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与监管体系一、欧盟的金融监管立法欧盟金融监管立法是建立在每个成员国承认其它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基础之上的。依据这一立法基础,欧盟制定的各类金融监管法规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按照2001年朗法吕西(Lamfalussy)报告的要求,欧盟金融监管立法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由欧洲委员会提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制定指令或规定。在欧洲委员会提议前,欧洲委员会还应向市场参与者、最终使用者、成员国监管者和立法者进行咨询;二是欧洲委员会对通过的指令或规定制定技术细节,该技术细节应获得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认可;三是各类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组织,如欧洲证券立法者委员会(CESR)、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CEBS)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等,须确保各项法律得到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并设计出简化的数据和报告格式样板以便在未来四五年内所有金融机构只需向一个指定的监管者提交一份涵盖所有要求的报告;四是欧洲委员会负责核查欧盟与成员国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一致。一旦发现有抵触之处,如果必要的话,委员会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欧洲法院起诉成员国。从法律角度来看,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以各种指令的颁布为基础。1999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20余条指令,内容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各个领域。其中11条已被所有成员国接受,变成了各国的法律。这些指令性文件为欧盟监管制度的确立设定了法律框架,为欧盟的统一金融监管提供了保障。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欧盟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金融监管的具体职能主要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承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欧盟金融监管框架,由欧盟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施。(一)欧盟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欧盟建立了许多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包括银行信贷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在内的各类金融部门进行监管。银行信贷机构监管方面的委员会包括:1、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它成立于1997年,其成员包括成员国的财政部长、银行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高级代表。欧洲中央银行、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派观察员参与;2、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11月,成员包括欧盟成员国银行监管当局高级代表以及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代表,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欧盟银行监管实践和促进欧盟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3、联络小组。它成立于1972年,由成员国监管当局的中层管理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派观察员参加。证券领域的多边监管委员会包括:1、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它成立于2001年9月,为独立的咨询机构,其任务在于准备技术执行措施并通过增强监管合作,确保共同体法规在证券领域里的有效执行;2、欧洲证券委员会。它成立于2001年,其职责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证券监管的政策性建议,并可以经由共同决策程序获得对市场的监管执行权。保险行业方面的监管委员会主要有:1、保险监管者委员会。它成立于1998年,实际上是作为一个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的论坛,每年召开2次会议;2、保险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它不仅是一个讨论有关共同体法规问题的论坛,而且还可以协助欧盟委员会行使权力。此外,欧盟还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构:1、跨部门监管者圆桌会议。它成立于2001年,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就不同论坛之间的跨部门问题进行非正式的信息交换;2、混合技术小组。该小组成立于1999年,是一个就审慎监管问题开展准备工作的跨部门技术论坛,对适用于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框架提案提出建议,以便利欧盟委员会制定有关的共同体法令。相对于以上正式的多边机构安排,欧盟还运用一种较为松散的金融监管方式,即由成员国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之间签署双边协议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作为跨国金融监管的工具或平台。以非正式的安排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是对欧盟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二)欧洲中央银行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欧盟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行,但它也承担了一部分欧盟金融监管的职能。欧洲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其职责是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审查监管领域和金融稳定领域有关法令的执行,加强中央银行与欧盟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关系。三、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有关欧盟金融服务的监管标准分为两大类,一是统领所有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二是针对具体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具体法律法规如下:(一)对于欧盟整体金融服务业发展与监管的框架性文件参见:1、《金融服务:构建一个行动框架》“Financialservices:buildingaframeworkforaction”2、《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ServicesActionPlan(FSAP)”3、《金融服务政策白皮书(2005-2010)》“WhitePaperonFinancialServicesPolicy(2005-2010)”4、《金融工具与投资服务市场》“Marketsinfinancialinstruments(MiFID)andinvestmentservices”5、《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二)对于欧盟整体金融服务发展与监管的专业性文件包括:1、《金融服务业的WTO磋商》“WTOnegotiationsonfinancialservices”2、《关于公司及财务舞弊》“Corporateandfinancialmalpractice”3、《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绿皮书》“Consumersandfinancialservices(GreenPaper)”4、《防止及打击金融领域有组织犯罪》“Thepreventionofandfightagainstorganisedcrimeinthefinancialsector”5、《远程金融服务合同》“Distancecontractsforfinancialservices”(三)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文件包括:对于信贷机构的监管规定:(1)《关于信贷机构清盘与重组》“Reorganisationandwinding-upofcreditinstitutions”(2)《关于投资公司与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Capitaladequacyofinvestmentfirmsandcreditinstitutions”(3)《关于信贷机构业务的从业及经营》“Thetaking-upandpursuitofthebusinessofcreditinstitutions”(4)《关于存款担保计划》“Deposit-guaranteeschemes”(5)《关于对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PrudentialSupervisionofFinancialConglomerates”(6)《关于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年报》“Annualaccountsofbanksandotherfinancialinstitutions”(7)《关于外国信贷及金融机构分行的会计文件》“Accountingdocumentsofbranchesofforeigncreditandfinancialinstitutions”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文件有:《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指令》“Directiveonelectronicmoneyinstitutions”对于信贷投资方面的监管文件有:(1)《关于消费者信贷》“Consumercredit”(2)《与消费者的信贷合约》“Creditagreementsforconsumers”(3)《关于金融抵押安排》“Financialcollateralarrangements”(4)《欧盟抵押信贷绿皮书》“GreenPaper:mortgagecreditintheEuropeanUnion”(四)针对证券业的监管文件包括:1、有关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文件(1)《证券交易所上市准入及信息披露管理》“Admissionofsecuritiestoofficialstock-exchangelistingandinformationtobepublishedonthosesecurities”2、有关权益类资本市场的监管文件包括:(1)《证券发行机构信息透明度》“Transparencyofinformationaboutissuersofsecurities”(2)《证券公开发行及获准交易所需公布的信息细则》“Prospectustobepublishedwhensecuritiesareofferedtothepublicoradmittedtotrading”(3)《关于市场滥用》“Marketabuse”(4)《关于信用评级机构》“Creditratingagencies”3、有关基金业的监管文件(1)《关于加强对投资基金的框架建设》“Enhancingtheframeworkforinvestmentfunds”(2)《单一市场投资基金白皮书》“WhitePaperonthesinglemarketforinvestmentfunds”(3)《投资服务:可转让证券领域的集合投资》“Investmentservices:UndertakingsforCollectiveInvestmentinTransferableSecurities(UCITS)”(4)《关于清算与结算行动计划》“Actionplanforclearingandsettlement”4、有关投资服务监管的文件有:(1)《关于金融工具与投资服务市场》“Marketsinfinancialinstruments(MiFID)andinvestmentservices”(2)《关于投资服务》“Investmentservices”(3)《关于投资公司与金融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Capitaladequacyofinvestmentfirmsandcreditinstitutions”(4)《关于投资者补偿计划》“Investorcompensationschemes”(5)《关于风险资本行动计划》“RiskCapitalActionPlan(RCAP)”(五)针对保险业的监管文件包括: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1)《人寿保险监管指令》“LifeassuranceDirective”(2)《非人寿保险监管指令》“Directiveoninsuranceotherthanlifeassurance”(3)《非人寿保险监管第三指令》“ThirdDirectiveoninsurancenotrelatingtolifeinsurance”2、对保险业不同业务领域的监管文件有:(1)《交通责任险指引》“Motorvehiclesliabilityinsurance”(2)《飞行器及飞行器驾驶人员保险指引》Insuranceforaircarriersandaircraftoperators参考资料:1、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reportoninternationaldevelopmentinbankingsupervision”Sept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