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6-10章ppt-PowerP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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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6.1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流程承保实质上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一般先由从事保险展业的人员进行展业宣传、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客户提出投保申请后填写投保单,业务人员验车、验证、复核后提请核保人员核保,经核保同意承保的,当事双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缮制签发保险单、证。核保后需要调整部分项目承保的,核保人员通知业务人员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同意按核保人提出的承保条件投保的,由投保人重新填写投保单重复上述过程。6.2保险展业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服务。6.2.1展业准备1.学习掌握与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学习掌握保险基本原理、保险相关知识及实务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3.调查了解当地机动车辆及其保险的基本情况4.调查了解展业对象的基本情况5.备齐各种展业宣传资料及有关单证。6.2.2展业宣传机动车辆保险展业宣传应着重介绍以下内容:1.机动车辆保险的职能和作用。2.公司车险的名优产品以及经营、偿付能力、机构网络、人才、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3.参加保险的条件,投保、索赔手续以及保险条款、费率规章。6.2.3制定保险方案1.制定保险方案的基本原则⑴充分保障的原则⑵经济实用的原则⑶如实告知的原则2.制订保险方案的基本步骤⑴充分了解投保人投保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行驶区域等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全方位地掌握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和保险需求。⑵从专业的角度对投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⑶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向投保人介绍相关险种、条款及其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⑷对保险人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介绍。6.2.3制定保险方案1.制定保险方案的基本原则(1)充分保障的原则(2)经济实用的原则(3)如实告知的原则2.制定保险方案的基本步骤(1)充分了解投保人投保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行驶区域等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全方位的掌握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和保险需求。(2)从专业的角度对投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3)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向投保人介绍相关险种、条款及其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耐心、细致地帮助投保人制定最佳保险方案。(4)对保险人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介绍。3.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情况介绍。(2)投保标的风险评估。(3)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4)适用保险条款以及条款解释。(5)保险金额和赔款限额的确定。(6)免陪额以及适用情况。(7)赔偿处理的程序以及要求。(8)服务体系以及承诺。(9)相关附件。6.2.4检验投保车辆和有关证件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后,业务人员要“验车、验证”,确定投保单内容和保险标的的真实可靠性。6.2.5计算保险费1.核定费率(1)根据投保人填写的车辆的基本情况以及费率规章有关规定,由业务人员核定费率。(2)核定费率时应注意:①投保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按其中费率较高一类的费率档次核定。②费率表中未列明且无法归类的投保的投保车辆,或价值过高、风险集中的投保车辆,应特约承包,另定费率。2.计算填写保险费业务人员根据投保人选择的险种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填写在“保险费”以及“保险费合计”栏中。6.3核保6.3.1核保的原理1.核保的概念保险核保是指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承保费率和条件的过程。2.核保的原则⑴谨慎运用公司承保能力的原则⑵提供优质保险服务的原则⑶核保工作规范化的原则3.核保的意义⑴防止逆选择,排除经营的道德风险⑵确保业务质量,实现经营的稳定⑶实现经营目标,确保持续发展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⑸为保险中介市场建立和完善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6.3.2核保的运作1.核保工作的组织体系核保工作的组织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内部运行的以核保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体系,其建立的核心应当体现权限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目的。目前,在我国车险业普遍采用的是一种分级设置的核保组织体系,即在保险公司内部根据机构设置的情况、人员配备的情况、开展核保工作。目前,在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以总公司、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为各级的三级核保组织体系。2.核保师制度核保师制度是一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核保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对核保人员的等级管理制度。在车险核保实务中,核保师一般分为三级。在核保师制度下,通常采用的核保工作流程是:投保申请→风险评估→制订保险方案→填具投保单→验车、验证→三级核保人核保→二级核保人核保→一级核保人核保→出具保险单在我国当前车险核保具体工作过程中,由于核保人员的素质以及车险业务规范性等方面的原因,核保师制度暂时还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3.核保的具体方式通常将核保分为标准业务核保和非标准业务核保、计算机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集中核保和远程核保、事先核保等。各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的特点选择一定的核保方式,而且保险公司在确定其核保方式时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核保方式,而是结合投保业务的特点多种核保方式交叉使用,充分发挥不同方式的特点和优越性。6.3.3核保实务1.核保流程核保工作原则上采取两级核保体制。先由保险展业人员(包括业务员、代理人、经纪人)在展业的过程中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将初步接受的业务交由专业核保人员根据各级核保权限进行审核,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报上级公司核保,进而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以及保险费率等。2.核保的基本内容核保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⑴审核投保要素是否齐全;⑵审核展业人员是否对投保车辆进行了验车、验证,是否按照《保险法》要求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⑶审核被保险人的性质确定、选择的条款种类、险种组合是否符合规定;⑷审核各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新车购置价确定是否准确,折旧率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实际价值是否确定合理;⑸审核费率标准的选择、计收保险费是否准确;⑹审核对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是否在特约栏内注明;⑺对风险特殊的业务提出限制性承保条件;⑻对在费率表中未列明的高档、专用或特种车辆,视其风险情况提出费率厘定的意见;⑼审核其他相关情况。如果是上级公司接到请示公司的核保申请,应有重点地开展以下核保工作:⑴根据掌握的情况考虑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⑵接受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是否需要限制与调整;⑶是否需要增加特别的约定;⑷协议投保的内容是否准确、完善,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4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的流程为:缮制保险单→复核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保险证→清分单证→单证归档6.4.1缮制保险单缮制保险单是在承接保险业务后填制保险单的过程。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及其附表后,根据核保人员签署的意见,即可缮制保险单。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1.双方协商并在投保单上填写的特别约定内容,应完整地载明到保险单对应栏目内。2.无论是主车和挂车一起投保,还是挂车单独投保,挂车必须单独出具具有独立保险单号码的保险单。3.须将承保险种对应的所有保险条款附贴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并统一加盖骑缝章。6.4.2复核保险单复核中尤其应当认真审核特别约定的内容、保险期限起迄时间以及保险金额的确定是符合规定,费率厘定是否合理、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6.4.3收取保险费保险费收据上的收款金额应与保险单上的总保险费一致,但分期交费的按实际收费数填写。投保人凭保险费收据办理交费手续。6.4.4签发保险单、保险证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业务人员签发保险单并根据保险单填制《机动车辆保险证》。6.4.5清分单证1.及时清分归类对已填具的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单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保险证等,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清分、归类。2.清分单、证时按下列要求进行(1)清分给投保人的单、证有:保险单正本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保险证。(2)财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财务留存联)、保险费收据。(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业务留存联)、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财务留存联)。6.4.6单、证归档6.5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6.5.1变更事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1.保险人变更2.被保险人变更3.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增、减危险程度4.增、减投保车辆5.增加或减少或变更约定驾驶人员6.调整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7.保险责任变更8.保险期限变更9.变更其他事项6.5.2保险合同变更的办理1.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批单是车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变更时必须使用的书面凭证。在批单中,需要列明变更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即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一份保险单多次变更的情况,通常在合同进行多次变更时,对于适用顺序,或者效力,采用两种标准:一是时间标准,即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二是批改方式标准,即手写批改的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2.保险合同变更流程投保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业务人员接到投保人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后,对原保险单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有关规定验车并提出处理意见→业务人员将变更申请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核保→核保人员审核签署意见→核保通过后,进行收付费处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清分有关单证→有关单、证归档。6.6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6.6.1合同终止的种类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注意: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标人可以终止合同……”2.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主要有:⑴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⑵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⑶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⑷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给付。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⑹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灭失或损毁致使合同终止。4.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5.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自然终止。6.6.2合同终止通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惯例,合同除自然终止外,终止合同时,承保方均应发出书面通知(或出具批单代替)。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增与他人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批文(通知)内容:_____(牌照号)保险车辆,因封存(或报废、转让、增送他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应退保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元(计算公式_____)。特此批改(通知)。6.6.3合同终止退费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费全额退还,但需扣减手续费。2.下列情况下,合同终止不办理退费手续:⑴保险车辆由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的。⑵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而自然终止的。⑶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⑷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⑸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3.其他情况下,合同终止时按照未了责任期计算退还保险费。6.7续保与无赔款优待6.7.1通知续保业务人员应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临近期满前,一般为一个月以前,视情况需要通过上门、电话、信件等方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发出续保通知。6.7.2核定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保险期限内未发生赔款,在下一年续保时可以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待遇。保险车辆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是:1.在上一保险期内未发生过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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