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房地产经纪概论235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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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房地产经纪概论235个知识点1、经纪内涵:1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主要是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服务来进行牵线说合,促成交易;2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佣金方式取得劳动服务的报酬。2、经纪作用:经纪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沟通和中介作用,即沟通市场供给与需求,提供说合买卖的中介服务。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纪活动作用:1传播经济信息;2加速商品流通;3优化资源配置;4推动市场规范完善;5促进社会经济发展。4、经纪活动特点: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2活动内容的服务性;3活动地位的居间性;4活动目的的有偿性;5活动责任的确定性;6活动的非连续性。5、经纪活动最主要的方式:居间、代理和行纪。6、居间:指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撮合交易成功并从委托人及其交易对象取得报酬的商业行为。是最基本形式,对象广泛,没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7、代理: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责任的商业行为。是狭义的商业代理活动,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8、行纪: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9、经纪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佣金,其性质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的综合体。10、佣金分为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11.法定佣金: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取的佣金。具有强制效力,不得高或低。12、自由佣金: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自由佣金确定后写入合同后具有法律效力。13、佣金支付时间:由经纪人和委托人自行约定,可在经纪成功后,也可提前支付。14、经纪人: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充当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中介,并据此获取佣金的个人或机构。15、经纪人特点:1经纪人是以信息为资源;2经纪人与客户之间无连续性关系;3经纪人应该具有专业素质和良好声誉的人才,根据经纪活动所涉及内容经纪人分为:商品现货、期货、证券、保险、房地产、技术、货币、文化、信息、人才等;根据经纪人不同结构形式分为:个体、合伙、企业等。16、根据经纪人服务不同社会区域分为:乡镇、城市、边贸等。17、经纪人权力: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行使其各项合法权利;2依照合同的约定获取合法佣金,并依据合同要求当事人支付在经纪活动中开支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利息、电话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但佣金标准和各项成本费用的项目一般应在经纪合同中事先约定;3当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有欺诈行为时,经纪人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4发现委托人不具有履约能力时,有权终止经纪活动。18、经纪人义务:1如实介绍;2保守机密;3保管样品;4制作文书;5不索取额外给付;6不从事违禁商品的经纪活动;7依法纳税并接受行政监督。19、发展房地产经纪必要性:1房地产价格昂贵,不可移动性;2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20、房地产服务狭义:房地产经纪业、房地产估价业和房地产咨询业。21、房地产服务广义:房地产经济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事务代理服务的各类服务性机构,如经纪、估价、咨询、研究、培训、软件和网络等。22、房地产经纪活动:指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和行经的营业性活动。23、房地产经纪活动基本类型:居间、代理、行纪。24、房地产经纪人:指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25、按房地产经纪人的活动形式分为:居间房地产经纪人、代理、行纪。26、按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分为:具有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和具有协理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27、按报务的专业领域分为:住宅房地产经纪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土地。28、.房地产经纪人行业特点: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具备:1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市场经验;2丰富的金融知识,熟悉各种金融机构的职能以及开办的业务,能够熟练办理各种信贷手续;3洞悉和把握其涉及的社会、情感等因素;4熟悉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手续,对国家的土地制度及房地产产权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对其变化保持较高的灵敏度;5较强的政策意识,时刻关注各种政策的变化和新政策的出台;6了解地方性房地产政策。29、房地产经纪人工作内容:1为买者代买或为卖者代卖房地产;2为用地者寻找地源,促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3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为产权人申请抵押贷款,办理相关手续;4从事房屋租赁的代理或居间活动;5促成房地产企业合资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项目活动的合作。30、发展房地产经纪行来的意义:1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和兴旺;2有利于房地产行来稳定的持续发展;3发展房地产经纪业,有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继续深化;4能促进人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提高;5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在房地产经济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31、房地产经纪人申请执业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登记。32、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条件: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4经所以经纪机构考核合格。33、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活动的场所,是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活动的组织机构。34、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关系:执业关系、法律责任关系、经济关系。35、房地产经纪机构类型:1房地产经纪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2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3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4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5境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6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36、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具备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应该注明“房地产经纪”字样,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所设机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到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规定的要求;5国家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37、设立的程序: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工商登记。38、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守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39、房地产经纪基本执业规范:1经营场所公示;2执业告知;3执业限制;4执业回避;5签订合同;6执业署名;7佣金;8解除合同;9资料申报。40、经营场所公示内容:1国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标志;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的标志;3居间介绍、代理等各项业务收费标准;4其他资料、告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1、执业告知内容:1执行人的姓名、资格;2执行业务的范围、方式;3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事实;4委托人提供资料和事实的查询、查验结果;5提供服务的内容、时限和标准;6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7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协商、履行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8收取佣金的标准、数额及协商范围;9拟采取的最终具结方式。42、执业回避:1与委托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损害委托当事人利益的;2委托当事人要求回避的。43、佣金标准遵循原则:有规定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约定收取,无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收取,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按当地当时提供同类服务的平均佣金水平收取。44、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协商一致的。45、房地产经纪人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2执行经纪业务,按照规定在合同上署名,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报酬;3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4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5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46、房地产经纪人义务:1按照执业资格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2根据合同约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4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5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47、房地产经济机构权利:1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权利,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2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实施专业培训的要求和建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约束在本机构中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行为;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的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48、房地产经纪机构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2认真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督促房地产经纪人认真开展经纪业务;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4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5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6依法缴纳各项税金和行政管理费;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49、处理经纪活动中争议方式:1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2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报请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从中进行调解;3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进行处理;4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0、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中禁止行为:1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房屋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2隐瞒重要事实,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广告虚假;3恶意串通,胁近、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51、房地产经纪人执为中违规操作行为:1赚取不正当差价;2隐瞒重要的交易信息;3不当承诺与不当诱导;4不当收取佣金;5不当代理。52、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机构违规执业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53、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5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有违约行为(包括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和履行拒绝);二无免责任事由(不可抗力、自己有过失、约定免责事由)。5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强制实际履行;2违约金;3损害赔偿(实际、预期)56、在合同未成立或成立后无效、被撤消,无法请求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以前缔约上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57、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是有侵权行为(行为违约、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二无免责事由(阻却违约性事由,包括政党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58、承担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59、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60、行政处罚情况: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及注销手续的;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3房地产经纪人取得资格证未达到规定的条件的、未取得资格证的、取得资格斑点后未申请执业的、申请执业不符合条件的;4房地产经纪人未以所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明处悬挂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场所的各类标志、资料、告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未在执业过程中明确告知有关情况的;6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7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独立执业并与委托人订立经纪合同的;8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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