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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正值全球金融危机之际,各行各业都在关注通过何种方式,何种途径来使损失降到最低,抵御来自外部及内部的各种风险,也为了配合大连市政府贯彻落实《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拟在2009年3月20日下午14:00平安大厦10楼举办客户说明会,旨在和企业共同探讨员工的综合福利保障计划及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方式方法。诚邀贵公司人事(财务)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的企业请填以下回执,传真到我公司,我公司会把请柬送达贵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王平联系电话:15998400256传真:39666265回执单位名称:邮政地址:参会人员姓名职务企业员工数量平均年龄关注问题大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2009年1月发])第一条为了配合大连市政府贯彻落实的《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文件精神,总结大连市补充医疗保险历年来的承保经验,对以往的细则做以修改和补充,特重新制订大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经办机构]第二条本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具体经办。[参保条件]第三条凡已参加大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事业单位均可实施本细则。要求单位全员参保,最低参保人数20人,退休人员占全体被保险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且有退休人员参保情况下,参保人数不得少于50人。[参保手续]第四条投保单位填写投保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提供最近一期参保职工的缴费明细清单,包含内容:1、姓名2、身份证号3、个人医疗保险号;提交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原件。并同时提供明细清单的电子文档。[保险期间]第五条本细则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次年续保。保险责任生效日为缴费后的隔月1日起,至次年满一周年内出院结算有效。[保险缴费]第六条保险费缴纳标准,每人每年缴费基数100元。一次性缴齐全年保费。第七条根据大政发[2001]3号、财企[2003]61号文件精神,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时从成本列支。[赔付处理]第八条本细则结算方式以医院结算窗口电脑结算方式为主,执行中采用同社会基本医疗统筹一致的结算途径,在住院结算清单中的“基本医疗补助”和“非基本医疗补助”科目中直接体现结算金额;对于异地治疗的费用结算采取人工结算的方式,患者或家属持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清单到平安大厦7楼客户服务中心办理。[保险责任]第九条本细则的保障责任范围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在医保中心各定点的医院进行以下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2、家庭病床治疗3、门诊大病范围内的治疗项目,专指以下几种:癌症门诊放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和全脑照射。第十条本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标准为:1、在基本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统筹起付线和高额统筹封顶线之间,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为统筹自负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结算该费用的90%;2、属异地转诊治疗的,本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统筹自负费用的90%;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比例(以在职职工为例,以统筹范围内的总费用为基数)统筹结算统筹自负本补充保险的结算比例本补充保险的结算渠道基本医疗统筹住院三级医院85%15%15%*90%具体结算金额在结算清单的“基本医疗补助”和“非基本医疗补助”科目中体现二级、专科医院88%12%12%*90%一级医院90%10%10%*90%高额医疗统筹住院90%10%10%*90%门诊大病治疗项目88%12%12%*90%其中特别项目异地转诊住院75%25%25%*90%在平安保险公司人工结算,需提供医保中心结算清单第十一条以下所列情况本细则不负担补充医疗保险金1、不属于大连市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2、大连市医保规定的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费用、大检的自费部分费用;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即门槛费);4、凡属大连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治疗范围内的支付项目(参见大劳发[2000]44号附则2)中的进口或国产材料费;5、投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第十二条本细则根据社平工资的调整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高额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险缴费的收费标准。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一、保险责任举例说明:例1:一在职职工因病住院治疗,三级医院,门槛费以上且符合医疗统筹用药规定的医疗费用共计20,000元,那么,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7,000元(=20,000元*85%)基本医疗统筹自负:3,000元(=20,000元*15%)基本医疗补助支付:2,700元(=3,000元*90%)该职工实际自负负担:300元(=20,000元-17,000元-2,700元)总医疗费=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基本医疗补助+职工实际自负20000元=17000元+2700元+300元例2:如果一职工符合统筹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限额5万以上的部分共计10万元,那么,高额医疗统筹支付:9万元(=10万元*90%)高额医疗统筹自负:1万元(=10万元*10%)非基本医疗补助支付:0.9万元(=1万元*90%)该职工实际自负负担:0.1万元(=10万元-9万元-0.9万元)高额总医疗费=高额医疗统筹支付+非基本医疗补助+职工实际自负10万元=9万元+0.9万元+0.1万元二、哪些情况的赔付需职工亲自到平安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业务组办理?1、因个人信息在养老或医疗统筹中的调整,导致参保职工在医院窗口结算住院费用时,结算单上的“基本医疗补助”一项为“0”的,需持住院结算清单到平安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业务组人工办理赔付结算。2、异地治疗的结算,需持住院结算清单及费用明细到平安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业务组人工办理赔付结算。3、参保后办理失业或下岗的职工,暂时无法享受统筹的,需持诊断书、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到平安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赔付结算。三、医院结算清单示例保号:********,费用类型:企保,潘**,在职,帐户对比个人帐户统筹累计中药费0;成药费25.2;西药费885.65;检查费811.7;治疗费2505.3;其他费0;诊察费91;血费0住院费用总累计:4318.85住院自费费用总累计:752.16住院保险费用总累计:3566.69结算前500支付5002698.68现金自付788.96(自费752.16;统自36.8;补自0;门槛费500)帐户支付0补助支付331.2统筹支付2698.68基本医疗2698.68补充保险0公务员补助支付0结算后02698.68注:补助支付=统筹自负*90%=(4318.85-752.16-500)*12%*90%=331.2=(住院费用总累计-住院自费费用总累计-门槛费)*12%*90%服务专员王平电话:15998400256869135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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