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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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煤炭资源整合是全面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对煤炭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或资本化管理,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重要法律体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为实现我省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形成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3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全省30万吨/年以上矿井煤炭产量占总产量的90%以上”的目标,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井为重点,以“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为方针,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科学规划、龙头带动”的方法,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农村集体、农民的既得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按照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坚持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在重点产煤县,不再保留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扩大单井生产能力;对矿井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关闭。坚持有偿出让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对于拟单独保留的煤矿、拟整合的煤矿、拟整合的已关闭矿的剩余资源及边角零星资源全部实行有偿出让;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采用股份制、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解决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实现煤炭资源和煤炭企业同步整合。坚持有效保护资源的原则。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矿区,暂不允许整合下组煤。二、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资源整合要以县(市)现保留的矿井为基础,通过煤矿之间合并井田、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煤矿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单井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鼓励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煤矿和其它大中型煤炭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煤矿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并进行改造及资源整合,实现低成本扩张,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资源整合原则上只限于两座或两座以上煤矿之间的联合改造和实施兼并,对于重点产煤县年生产能力不达30万吨的单座煤矿不允许整合已关闭矿资源和其它空白资源。在我省境内,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煤矿(经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验收合格的煤矿和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基建矿)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对过去已实施关闭的煤矿、本次县(市)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煤矿,不实行有偿出让。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煤矿,其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的其它煤矿采矿权,如资源量较多、规模较大或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在政府与采矿权人和投资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如资源量较少、规模较小且难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办法变现,征收采矿权价款。对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煤矿、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矿井、属于关闭范围的矿井、“证照不全”的矿井以及国家有特殊限制规定的煤矿资源不予出让,限期关闭。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三、资源整合的主要目标、任务矿井数量指标。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各市煤矿数量要减少30%以上,其中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淘汰;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全省30万吨/以上矿井煤炭产量占到总产量的90%以上;到2015年所有小型煤矿全部淘汰,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000个以内。新增资源面积指标。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主要是就近整合已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和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原则上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超过整合、关闭前全县(市)煤矿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原则上资源整合后新增生产能力不超过整合、关闭前全县(市)总生产能力的10%。采煤方法和回采率指标。整合后的煤矿要全部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井一面、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及装备相应配套,并有显著提高;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四、方法步骤。(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程序以县(市)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整合的煤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实测,以县(市)现保留的矿井为基础进行统一规划,按资源整合的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分县(市)煤矿数量压减指标,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井型,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单独保留煤矿的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情况说明),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审查,报领导组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二)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1、资源储量的核实和认定对单独保留的现有煤矿,以目前各市进行的储量核查结果为准,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做为采矿权价款征收的资源储量依据;对实施整合的煤矿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2、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不同煤种价款按资源量分别执行下列标准:焦煤、1/3焦煤、肥煤为3.5-4.05元/吨(3.80元/吨);炼焦配煤为2.81-3.36元/吨(3.10元/吨);无烟煤为2.98-3.53元/吨(3.30元/吨);贫煤为2.48-3.03元/吨(2.70元/吨);优质动力煤、气煤为1.23-1.78元/吨(1.50元/吨);其它煤种为1.07-1.62元/吨(1.30元/吨)。除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煤矿外,其它煤矿有偿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一律执行上述标准。3、采矿权价款征收办法对现有煤炭企业(含改制、转让的煤矿),其已占有的煤炭资源按照该标准计算收取价款;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对其原有煤炭资源按照该标准计算收取价款,对其整合的关闭矿资源和空白资源,其资源价款按该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对于实行煤炭资源变现的非国有煤矿,现保有资源量一次划定后,按五年一个周期,对该周期内动用资源量采取同一标准征收价款,五年到期后,根据市场情况重新确定征收标准;对于实行采矿权价款折股的非国有煤矿,在政府与采矿权人和投资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折股。4、采矿权价款征收机关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全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其分成按照晋财预[2004]105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3:2:5比例;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煤矿企业所涉及镇(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农村原有的办矿利益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三)资源资产转为资本金的办法1、资源储量的核实和认定依照本文第四条第二款“资源储量的核实和认定”的有关规定确认。2、资源价款折股计算标准按本文规定的“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执行。3、对煤矿现有的资产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确定其价值,按投资主体作为资本金入股。4、政府对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享有资源价款折股后的全部股份,委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地方国有骨干煤矿管理经营,并依法按股权收取资本金收益。5、政府要与所委托的管理经营煤矿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市、县国有骨干煤矿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安全责任、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四)资本金管理办法对于经批准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股的煤炭企业,其国有股或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另行制定。五、时间安排1、2005年9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上报分县(市)煤矿数量压减任务分解情况及整合、关闭煤矿的具体名单。2、2005年11月底前,要完成60个产煤县(市)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2006年2月底前要完成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3、2006年6月底前,全省要完成首批60个产煤县(市)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其中包括36个重点产煤县,并完成其余产煤县(市)方案的报送工作,争取在2006年底全面完成。4、2006年底进行总结验收和表彰。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推进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一)成立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炭采矿权有偿出让,作为提高我省煤炭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工商、发改委、经委、财政、国资委、行政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其它部门密切合作。要加强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二)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井下实测,严格核实资源储量,严格按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会同煤炭部门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负责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煤炭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井的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安监部门对整合后矿井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工商部门对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其股分构成情况进行审核,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具体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和分成,与省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资委要将煤炭资源形成的国有股或国有资本金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三)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对资源整合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生产能力进行监督管理,整合后的煤矿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一证多井生产和越层越界开采,对于不按设计和违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严重违法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出让。(四)政府积极运作,营造良好环境。要积极引导煤炭企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各方自愿的原则,创造宽松环境,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推进此项工作,建立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的合理补偿机制。同时,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推进新型能源、工业基地建设的要求,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充分转化,提升资源附加值,促进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名单组长靳善忠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段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怀文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守祯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巩安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成员令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洪发科省经委主任黄福莲省监委副主任张秋明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崇慧省国资委主任王虎胜省工商局局长康有全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任康有全(兼)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副主任李成先省煤炭工业局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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