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山西省分布式发电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管理的符合《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规定的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监管。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称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本管辖区域分布式发电监管,建立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许可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符合国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定,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利用地面场所或农业大棚—2—等无电力消费的设施建设、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可视为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第七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服务情况实施监管。分布式发电项目用户侧内部工程和变电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1.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以市、县(区)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电网企业各级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应当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接入电网申请受理服务。2.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需填写项目并网申请表(附表1),并向申请的供电公司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3.供电公司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单位(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单位(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4.分布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业主)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附表2);供电公司自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单位(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非法人(即个人)项目可合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5.供电公司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3—组织并网验收,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验收意见(附表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供电公司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并网转入商业运行。第八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1.新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介机构完成安全性评价后10日内填写备案表(附表4),将有关材料与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一并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山西能源监管办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供电公司依据备案回执对分布式发电执行商业运营上网电价。2.供电公司应优先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应急调度。3.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4.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接受检查时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第九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情况实施监管。1.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当以自发自用为主。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既可选择自—4—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电力用户用电量显著减少或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全额上网。2.供电公司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分布式发电的余量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并按季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3.用户拥有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能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不足电量向供电公司购买,并签订供用电合同。4.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余量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供电公司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5.供电公司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分别计量,并免费提供和安装电能计量表,上网与网供电量分别结算。第十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和服务收费情况实施监管。1.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其他分布式发电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2.上网电费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按月结算。—5—3.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2号)规定执行4.供电公司在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业主)收取费用。第十一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1.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地热、海洋能等新能源分布式发电享受国家资金补贴。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其他分布式发电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2.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能源监管机构完成备案后,电网企业应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省内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文件应同时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第十四条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以下信息(附表5):1.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情况,包括并网运行项目个数、项目—6—名称、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接入时间及详细清单;2.分布式发电交易情况,包括总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等;3.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4.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措施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展检查:1.进入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检查;2.询问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分布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因并网接入、并网运行、履行合同、电量结算等发生争议,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第十七条山西能源监管办每半年编制山西省分布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开分布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第十八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业主)和电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山西能源监管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章附则—7—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2.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3.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4.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5.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信息—8—附表1: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表项目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光伏发电□天然气三联供□生物质发电□风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投资方项目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装机容量投产规模kW本期规模kW终期规模kW意向并网电压等级发电量意向消纳方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意向并网点□个计划开工时间计划投产时间核准规定□省级核准□地市级核准□省级备案□地市级备案□其他用电情况年用电量(kWh)装接容量(万kVA)主要用电设备业主提供资料清单一、自然人申请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房产证(或乡镇及以上级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二、法人申请需提供: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3.发电项目前期工作资料;4.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5.用户电网相关资料(仅适用大工业用户)。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谨此确认。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个人:(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客户提供的文件已审核,接入申请已受理,谨此确认。受理单位:(公章)年月日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备注: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2.年用电量:对于现有用户,为上一年度用电量;新报装用户,依据报装负荷折算。3.本表1式2份,双方各执1份。—9—附表2: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项目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光伏发电□天然气三联供□生物质发电□风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投资方项目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并网点个接入方式T接个专线接入个计划验收完成时间年月日计划并网调试时间年月日并网点位置、电压等级、发电机组(单元)容量简单描述并网点1并网点2并网点3并网点4并网点5…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单位工程已完成并网前验收、调试,具备并网调试条件,谨此确认。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个人:(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客户提供的资料已审核,并网申请已受理,谨此确认。受理单位:(公章)年月日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1式2份,双方各执1份。—10—附表3: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意见单项目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光伏发电□天然气三联供□生物质发电□风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投资方项目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业务性质□新建□扩建本期装机规模kW并网电压□35kV□10kV□其它并网点个接入方式T接个专线接入个现场验收人员填写验收项目验收说明结论验收项目验收说明结论线路(电缆)防孤岛保护测试并网开关变压器继电保护电容器配电装置避雷器其它电气试验结果作业人员资格计量装置计量点位置并网验收整体结论:验收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备注:并网验收通过后,请配合电网企业开展并网调试工作。—11—附表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发电厂名称:发电厂负责人:填报日期:年月日—1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发电厂名称申请备案机组及容量□新建□已运行发电厂地址隶属调度机构并网电压等级全厂现有装机容量机组台数投资方(资产组成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联系人部门职务联系电话(办公)手机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E-mail上次备案时间新(改、扩)建发电机组核准或立项文件文号资料准备情况:(下述资料一式五份):1、申请备案的机组核准文件复印件□2、主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数据□3、电气主接线、涉网主要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等□4、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5、新建、改(扩)建机组调试和验收情况□6、已运行机组运行及设备改造情况□7、自评报告□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3—发电厂自查评价结果一、必备项目(一)应具备项,实际具备项,符合率%。二、评价项目(按单项统计得分率)评价项目项数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一、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发电机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