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成交发[2006]460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函[2006]113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成都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自觉接受、配合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1、公路工程:《公路法》所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2、水运工程: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2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从业单位有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实体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监督;(五)对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六)对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五条质监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规划、管理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3(二)监督和指导我市交通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配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做好监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管理工作和资质管理工作;(三)在所承担的受监工程项目完工后,参加交工验收并负责质量检测工作,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质量鉴定工作;(四)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参加我市“优质”工程的推荐、评选工作;(六)掌握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动态,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市交通委员会和省质监站报告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监督范围(一)市交通委员会直管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及专项工程;(二)市交通委员会直管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水运维修工程;(三)各区(市)县实施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四)农村公路建设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培训和指导;(五)上级部门交办的需要监督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但由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项目,也应申请监督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未下达《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工程,质监站不予质量鉴定和验收。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执行质量监督认可程序。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4内,向质监站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三)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四)质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质监站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相关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下达《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监督工作计划包括: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阶段的划分、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信息反馈的内容等。工程质量的监督期为自质监站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第九条质监站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质量;(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项目施工的重要阶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质量指标进行监督抽查;5(四)依据监理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监督检查项目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五)依据行业有关试验检测规范规定、项目试验检测合同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试验检测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第十条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一)质监站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拒不整改、返修和返修不合格的工程,委相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告,质监站应建立对质量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6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工程发生质量争端,质监站受有关部门委托,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检测、鉴定。质监站依据所采信的检测数据和报告对工程质量事故和争端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第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的检测实行施工自检、监理抽检、中心抽检和监督抽查制度。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工地实验室,并经质监站检查验收合格后开展检测工作。中心抽检和质监站的监督抽查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监站在收到施工、监理单位工地实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格式件附件三)的7个工作日内到工地现场完成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的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质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格式见附件四)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到工地现场进行检测和各种资料的审查工作,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完成(收到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以后10个工作日内(需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书。未经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7第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格式见附件五)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工程项目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综合参考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的数据资料、交工验收时的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的复测结果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质监站在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需经审核的以审核后为准)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工作完成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完成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签发工作。质监站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五条质监站因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监督抽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第十七条质监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工程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原则。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行8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和监督对象的评价应全面、客观、理由充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更改评判结论。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八条质监站应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质量管理行为信誉档案,包括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记录、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奖惩记录等信息。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站及其监督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投诉和举报。第二十条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站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质监站不按照本规定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或对不合格的交通建设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监站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委员会或质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9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或未履行其质量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