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费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联合拟定,报市政府审核确定。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操作细则,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二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调查第四条确定拟征地块后,由镇(街道)负责对拟被征收地块上的种植物和附着物进行统计调查。村级组织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材料,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被征地农民应主动提供相关有效材料。第五条调查结束后,由镇(街道)协助评估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估,按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在被征土地所在村公布10日。所有者对评估结果、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限内向评估公司或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有效凭据。评估公司或镇(街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市国土资源局对评估报告、调查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对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过程中遇到的特殊种植物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实施。第七条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用地单位向拟征收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尚未确定用地单位的由实施主体负责缴费。第八条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调查结果认真审核,在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时,对拟征地块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按调查评估结果将资金支付到被征地村,由村负责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进行发放。如在清点核实中发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有减少的,则相应扣除减少部分的补偿费;同时,认真核实种植物存活状况,不得将死苗计为补偿对象。扣除部分补偿费由拟征收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返还用地单位。第三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第九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有则补之,无则不补”和“谁有补谁”的原则进行补偿。有关职能部门在拟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当季作物按产值计算;其他经济作物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其中处理坟墓迁移等历史遗留问题,原则是殡葬改革(1997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坟墓按搬迁补助费计算,之后不予补助;林木类按迁移补偿费结合损耗补偿费计算;畜禽类按搬迁补助费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各类种植物的种植密度应按技术规范种植密度确定。第十条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对林木类进行征收补偿,由所有者自行解决移栽地块,迁移补偿费按移栽过程中的运输费、人工费及新耕种地块的追肥补偿等因素确定,损耗补偿费根据各种植物移栽后的存活率确定,具体分不同的季节,按照林木类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对畜禽类进行征收补偿,由所有者自行解决搬迁地块,搬迁补助费根据搬迁损失、搬迁过程中的运输费及人工费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已对所有者支付补偿费的,所有者应在通知其领取补偿费一个月内自行处置好地上种植物、地上附着物、畜禽类等,对到期未作处置的种植物、地上附着物和畜禽类等,视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影响征地和建设进行。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的,由所有者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可适当延长自行处置时间。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的,其种植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恶意抢种抢栽骗取补偿的;(二)地上违法搭建设施及建筑的;(三)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四)已经枯死的各类种植物;(五)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四章有关责任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技术指导。必要时,及时与拟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协调处理补偿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级组织以及个人不得挪用、克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应各自建立和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取和支付台帐,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对拟征收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其所有权人可向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协调办法另行发文)。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上级政府裁决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协调或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协调组织,就地化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和矛盾。对已按法定标准进行补偿,但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措施,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对恶意抢种抢栽等欺诈行为来骗取补偿,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04〕13号)、《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慈政办发〔2004〕36号)同时废止。附件: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24日印发附件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名称补偿标准注释一、青苗作物(一)水稻早稻600—800元/亩按品种、产量、质量等因素确定晚稻(包括单季稻)800—1000元/亩(二)大小麦、油菜600—700元/亩按品种、产量、质量等因素确定(三)玉米、高粱600—1800元/亩按品种、产量、质量等因素确定(四)蔬菜裸地一般蔬菜:青、白菜、豆类、雪菜、甘蓝、菠菜、萝卜、马铃薯、花生、南瓜等600—2500元/亩按作物种类、品种、产量、质量经济型蔬菜:番茄、藕、茄子、芋艿、荸荠、大蒜、葱、芹菜、花菜、莴苣、茭白、夜开花、青瓜、榨菜、冬瓜、食用丝瓜、瓜类等600—4500元/亩等因素确定大棚一般蔬菜:青、白菜、豆类、萝卜、马铃薯、花生等2000—4500元/亩按作物种类、品种、产量、质量等因素确定经济型蔬菜:藕、茄子、芋艿、荸荠、大蒜、葱、芹菜、花菜、莴苣、茭白、夜开花、青瓜、冬瓜、辣椒等2000—6000元/亩番茄、瓜类2000—8000元/亩草莓2000—8000元/亩(五)药材(丝瓜络)等2000—4000元/亩按品种、产量、质量等因素确定名称补偿标准注释二、多年生作物(一)林木类迁移补偿费500—2000元/亩由运输费、人工费、追肥补偿等因素确定损耗补偿费春季(3、4、5月)比例为10—20%损耗补偿费以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分不同的季节根据具体作物的损耗情况确定夏季(6、7、8月)比例为15—45%秋季(9、10、11月)比例为10—20%冬季(12、1、2月)比例为10—25%名称补偿标准二、多年生作物(二)果树类梨(柑橘、桃、枇杷、果桑等)未投产期1000—4000元/亩初产期2000—5000元/亩盛产期2500—7000元/亩注:1.按标准种植每亩45株以上,不足45株按株折算(即:对应标准/45一株),根据种植品质、管理水平、技术含量、生长状况做适当浮动。2.种苗园每亩标准种植密度1万株,不足1万株按基数折算。葡萄未投产期1000—4000元/亩初产期2500—8000元/亩盛产期4000—14000元/亩注:按标准种植每亩80株以上,不足80株按株折算(即:对应标准/80一株),根据种植品种、管理水平、技术含量、生产状况做适当浮动。名称建议补偿(助)标准三、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费=评估价×成新率—残值,其中评估价在补偿标准的区间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残值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棚体单体式毛竹大棚1000—4000元/亩标准钢管大棚3000—14000元/亩连栋式水泥混合型大棚2000—12000元/亩标准钢管大棚100—150元/平方米智能化温室300—450元/平方米水产养殖大棚5000—18000元/亩农田设施及其他设施喷滴灌设施管路300—2000元/亩固定泵站1500—7500元/亩防虫网设施0.8—4元/平方米机埠、水泥渠道、浆砌石渠道、泥渠道、水泥晒场、水泥机耕路、塘渣机耕路、泥机耕路按实际评估估价1997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坟墓(之后的原则上不予补助)500—1600元/穴四、畜禽品种单位搬迁补助价(元)注释猪、牛、梅花鹿头10—50按照品种、重量、年龄等因素确定羊只10—40兔、野鸭只3—10鸡、鸭、鹅、鸽等只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