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源煤电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2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第七条矿应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第八条矿每月必须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3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第十条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第十一条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第十二条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电),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第十四条井下电钳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第十五条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有干部跟班。第四章电缆管理第十六条矿应设置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鉴定;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第十七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4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第十八条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必须由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对电缆的阻燃性能等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第十九条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按电缆标准管理。第二十条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距两端头各1.5m--2m间进行压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最好贴层打号。第二十一条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保证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单独吊挂,电缆不得受到拉力。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5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盘成“∞”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第二十三条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修护作业等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作业点的电缆防护,施工措施中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第五章井下供电系统第二十六条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报机运管理部(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第二十七条供电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因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时,必须事先设计,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无审批擅自进行以上工作。第二十八条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负荷变化应时6应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及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第二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进行检修工作。第三十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第三十一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的主备电源均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第三十二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7机正常工作。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经检查瓦斯浓度后,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三十三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三十四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含有瓦斯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第三十五条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出现故障时应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试验应留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设备检修内容应有记录备查。第三十七条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8定执行。第三十八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照高压供电管理,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禁止两套总检漏保护并联运行。第三十九条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矿井投产或新采区投产时必须进行接地电容电流测试。第四十条电缆及四小线接头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第六章电气保护第四十一条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第四十二条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捡漏保护动作时,必须查明故障原因,严禁强行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专用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应留有记录。第四十三条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9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第四十四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第四十五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第四十六条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