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1]87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高校、科研、设计和企业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十余年来我国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方面的实践经验,与国际先进的相关标准作了比较和借鉴,.与国内相关鉴定标准和现行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了工程试点应用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0章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1.为了适应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发展和需要,扩大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钢结构鉴定从原来的单层厂房扩充到多层厂房,并增加了常见工业构筑物可靠性鉴定的内容。2.增加了术语,明确了含义,特别在基本规定中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和鉴定需要,新增加了工业建筑在什么情况下应或宜进行常规的可靠性鉴定、结构存在哪些问题可进行深化的专项鉴定,以及鉴定对象和目标使用年限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3.对工业建筑物的原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评级层次、等级划分及评定项目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将构件和结构系统两个层次改为进行安全性评定和正常使用性评定,需要时可由此综合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以满足结构鉴定能够分清问题和实际具体处理的需要;并对原鉴定评级标准作了调整和修改,提高了分级标准的实际水准。4.在调查与检测中,对原标准“使用条件的调查”一章中的条文作了局部修订与补充,特别是补充了建、构筑物使用环境的调查内容,使结构工作环境分类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在实际鉴定中应用;并增加了工业建筑的调查与检测的规定,以加强对可靠性鉴定的基础性工作的要求。5.奖原标准中关于结构或构件验算分析的条文作了局部修订和补充,并单列一章“结构分析与校核”,进一步明确了结构或构件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分析的要求。6.在构件的鉴定评级中,对原标准的有关评级规定进行了适当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增加了构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几种评定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增加了因构件的适用性或耐久性问题严重而影响其安全性的评级规定。7.在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中,对原标准的有关评级规定作了适当补充和修改,根据地基基础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地基基础的安全性以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为主的评定原则,修改了需要按承载力评定其安全性时的评级方法;对原有的单层厂房承重结构系统的近似评级方法进行适当修改后,还增补了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的原则规定等。8.对行业标准《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YBJ219-89中的构筑物(包括烟囱、贮仓、通廊)鉴定评级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水池鉴定评级的内容,根据工业构筑物的特点,规定了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结构系统划分及检测评定项目等,并单列一章“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9.将原标准中有关鉴定报告所包括的内容作了局部修订,又补充了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的要求,并专门列为一章,以满足实际鉴定和维修管理的需要。10.为适应可靠性鉴定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在总结工程鉴定实践经验和近年来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结构耐久性评估、疲劳寿命评估、振动影响和监测评定等几个附录,可用于可靠性鉴定特别是专项鉴定。本标准以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惠云玲张家启李宁林志伸岳清瑞陆贻杰姚继涛姜迎秋杨建平辛鸿博牛荻涛徐建弓俊青常好诵王立军李书本娄宇幸坤涛姜华徐名涛李京一佟晓利李小瑞张长青王发郑云王罡徐克利黄新豪程海波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术语2.2符号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3鉴定评级标准4调查与检测4.1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4.2工业建筑的调查与检测5结构分析与校核6构件的鉴定评级6.1一般规定6.2混凝土构件6.3钢构件6.4砌体构件7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7.1一般规定7.2地基基础7.3上部承重结构7.4围护结构系统8工业建筑物的综合鉴定评级9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9.1一般规定9.2烟囱9.3贮仓9.4通廊9.5水池10鉴定报告附录A单个构件的划分附录B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年限评估附录C钢吊车梁残余疲劳寿命评估附录D钢构件均匀腐蚀的检测附录E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附录F结构工作状况监测与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31.0.1为了适应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发展和需要,加强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1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建筑物。2烟囱、贮仓、通廊、水池等构筑物。1.0.3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承担。1.0.4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中或灾害后的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既有工业建筑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1.102.1.112.1.122.1.132.1.142.1.152.2符号2.2.12.2.2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3.1.2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43.1.3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构筑物整体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3.1.4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的不同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3.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3.2.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图3.2.1可靠性鉴定程序鉴定报告可靠性评定可靠性分析与验算详细调查与检测制订鉴定方案初步调查明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补充调查检测3.2.2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确定。3.2.3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竣工资料、检查观测记录、历次加固和改造图纸和资料、事故处理报告等。2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等情况。3考察现场,调查工业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4确定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大纲,拟定鉴定方案。3.2.4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内容、检测方案和主要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等。3.2.5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2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53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细检测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包括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节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4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当有较大动荷载时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5调查和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测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6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必要时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7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3.2.6可靠性分析与验算,应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果,对建、构筑物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可靠度水平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结构分析、结构或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校核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等。3.2.7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中,若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3.2.8工业建筑物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其中结构系统和构件两个层次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需要时楞由此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安全性分四个等级,使用性分三个等级,各层次的可靠性分四个等级,并应按表3.2.8规定的评定项目分层次进行评定。当不要求评定可靠性等级时,可直接给出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表3.2.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层次ⅠⅡⅢ层名鉴定单元结构系统构件可靠性鉴定可靠性等级一、二、三、四安全性评定等级A、B、Ca、b、c地基基础地基变形、斜坡稳定性-建筑物整体或某一区域承载力-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性-承载能力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围护结构承载能力、构造连接-正常使用性评定等级A、B、Ca、b、c地基基础影响上部结构正常使用的地基变形-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变形、裂缝、缺陷损伤、腐蚀水平位移-围护系统功能与状况-注:1单个构件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2若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尚应考虑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3.2.9专项鉴定的鉴定程序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但鉴定程序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3.2.10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包括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3.3鉴定评级标准3.3.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1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点)。1)构件的安全性评级标准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安全,不必采取措施;6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可不必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2)构件的使用性评级标准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3)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