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社区)党务公开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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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社区)党务公开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民主沟通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村(社区)党组织将自身建设、目标任务、工作活动等情况向党员、群众公开,接受监督。第三条党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办事、全面公开、客观真实原则。第二章公开形式、内容和时间第四条党务公开应设立固定公开栏,同时采取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等形式进行。第五条党务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定期公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大事项应进行专题公开。第六条凡不涉及党的秘密、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党内事项和工作,均应当公开。不公开的事项,需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一)上级党组织的重大方针政策;村(社区)党组织决策、决定。(二)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和联系方式。(三)党组织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进展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措施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述职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四)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党员奖惩情况。(六)党内拟表彰名额、评选条件、推荐评选办法,拟表彰人选公示和表彰结果;党员代表推荐选举情况。(七)为民办实事的事项及进展情况,村(社区)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八)村(社区)干部补贴。(九)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十)上级和本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党员、村(居)民要求公开且不涉及党的秘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保障第七条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党员大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和撤销,任期与村(社区)党组织相同。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第八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查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二)收集、反映党员和村(居)民意见建议,督促及时答复、解决问题。(三)列席研究涉及党务公开事项的会议。(四)向党员大会汇报监督情况。第九条党员、村(居)民对党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一)对公开内容、时间、程序等进行询问并要求回答。(二)委托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有关财务帐目、凭证。(三)向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村(社区)党组织对党员、村(居)民询问的事项应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第十一条村(社区)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公开资料。第十二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对党员、村(居)民对党务公开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督促予以纠正,纠正结果应反馈党员、村(居)民。第十三条村(社区)党组织在党务公开后,应广泛收集党员、村(居)民的意见建议,认真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党员、村(居)民。第十四条对拒不公开或弄虚作假的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大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打击报复党员、村(居)民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村(社区)党务公开。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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