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集团公司利用“内部银行”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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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集团公司利用“内部银行”偷税案2004-12-0311:17:29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集团公司主营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现有职工4982人,20xx年销售收入2355000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300元。根据稽查工作安排,某市稽查局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二)主要违法事实(1)职工住房,价值24545682.34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现有经营用土地面积34500平方米,公司却按24500平方米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3)公司房产价值除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24545682.34元外,剩余的价值87932367.54元的房产,仅按64894589.35元房产原值计提了房产税。(4)发放工程承包奖6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应税劳务,收取费用共计3289000元,既未结转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三)定性处理结果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采取隐匿收人的手段少缴的营业税9867元、城建税690.69元定性为偷税,责令其补缴营业税9867元、城建税690.69元,并处1倍罚款,补缴教育费附加345.34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少缴的房产税571001.5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元定性为偷税,责令其补缴房产税571001.5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元并处1倍罚款。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缴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135元。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46570.64元定性为偷税,责令补缴企业所得税946570.64元,并处1倍罚款。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少缴的税款共计1550610.2元,分别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案例分析通过对该建筑公司的检查,我们感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注意:(1)建筑行业存在资质认证问题,企业在其“固定资产“科目往往故意增加其账面金额,而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避开这一点。从企业方面考虑,似乎这部分税款不该缴,然而根据冀税二字[1986]46号文件规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各项目,无论其用途如何,均应缴纳房产税。(2)我国作为“世贸”正式成员后,各行各业都将会面临强大的竞争对手,为了增强实力,扩大企业规模是很多企业的必然选择。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和计税依据税法都有规定,但企业财务人员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新增的土地使用面积视而不见,从而造成少缴税款。(3)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原来互不相干的企业一夜之间变成了“关联企业”,因此在实施稽查时应注意不仅要注意其往来账中是否隐匿了收入,还要注意其业务往来是否按独立企业收取了价款。(4)针对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个人承包工程问题,在检查“其他应付款”和有关科目时,对流出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仔细查看其原始凭证,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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