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四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2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培训第六条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第七条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第八条初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九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4、学员考勤表。3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第十一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考试组织单位持《B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审批申请表》和《〈安全资格证书〉(B类)申领人员资格情况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第十三条考试组织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第五章证书管理第十四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第十五条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第十六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七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4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第3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第6位为资格类型代码。3代表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7-8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第9-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单位代码单位代码太原市煤炭工业局01忻州市煤炭工业局10大同市煤炭工业局02运城市煤炭工业局11阳泉市煤炭工业局0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12晋中市煤炭工业局04山西焦煤集团公司13长治市煤炭工业局05阳泉煤业集团公司14晋城市煤炭工业局06潞安矿业集团公司15临汾市煤炭工业局07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16吕梁市煤炭工业局08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7朔州市煤炭工业局09第十八条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第十九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变更,按拟任职煤矿企业的监管关系,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第二十条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申请补办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补办,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煤矿监管关系负责受理,审查无误后,填制证书,到省煤炭工业厅审核盖章。第二十一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