算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事实上,法律对退还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根据该规定,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投保后如中途退保,退保金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生效前退保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至于手续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生效后退保的,保险公司要扣除自生效之日起至退保之日期间的保险费,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而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退还保险费的计算则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其中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本案中,退还保险费的计算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四规定。租赁公司从投保到退保之日共计161天,保险公司应将这161天的保险费扣除,将剩余204天的保险费退还给该租赁公司。但该保险公司在办理过程中未依法按日计算,选择的是按月计算,导致少退保险费,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发现修理厂恶意撞车骗保要举报案情简介:2007年1月5日,欧某的汽车由于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于是他把车送到工作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并表示可以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他过两天来取车就行。欧某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心离去。第二天,欧某出外办事回单位时正好经过该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当他刚迈进这间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惊呆了:他的汽车的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欧某赶紧找到了汽修厂的老板问怎么回事,该老板对砸车的原因避而不谈,却说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因为欧某的车辆损失很小,不到1000元,而保险公司对1000元以下是绝对免赔的,如果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将得不到赔偿,他们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定损员关系很铁,适当把车辆损失扩大一点,让保险公司多赔一点,这样不仅能让修理厂多赚一点利润,而且车主就可以不用出钱修车了。欧某半信半疑,放心不下,于是特意向保险监管机构咨询,是否有1000元免赔的说法,修理厂这样做是否可以得到保险赔偿。评析:修理厂的做法显然是典型的保险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则属于刑事犯罪。该市原先的车辆保险条款中确有1000元以下绝对免赔的规定,但作为保险消费者,一定不要为了小便宜而纵容这种非法行为,因为骗赔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一方面,修理厂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汽车做手脚,通过扩大损失从理赔中获利,对汽车造成严重损坏,而这种内伤往往是客户在取车时很难发现的,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修理利用车主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骗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将转交由公安部门报案处理,将会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修理厂人员驾驶客户车辆撞伤人或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而司机又弃车逃逸,车主将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骗赔造成的保险公司保险金支付水平上升最终要通过提高保险费率转嫁到车主身上。保险消费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在送车辆去维修时,一是不要只顾方便省钱,最好是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二是最好自己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厂查勘定损;三是如果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车险索赔事宜,请先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如有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四是妥善保管身份证、行驶本、驾驶证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进行索赔。一旦发现修理厂有以上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案情简介:2009年2月11日,杜某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杜某随即联系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经沟通,杜某认为保险公司索赔程序烦琐,自己没有太多时间,加上事故中损失金额不是很大,于是没有让保险公司进行有关理赔处理,自己与对方车辆私了解决。后杜某又接到某维修厂电话,表示可以为自己进行有关理赔和维修服务。杜某认为,自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仍将自己的个人资料泄露给维修厂,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责令保险公司道歉。评析:在现实生活中,像杜某这种由于个人资料被泄露而受到滋扰的事为数不少。一般各家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客户档案库,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访问权限,但如果保险公司把关不严的话,也会有被内部员工泄露资料的事情发生。如公司的理赔人员和出单人员极有可能为了谋私利盗卖客户信息。本案经过保险监管机构调查和了解,正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为了谋私利而向修理厂泄露了客户资料。目前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尚待完善,因而对于擅自泄露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情况等个人资料的行为,法律尚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查实公司有此类行为,也难以依法处理。《保险法》中并没有对保险公司违反为客户保密其个人信息的义务设定罚则。因此,作为消费者,最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故意泄露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险后要及时报案,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要牢记案情简介:2008年6月4日,谢某驾车在路上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由于对方车辆受损部分非常小,因此双方没有报警,经简短协商后,谢某付给对方赔偿金400元。可是,当谢某求保险公司支付这400元第三者险保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以“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定损”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谢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谢某对此不服,于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评析:一般而言,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应尽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前来查勘定损,确定事故理赔金额,然后才能维修,否则即便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车主私下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也不会认同。保险公司之所以不同意车主“私了”,主要是担心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有骗保的可能。如果这类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负担,保险公司反过来会通过涨价来化解,这样对于更多的车主则不利。但随着机动车辆的日渐增多,道路交通压力与日俱增,汽车在路上发生碰撞,如果一律要报交警和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其派员前来查勘定损完毕后才能把车开走,无疑给本已严峻的交通堵塞问题“雪上加霜”。为使无人员伤亡的车辆碰撞事故能获得更快速的处理和更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保监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项规定明确,一旦在深圳特区内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现场共同填写由公安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保险公司印制并免费发放(在各加油站也可领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然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确认书一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署,即作为交警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报警的,交警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确认书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按规定填写确认书并移走事故车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执行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由深圳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的“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点”为事故车辆投保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一站式、一条龙”理赔服务。因此,各位车主一定要切记出险后要及时报案,充分利用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制度。为什么保险公司让我签订代位追偿协议案情简介:2009年5月12日,周某为其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期限为1年。2009年7月8日,周某的朋友李某借用周某的车辆外出办事,途中发生车祸,车辆受损。李某赶紧通知周某车辆出事,周某随后向交警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交警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是李某违章驾驶所致,李某应赔偿此次事故的损失,如周某申请保险赔偿,则需填写权益转让书,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周某觉得这样做对不起朋友,就拒绝填写,但保险公司则坚持如不填写,就不赔偿。周某不服,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后经保险监管机构向该保险公司核实,周某反映情况属实,但该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其有理由这样做。评析:保险公司这样做从法律依据上讲应无可厚非,因为其有明确的法律及合同依据,也即《保险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保险代位追偿权。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应注意以下事项。(1)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2)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3)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4)被保险人必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5)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在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不享有代位权。(6)代位追偿权必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7)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则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8)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则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仍可就不足损失大于保险金,则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仍可就不足部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10)如果保险人代位行使赔偿权所取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金,则应将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11)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赔偿金的责任。本案的关键是肇事者作为被保险人的朋友,在被保险人的允许下借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视为是第三者造成了保险标的(车辆)的损害的保险事故,也即李某是第三者还是广义上的被保险人尚无定论,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来确定。但本案提醒了广大车主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应谨慎,以避免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提醒借了他人车使用的朋友也应小心驾驶,不要以为驾驶车辆已经购买保险就疏忽大意,因为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向车主行使代位追偿权来追究你的责任。二手车如何购买盗抢险?案情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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