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社会保险费不得打入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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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案例:社会保险费不得打入工资中【案情】曹某2005年2月进入扬州市区某酒店工作,2006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酒店支付曹某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由曹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3月曹某辞职离开酒店,同年5月以自己在工作期间酒店未给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请劳动仲裁。中国金融大典扬州市仲裁委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裁决该酒店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依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分析】《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十条也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酒店与曹某都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当事人约定工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的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用人单位变相逃避缴费义务,该条款应为无效。因此,工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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