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火灾发生起数及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危害日趋严重。本文探讨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利用保险机制,提升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关键词:保险;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往往带来严重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如何从多层面、多角度采取综合应对措施促进消防安全,已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其中,如何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消防安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当前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所谓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也就是参保单位因火灾造成的对公众的伤害,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属于一种第三者责任险。当前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业和消防部门对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了解比较少,对火灾事故往往缺乏转移风险防范意识,经营者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二是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虽然是财产险的一个险种,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标的分散,保费低廉,而且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之社会公众接受程度不够,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公众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任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三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保险业整体税赋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业,以至影响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导力度偏弱,消防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动机制。二、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中间热、两头冷”的情况。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热心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保险公司和社会单位对此并不热情。1、保险公司来要抓住商机在传统的模式中,因火灾事故多属于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政府在为火灾事故买单,政府往往要花巨资包揽善后。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后,赔付支出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上来,将减少公共财政的负担,由市场机制承担风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保费低廉,但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高,使很多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类项目积极性不高。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增加,公司、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需求相应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蕴含了巨大的商机。特别是保险公司应当研究创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对不同危险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在服务保障社会的同时,保证企业利润。2、场所经营人有责任投保虽经消防部门积极宣传火灾公共责任险对防损减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的重要意义,但效果还不够明显,多数经营者未投保公众责任险。许多单位经营者对于火灾责任险的认知程度不高,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笔钱投保不值得。许多商家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将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负担,认为购买了财产一切险,也包含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实际上,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根本是两个保障范围完全不同的险种。此外,还有许多商家秉持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有政府托底的心态。因而将维护公众责任视为政府的事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必要为公众责任而去买单、投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必须改变”万事靠政府”的习惯。3、政策层面应当强制投保尽管政府力推公众责任险,但应该投保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餐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却反映平淡,致使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至今较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场、餐馆,以及一些公共娱乐场所如歌厅、网吧等普遍对公众责任险不感兴趣。这些企业保险意识不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出事故的几率很小,不值得花钱去投保。可是一旦真的发生了事故,经营者苦心积累的财富将会因支付巨额赔偿费用而蒙受巨大损失。同时,由于之前承保的公众责任险不多,保险公司理赔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周期过长,往往要等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才能依据认定结果进行理赔。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无论是对保险机构还是商家来说,都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项目。三、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1、加强政策支持力度,筑牢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制基础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6个检查组分赴六省、直辖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又委托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通过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对目前我国的消防工作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高度重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2003年11月20日,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报告中,把”发挥保险对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在体制、机制、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的内容之一。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一直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要求”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具体标准和条件等由各地确定。”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2、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切实发挥保险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目前困扰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的主要症结就在于《保险法》中涉及消防与保险的相关规定未能有效落实,存在保险人承保前既不对被保险人的标的开展风险评估,承保后又不开展防灾防损,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监控。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为了争抢客户,不顾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一味压低保费,失去了保险费率调节火灾风险的杠杆作用,使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得不到发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能力的提高,也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因此,要科学研究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切实发挥保险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管理职能。3、认真做好安全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大力促进社会消防安全承保前的安全评估,是确定火灾费率档次的依据,也是对投保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情况的评价和促进,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是实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会融保险与防灾于一体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国外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控制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而购买保险的考虑因素之一。国外许多成熟的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防灾防损服务,建立火灾保险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火灾的技术研究,有的设有防损工程部,为客户和准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实地勘查以对火灾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交书面整改建议。保险公司还要对重点客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如何制定消防应急程序及管理制度等等。目前,在我国现实工作中,安全评估及防灾防损工作在保险各项业务中是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甚至被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着只有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当前,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亟待规范和加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建立防灾队伍,组织制定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被保险人的消防管理,定期主动地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做好消防工作,以降低火灾风险。这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今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4、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消防与保险的双赢局面消防与保险之间要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应及时报告消防部门。当前消防与保险领域合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整合双方资源,形成互补,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最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火灾防灾机制。要依法建立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提高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火灾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保险公司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了解和掌握必要的保险知识,尤其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险种的知识,从而提高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能力。保险介入消防工作,必将对消防和保险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保险意识、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也必将使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