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电用煤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学探究基于煤电联动过程的价格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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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电用煤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学探究——基于煤电联动过程的价格法分析1.导论1.1研究目的煤炭产业以及电力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2个产业都主要以能源提供的方式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煤炭产业所提供的能源是国内绝大多数产业的来源支柱。在工业领域中,煤炭也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根据相关的统计显示,国内一次能源生产的75%以及消费的69%部分均来源于煤炭。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煤炭的前景也非常地广阔。根据相关专家的估计,到本世纪的中叶,国内一次能源消费的一半比例均为煤炭行业。同时,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基础产业,对国计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但在我国,就是在全球范围之内,电力产业都被列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因此,煤炭产业以及电力产业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整体:从煤炭的需求角度而言,电力产业是煤炭行业的最大用户,大约国内煤炭销售量的六成均来源于发电用煤,倘若发电的主要动力非来自于煤,那么造成的后果是至少5成的煤矿无法生存下去;而在国内当下电力结构中,用煤发电的装机容量占至少有八成的总装机容量都是源自于用煤发电,也可以看出,电力产业对煤炭产业的依赖性。然而,这样原本处于作为能源供应链环节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煤、电两大产业,在国内的实际发展现状来看,并没有出现“共赢”的局面,而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在于利益协调机制处于缺位的状态,最后影响到电煤价格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电力企业的相关人士认为,由于电价属于国家控制的垄断性支配范围,这便造成了电煤价格偏高、发电成本偏大的后果。而煤炭企业的相关人士却持有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煤炭价格现在更受到市场化的支配,电煤的价格并不高,而所谓的“涨价”属于恢复性的上涨。发电行业不满意煤价上调而电价却属于刚性支配这样的现状,煤炭行业却遭遇着煤炭横向价格“双轨制”的情况。在煤电“顶牛”现象凸显化的当下,双方原本互利互赢的格局逐渐地出现了对立冲突的现象,而这又进一步引发了局部地区电力供应不足的恶果。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煤炭、电力行业之间的矛盾冲突,显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性发展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可见,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促进煤、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缘故,就显得非常地有必要了,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1.2研究意义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能源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的课题。就我国的国情来看,煤炭一直处于基础性的地位,这种国情在一段时间内,依然会是保持恒定不变的现实。不严格地说,煤炭是我国能源的命脉。电力行业向来被视作我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其对我国的安全起着保障性的作用,对国民经济的命脉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煤炭产业与电力产业之间则一直存在着一些干扰双方的发展问题:煤炭产业存在着历史性的“计划煤与市场煤”问题,而这又进一步地导致了发电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市场煤与计划电”问题,进而强化了煤、电产业之间的冲突。显然,这些问题不单单只是煤炭企业、电力企业的问题,更对整个国民经济安全造成了一些问题,也影响到国民经济运行是否能够一直处于健康、平稳的良性循环发展状态之中。从国内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来看,国家发改委早就于2004年12月15日颁行了此项政令。因此,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的施行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及其历史性意义。从其出台的时间以及出台的效果来看,虽然已经出台、修改并颁行2次,但仍旧未能很好地解决煤电产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因此,第三次煤电价格联动并没有及时地颁行。这反映了国家领导人对这项政策的重视度,也同时折射出该项政策还存在着若干个需要考虑的方面。从整体来看,煤电价格并不仅仅关涉到煤电这2大产业,同时也会对与煤电产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还会对整个国家的基础能源价格改革造成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煤电价格联动政策从其制度制定的本身开始,一直到其颁行的过程,都对国家的能源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国泰民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由此可见,分析煤电价格联动的课题及其相关的对策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有效地解决好煤电价格联动的问题,能够使得我国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尤其是电价)更为科学合理;平衡煤电之间的价格关系,进一步地解决好煤电行业之间的长久历史性遗留问题;无论在能源方面抑或环境方面,都得到更为全面的安全保障;促进整个社会朝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并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进一步发展。因此,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即在于承望为煤电产业的价格联动的进一步完善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从而让煤电这2个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主要地位的产业朝向更为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最终达到互利互赢的局面,进一步地推动整个国民的经济发展。1.3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及其文章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简述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及其研究意义;其次,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文献综述,包括现有的国内的研究文献资料以及对这些资料进行的评价;接着,对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了分析,包括形成的背景、主要内容、实证分析该政策可能会对相关产业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目前所存在的盲点;再次,该章节展开了基于分析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价格法分析,包括价格法对煤电定价的要求、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与价格法之间的契合点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的背离现象的分析等内容;最后,针对上述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2.文献述评2.1现有研究文献回顾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对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及其相关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在国内学者看来,煤、电博弈的产生矛盾的关键点在于这二者的价格。从发展的历程来看,国内煤炭价格具有鲜明的历史动态发展特点,即主要经历了计划价格时期(1994年以前)、横向价格“双轨制”时期(1994——2002年)以及现在的市场价格时期等3个时期。于立、刘劲松(2004)则着眼于国内煤、电的关系,分析造成煤、电关系紧张的本源在于煤、电之间形成的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原因,因此,认为解决这二者紧张关系的有效方法是恢复煤炭产业横向价格的“双轨制”关系抑或是一视同仁对待这二个行业,展开纵向一体化的方案。符绍强(2005)则认为我国电煤价格所采取的“双轨制”是必不可或缺的,而这也是和我国的煤炭、电力市场结构相吻合的。刘劲松(2007)在分析煤、电纵向交易理论的前提下,建设性地对煤-电租涵义进行了定义,又在此基础上研究了煤炭企业以及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价格之间存在的“双轨制”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煤、电这二者产业之间矛盾的一些措施。林卫斌(2007)则认为纵向价格“双轨制”并非为导致煤电冲突的本源,煤炭产业市场化改革本身的不够彻底性才是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市场改革本身的进一步深入拓展,才有可能解除煤炭价格“双轨制”的现象,有效地使得电煤交易双方在基于分析煤炭资源供求关系的基础上分析电煤交易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点,进而使其交易符合整个市场的交易理念。国外的一些学者也同样研究了煤电价格的关系。K1ein(1978)认为,煤电产业的企业家会比较倾向于投资于煤炭交易,而由此产生了准租激励机制,从而潜在性地壮大了煤炭企业以及发电企业的市场势力。Atkinson以及Kerkvl1et(1986,1989)则着眼于发电企业、煤炭供应商以及铁路之间的租金分配来展开研究,多角度多方位地研究了市场中各方的市场影响力,证实了市场非均衡及其垄断势力对剩余的租金产生了较强的影响力。KerkV1iet(1991)基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来展开不同视角的分析。他认为,交易成本会跟着专用性投资程度的变化而相应地出现改变现象,而倘若专用性投资被界定之后,那么原先处于事先竞争状态之下的市场将会过渡到事后双边垄断的市场,市场势力的组成中包括了买方和卖方2个主体。同时,他还将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电厂进行了比较,认为前者更突显出技术性,而后者则更突显出买方的垄断行为。Kaseman和Tepe1(1982)则主要从总的燃料市场出发进行研究,从中发现了买方垄断行为的证据。Go11op以及Karlson(1978),Baron和DeBond(1979)等所关注到的是燃料调节的条款内容,并以此来探讨其可能会对发电企业效率所产生的后果与无效性。2.2文献评论根据上述的文献回顾可知,许多的文献资料都对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形成、现状展开了不同程度的研究。笔者就从我国国内的国情来看,一些学者虽然获得了研究的成果,但整体上看,现有的研究程度是不够的,更多地停留于表面的研究,且以总结性的研究以及方向性的分析为主体。因为煤电纵向关系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交织状关系,涵盖了政府的规制,同时其还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这方面,我国的学术研究程度要弱于国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深度。此外,我国学术界在煤电价格联动存在的症结、缘由及其建设性的意见等方面更是寥寥无几,即使有这方面的研究,也并不深入,仅仅停留于表面化的分析。3.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本分析(次重点)3.1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形成背景早在1992年之际,我国便开始实施煤炭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1995年煤炭产业出现了企业化改制试点的现象。1996年,煤炭价格几乎完全处于市场化的运行状态之中(不包括电煤)。2002年后,煤炭价格则真正地达到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在这时,政府为了使得整个电价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便对国有大型电厂的电煤合同价格进行了界定,由此出现了“市场煤”和“计划煤”的横向价格“双轨制”。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煤炭订货会”模式仍旧延续了下去。煤炭产业横向价格“双轨制”所造成的后果会让煤炭企业产生一种错觉,即即2种价格的共时性存在会损害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自从2003年起,长沙煤炭订货会成立之后,各大煤矿提价的周期也在缩短,而调价的幅度却变大了,全国煤炭价格均呈现出飙升的现象。“市场煤、计划电”的普遍现象相应地导致了燃料增支的现象。由于国家所监管的电价难以正确的管辖,这就进一步地对火电厂的盈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这样的环境下,煤电双方之间的博弈出现越来越激烈的争夺战。煤炭行业的提价欲望在逐年地递增;同时,发电行业则坚持地认为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发电相应地呈现出亏损的趋势,因而,发电行业做出了停止发电的决定,并禁止购置电煤的现象。煤电行业之间出现了越来越激烈的“顶牛”现象,这给双方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从2004年以来,国内的煤炭价格呈现飙升的趋势,其涨幅度超过了将近50%的程度,而这又进一步地造成了电煤价格和煤炭的市场价差的进一步拉大,即由原先的10元而翻了10倍。煤价的飙升,自然也造成了火电企业燃料成本的递增。电厂作出了停电的决定,这强化了电力供应不足的现状。于是,在2004年的夏天,在中国的工业重地长三角地区,出现了“百年难得”的缺电“奇观”。根据相关的资料统计,浙江省的损失近1000亿元人民币,洞庭湖两岸的地区也损失了将近几百亿元的经济。这种电力急缺的现状又相继发生于煤炭重点产区。根据市场的相关调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04年提出了全国发电用煤重点合同价,在2003年合同价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每吨上调的决定,即幅度在12元(含税)以内,同时,在省内以及外电煤差价方面也会有意识地加以缩小。发改委也作出了上调电价的决定,譬如,2004年1月1日起,全国省级及以上的电网又对电价进行了上调,其幅度为0.7分/千瓦时。仅就2004年,新增超发电量开始推行平均上网电价的政策,从而对以往的电价机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尤其是电价和发电量呈现反比的畸形现象。2004年6月,“电荒”现象越来越烈,发改委不得不再次地作出调整电价的决定,又将电价上调了2.2分。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两次的调价只是杯水车薪,难以真正地解决电力企业在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差距。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仅仅就2004年一年之内,全国1140家火电企业中,440家仍旧出现了亏损。煤电企业之间的矛盾也在这一年达到了巅峰。国内的5大发电集团一同向上级政府请示,而煤炭集团也自然不肯罢休。在这样难以协调矛盾的情况下,发改委又作出了进一步下发的决定,即对电煤价格采取干预性的措施。但这样做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地起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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