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问题的报告近年来,为大力发展我西经济,全省各地陆续规划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随着入园企业不断增加,园区区域工业废水的总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多,为更好地解决可能带来的污染问题,保住我省的绿水青山,省委省政府决定针对可能出现的工业污染,进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我省已陆续投资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从一定意义上解决了部分园区区域性水污染问题,同时也提高了部分园区的招商引资竞争力,但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存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一)在促进总量减排方面功效不明显国家要求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而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部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直接排放标准已接近、甚至达到了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COD60mg/l、氨氮8mg/l),即便以一般企业允许直接排放最高值COD100mg/l、氨氮15mg/l计,一个投资5000余万元的日处理1万m3园区污水处理厂仅可减排COD146t/a和氨氮25t/a。目前,国家和省里无相应鼓励政策,园区污水处理厂仅限于达标排放,没有深度处理进一步减排的意愿。(二)在保护水质环境方面作用不切实目前除电镀集控区、印染集控区等部分特别专业园区外,绝大部分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是经企业预处理后废水,本身水处—2—理工艺大多采用无针对性的生化法,不建设深度处理和回用设施。从环境保护而言,正效应实际上主要在于给企业一个污水排放途径和防止企业非正常排污,但由于废水集中排放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大型水污染源,甚至更不利于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特别是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可能形成较长的明显的污染带。此外,在某些工业园区因设置“一园多区”面积跨度太大,造成待处理废水长距离输送,有的甚至设置穿江管道,对沿线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具有重大污染隐患。(三)在建设运行模式方面方法不合理一是治污理念局限性太大,将许多治理责任推到企业预处理。把工业废水等同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看待,治理针对的仅仅为生活污水涉及的指标,且无深度处理和回用等考虑;同时由于治理工艺流程较短,适应范围也相应较小,耐冲击能力较差,对一般采取的生化法工艺而言,若冲击负荷过大则需较长时间修复,修复期间极可能造成园区相关生产企业被迫停产、或园区超标排水。二是建设内容涉及面太窄,将过多建设责任甩给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厂设计中只考虑废水混合后入厂到出厂过程,缺乏收集和外排管网配套、纳管水质监控、处理产生污泥处置等涉及运行的关键环节,致使有的因管网不配套而入厂水量不足,有的因无法及时发现个别企业非正常或违法排污而冲击负荷过大(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污水厂“瘫痪”),污水处理厂也未按国家要求,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三是运行管理依赖性太强,将太多保障责任强加给地方政府。如废水处理污泥的处置等。有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方甚至在与园区—3—管委会签定收费合同中,要求不与入园企业发生直接联系,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保底费”,即由政府保障入水水量和水质,在水量达不到某规模情况下,由政府提供保底费用,此举无疑给政府预算添加了负担,同时为治理方创造了不劳而获的可能。(四)在降低治污成本方面效果不理想由于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部分行业间接排放标准限制,绝大部分企业仍需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特别是对综合性工业园区而言,综合企业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总投入,比企业直接达标排放所需总投入甚至不降反升,并不能达到通过规模化污染治理降低成本的效果。对部分企业而言,有可能因为成本的提高和在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时须被迫停产等原因打击其入园的兴趣,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招商引资的顺利进行。(五)在落实环境监管方面基础不完备首先,入园企业目前尚未做到污水排放的全面在线联网监控,园区污水处理厂又未做到一厂一管的接入和逐一监控,若出现进水冲击负荷波动过大或纳入含污水处理厂无法处理污染物的废水时,无法快速应急响应,容易发生因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园区企业被迫停产现象。其次,国家目前法律法规在排污费征收方面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不同政策,前者有向水体直接排污即需征收排污费、超标加倍征收,若纳入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则免征排污费;后者却是超标才征收排污费,前者排污费设定带有环境资源占用补偿和侵害补偿含义,后者只有侵害补偿,因此对纳入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而言,无形中免去了环境资源占用补偿支出,同时若出现超标其侵—4—害补偿也较难监督执行。二、下一步工作建议(一)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国务院今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上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园区布局规划,创造建设条件。在园区规划中应合理设置园区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用地,及相应管网布设等。在综合性园区扩编等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同类型或相似类型废水排放企业的相对集中,对老园区应在“腾笼换鸟”调整中严格落实规划的产业集中要求,为建设专业化治理的污水处理厂提供条件。2、根据园区实际情况,提出建设要求。对于专业园区、集控区等,应要求在污水处理工艺选择上包含特征污染物,同时尽可能做到深度处理和处理后废水计量计价回用;对于综合性园区,在污水处理厂设计中应设置纳管企业水量水质监控系统,可按照水质水量实行阶梯式收费标准,部分设立较早的园区污水处理厂应进行提标改造,加大减污能力;对于设置“一园多区”的综合性园区,应尽量按照地域分布和水量水质情况设置,不强求设置一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避免长距离的污水输送可能形成的环境隐患。3、着眼园区正常运行,统筹建设安排。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应优先考虑,杜绝由于管网不完善造成的入厂水量不足问题;按照国家相应要求,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5—置设施,防止由此产生的二次污染。(二)厘清责任,合力维护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园区污水处理厂不属于纯公益性设施,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法〔2014〕69号)相关要求,在污染治理中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运营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做到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在合作关系上,应由污水处理厂运营方和排污企业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和费用;在运营收益上,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即取消“保底费”,促使运营方通过改进服务和工艺改进降低成本,实现更大收益。地方政府应从市场行为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执行监管职能。(三)立足实效,着力改进园区污水处理厂监管第一,在入园项目审批中应考虑园区污水处理厂受纳能力、项目外排废水纳管可能性。第二,在日常监管中应做到“两个同步”,即:排污企业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同步监管、重点排污企业纳管水质与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同步监管。第三,建立强制退出机制和临时接管预案,对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放,甚至危害园区正常运行和危害公共权益的,强制其运营方退出,实行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